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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范姜宏勲
鄒玉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徐明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507 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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