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原易,3,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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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為倫


具 保 人 劉建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7137號、第9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刑字第一○八○○二五七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為倫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劉建成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此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10800257號)第二聯各乙份在卷可參(見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7137號卷一第203 頁、第204 頁)。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15時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依具保人卷內所留之地址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有何督促被告到案或陳報所在之情,復經本院命警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09 年7 月3 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1 份、應受送達人為被告及具保人之109 年7 月3 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2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9 年8 月3 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93803598號函暨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照片、被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佐以被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所羈押或執行紀錄,此有被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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