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交附民,335,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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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古喬瑩

被 告 梁淑貞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訴字第1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肇事逃逸部分無罪在案(過失傷害部分判決有罪,另將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首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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