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訴,71,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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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交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8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傅伊君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林雅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志鴻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志鴻於民國109年1月13日9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出租遊覽車,搭載陳瑞軒、徐瑩珠、劉良妹等民眾出遊,行駛至新竹縣○○鄉○道○號南向外側車道98公里處之中央分向限制線路段,見前車減速而跟隨減速時,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大型車:車輛速率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

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與前車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遂追撞同向前方由姚琮獻所駕駛跟隨前車煞停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肇事,致使車內工作人員董雅莉、乘客陳瑞軒均摔倒在車內,陳瑞軒因此引發致命性心律不整而導致心因性休克,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另因張志鴻之駕車追撞,亦導致姚琮獻所駕駛之車輛,推撞其同向前方由曾皓寧所駕駛跟隨前車煞停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隨後李進義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貨車見狀煞閃右偏、撞擊同向前方由張志鴻所駕駛已肇事之車號000-00號出租遊覽車而肇事。

而張志鴻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前,即向據報到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主動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陳家欣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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