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附民,143,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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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李欣潔

被 告 彭瑀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82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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