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鴻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52號、108 年度偵字第3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VIAGRA」、「Pfizer」商標圖樣藥品參盒及仿冒威而鋼壹錠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鴻元所涉商標法犯行,雖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108 年度偵字第393 號),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案之威而鋼(VIAGRA)藥品3盒(每盒4錠)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而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
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及全盤修正沒收章節,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原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即明。
惟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網路訂購威而鋼(VIAGRA)藥品3盒(每盒4錠,共12錠),於104年7月14日經由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自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進口。
上開威而鋼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檢出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之Dipyrone及Sildenafil成分;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復函請商標權利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理律法律事務所派員前往認定,並經商標權利人確認上開威而鋼之包裝非屬衛生福利部核准銷售之「威而鋼/VIAGRA」真品中文盒裝,而屬侵害美商輝瑞產品公司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認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轉管轄,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違反前揭藥事法及商標法之罪嫌,故以108年度偵字第3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又被告因前揭案件而遭查扣之仿冒威而鋼(VIAGRA)藥品3盒(每盒4錠,共12錠,驗餘檢體數量1錠),經分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檢出人體列管禁藥之Dipyrone及Sildenafil成分,且係屬仿冒美商輝瑞產品公司商標商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2月9日北普竹字第107100638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5月26日FDA研字第1060016924號函暨檢驗報告書、驗餘檢體1包、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6日輝(一百零七)法字第107011601號函暨外觀鑑定聲明書1份、扣押物品照片14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125號偵查卷第21至22頁、第23頁、第26至27頁、第29至30頁、第31至33頁、第35至39頁、第40頁),堪認上開扣案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本件仿冒商品即仿冒「VIAGRA」、「Pfizer」商標圖樣藥品3盒及仿冒威而鋼1錠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其餘取樣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餘部分(即11顆仿冒威而鋼,計算式: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藥錠共12顆-前述所剩餘未經鑑驗耗損而應宣告沒收之藥錠共1顆=11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