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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 告 陳瑞苑
被 告 邱美蘭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緝字第3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美蘭被訴詐欺原告陳瑞苑之犯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部分),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判處免訴,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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