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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林峰邑
被 告 陳如會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65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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