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李兆銘
被 告 葉昭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