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附民,309,202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龍美安

被 告 鄭至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5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