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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宏傑
指定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宏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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