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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黃泓淇
法定代理人 陳洸珉
黃勝松
原 告 魏靖紜
法定代理人 林沛臻
魏智強
被 告 黃科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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