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單禁沒,94,2020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英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848 號,偵查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零柒公克、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499號被告徐英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9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海洛因2 包分別驗餘淨重為1.07公克、0.26公克(106 年度白保字第12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徐英展遭警員查獲非法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海洛因2包。

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99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48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07 年10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

㈡本件扣案之粉塊1 包及粉末1 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07公克、0.26公克,保管字號:106 年度白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75頁),此有該實驗室出具之106 年2 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3180 號鑑定書1 紙(毒偵卷第82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 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