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附民,242,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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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洪孝先
被 告 曾德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7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171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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