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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57號,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前以被告曾志龍於民國108年4月8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竹市○○路0 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持附表所示偽造之新臺幣(下同)500元紙鈔1張購買菸品,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因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8 年度偵字第6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11月1 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1949 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500元紙鈔1 張,經送請鑑定後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108年4月25日中印發字第1080001416 號函暨所附鈔券鑑定報告各1份等附卷可稽,是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志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9 月30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6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11月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1949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第44頁)。
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紙鈔1 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判定確屬偽造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
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紙鈔1張,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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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品 項 │扣押物品清│扣押物品清單│ 鑑 定 結 果 │
│ │ │單或目錄表│字號 │ │
├───┼───────┼─────┼──────┼───────────────────┤
│ 1 │新臺幣伍佰元紙│108 年度偵│108年度保字 │一、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 │
│ │鈔 1張(號碼:│字第6011號│第613號(見 │ 該張伍佰圓偽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
│ │GR581290UB) │卷第9頁 │偵字卷第32頁│ 仿印,無凹版印紋浮凸效果,無隱藏字│
│ │ │ │) │ ,紙張非鈔券紙,無水印;以燙印金屬│
│ │ │ │ │ 箔膜方式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
│ │ │ │ │ 化箔膜;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正面左│
│ │ │ │ │ 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
│ │ │ │ │ ;以數位輸出及燙印金屬箔膜方式,仿│
│ │ │ │ │ 鈔券背面六段裸露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
│ │ │ │ │ 線,判定確屬偽造等情。 │
│ │ │ │ │二、中央印製廠108年4月25日之中印發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
│ │ │ │ │ 1份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1頁至第12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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