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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陳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120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竹交簡字第265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陳炫於民國109年3月14日晚間8時某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0巷00號2樓住處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翌(15)日上午10時某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
迨於同日上午11時38分許,行經新竹市○○路000號前時,因操控不當而逆向跨越對向車道,適劉晏如駕駛車牌號碼000—7551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發現上情而緊急煞車,致吳孟翰所騎駛車牌號碼000—2587號普通重型機車煞車不及而追撞劉晏如駕駛之上開車輛,吳孟翰並因此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12時7分許,對被告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而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楊陳炫業於109年5月1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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