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單禁沒,93,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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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後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850 號,偵查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含袋毛重貳點肆柒伍捌公克,因鑑驗取用零點零零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884號被告李後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8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毛重2.5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後隆遭警員查獲非法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8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80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07 年12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重2.4758公克,擷取0.0037公克進行分析,保管字號:106 年度安字第216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5頁;

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此有106 年藥物送驗管制紀錄表、上開公司106 年3 月8 日報告之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及圖片各1 份(毒偵卷第57至59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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