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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原交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榮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榮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交簡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 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已有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詎其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甚為薄弱,所為實應非難;
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致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8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
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
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
惟念被告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偵卷第6 頁),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05號
被 告 李榮光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榮光分別於民國101 年、103 年間犯公共危險案件,已於104 年1 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8 年12月19日22時許至翌日零時許,在新竹市牛埔路與經國路路口小吃店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且其反應趨緩,已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執意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 —2105號機車,離開上址返家,嗣於108 年12月20日0時50分許,行經新竹市香山區中山路與松嶺路口時,因單手騎車、並於騎車時抽煙,為警攔檢後,李榮光身上散發酒氣,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榮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竹市警察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告知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車籍查詢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構成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將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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