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原訴,34,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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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謦翔



指定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
被 告 劉少傑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李仁一




指定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929號、第5507號、第5779號、第668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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