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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孟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3號,偵查案號: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移送機關查獲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0、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參。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及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孟緯有為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30、31號不起訴處分書所示之犯行,並扣得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
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如附表各該編號內容所示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如附表編號1 號及2 號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及1 只,仍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前段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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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移送機關及查獲時、地│鑑 驗 結 果│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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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案透明結晶2 包經送│警員蘇政憲│
│ │基安非他命2 │於108 年8 月12日凌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108 年8 │
│ │包(含包裝袋│1 時25分許,在新竹市│鑑定結果:⑴檢品編號│月12日所出│
│ │2 只)【保管│東區太原路275 號前查│:B0000000,送驗數量│具之偵查報│
│ │字號:108 年│獲(原案號:108 年度│:0.7440公克(淨重)│告1 份、新│
│ │度安字第318 │毒偵字第1552號) │,驗餘數量:0.7402公│竹市警察局│
│ │號】 │ │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分局搜│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索扣押筆錄│
│ │ │ │命(Methamphetamine │1 份、扣押│
│ │ │ │);⑵檢品編號:B080│物品目錄表│
│ │ │ │9504,送驗數量:0.04│1 份、扣押│
│ │ │ │06公克(淨重),驗餘│物品收據1 │
│ │ │ │數量:0.0390公克(淨│份、現場及│
│ │ │ │重),檢出結果:二級│扣案物照片│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共16幀。 │
│ │ │ │thamphetamine )【衛│ │
│ │ │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
│ │ │ │8 年8 月21日草療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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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級毒品海│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案白色塊狀1 包經送│本院搜索票│
│ │洛因1 包(含│於108 年9 月27日15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 份、新竹│
│ │包裝袋1 只)│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鑑定結果:檢品編號:│市警察局第│
│ │【保管字號:│興路4 段900 巷28弄31│B0000000,送驗數量:│二分局搜索│
│ │108 年度白字│號前查獲(原案號:10│0.4695公克(淨重),│扣押筆錄1 │
│ │第174 號】 │8 年度毒偵字第1847號│驗餘數量:0.4382公克│份、扣押物│
│ │ │) │(淨重),檢出結果:│品目錄表1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份、現場照│
│ │ │ │in)【衛生福利部草屯│片2 幀及扣│
│ │ │ │療養院108 年10月31日│案物照片1 │
│ │ │ │草療鑑字第1081000420│幀。 │
│ │ │ │號鑑驗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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