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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崇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692 號,偵查案號:107 年偵字第9321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467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崇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偵字第9321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分別為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68公克(107 年度安字第125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1024號偵查卷第44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蔡崇民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偵字第9321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為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民國107 年01月29日13時許,因憂鬱症發作,主動通知香山派出所警察求助時為警所扣得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為0.68公克,淨重為0.4727公克,驗餘淨重為0.4677公克,保管字號:107 年度安字第125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1024號偵查卷第44頁),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其鑑定結果為:粉末1 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鑑識中心出具之鑑驗書1 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毒偵字第1024號偵查卷第49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綜上,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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