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易,659,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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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維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上午9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東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光明六路東一段與自強五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亦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路口號誌轉為紅燈後,仍貿然以超過該路段速限50公里之速度通過該路口,適熊慧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五路由南往北方向行至該處,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熊慧音受有右側薦椎骨折、雙側恥骨骨折、顱內出血、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等傷害。

因認被告張維全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熊慧音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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