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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原 告 吳秉謙
被 告 鄭詠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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