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原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貝思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貝思賢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個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3 行「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下午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下午5 時40分前某時許』」;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144號』鑑驗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並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警員魏凰如於108 年10月31日製作之偵查報告1 份」、「證人貝文勝於警詢時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貝思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觸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吸食器1 個及殘渣袋1 個,經送鑑驗結果,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014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偵卷第17頁),因上開扣案物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難與該毒品析離,應當整體視之為毒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至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玻璃球3 個、過濾器1 個、夾鍊袋45個、美娜水空罐1 個,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具有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76號
被 告 貝思賢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段000巷
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 罪 事 實
一、貝思賢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下午某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之住處2 樓房間內,收受其友人交付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 個、殘渣袋1 個而無故持有之。
嗣於108年9 月19日下午5 時40分許,為其父貝文勝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扣得貝思賢所有之上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 個、殘渣袋1 個及未含毒品殘渣之使用過之注射針筒1 支、玻璃球3 個、過濾器1 個、夾練袋45個、美娜水空罐1 個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貝思賢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吸食器1個、殘渣袋1個。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144號鑑驗書各1 份及照片5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 個、殘渣袋1 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其餘扣案物品(注射針筒1 支、玻璃球3 個、過濾器1 個、夾練袋45個、美娜水空罐1 個),難認與犯罪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