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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詹尊皇(原名詹維翰)
被 告 江建樟
被 告 林家誼
被 告 劉力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7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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