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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王說
送達代收人 胡碩峯
被 告 張華杰
翁瑋傑
翁瑋傑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黎○輝
黎○輝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黃○彥
黃○彥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陳奕任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名梧
被 告 徐○雯
徐○雯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
温哲智
徐志瑋
曾士奇
綽號小白之人
莊偉霆
黃子潔
古睿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華杰、翁瑋傑及温哲智等被訴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06 、125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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