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附民,415,2020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陳劉秀菊
被 告 林之皓
陳文康
張育瑋


郭承軒

蔡汶哲
熊庭翎



顏詠彬
謝宗軒
柯景揚

劉秉宸

邱啓銘




蕭秉煒


上列被告等分別因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9、7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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