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易,50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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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凱薇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林妤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凱薇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14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文忠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新竹縣竹北市文忠路185號前欲左迴轉至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物或其他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在該處左迴轉,適告訴人林思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重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文忠路由西向東亦直行至該處,閃避不及而人車倒地而受有左膝前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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