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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朝春光
被 告 陳志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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