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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賜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賜榮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以108年度易字第983號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惟本件被告所偽造之V8-0658號車牌1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353號),係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亦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徐賜榮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1050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業於109年2月24日死亡,本院乃於同年3月4日以108年度易字第98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同年4月9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
又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1面,係被告於107年8至9月間,在其新竹市○○路0段000號6樓住處,將壓克力板以砂輪機整邊磨平成車牌形狀,再仿車牌樣式製作數字,塗黑後黏貼於上開壓克力車牌上,以此偽造後並將之懸掛在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而行使之,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5頁正背面、89頁背面),並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押物照片3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33至36、37、72、74、92頁)。
是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1面,係被告偽造後供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屬適法,應予准許。
至聲請書雖認上開偽造之車牌係犯罪所生之物,應屬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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