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8,附民,444,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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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44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張吉賢
饒哲宇
黃建榮
劉匡印
吳伊欣
鍾惠敏
何祖慶


陳育杰

被 告 范資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40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揭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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