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黃春桃
送達代收人 黃光宇
被 告 張龍武
賴禹廷
王鳴逸 址不詳
唐道軍
陳宥霖
林則佑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照信
被 告
兼上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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