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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劉興陞
原 告 劉胡雲月
原 告 莊晨
原 告 莊晴
原 告 莊心羽
原 告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玉蓮
莊德博
原 告 洪婉玲
被 告 劉興隆
被 告 劉興昌
被 告 劉興錡
被 告 劉木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92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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