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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864 號,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9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93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確定,106年4 月6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
惟上開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OLIVER PEOPLES眼鏡35支、仿冒OAKLEY眼鏡9支、仿冒OVERLORD眼鏡6 支、仿冒OLIVER PEOPLES眼鏡盒6個、仿冒OAKLEY眼鏡盒2 個、仿冒OVERLORD眼鏡盒3 個等物(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保字第121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欣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4 月7 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93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於106 年4 月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授權書、正品與仿冒品比對之鑑定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趙俊堯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04 年10月6 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40005964號函暨扣押物品照片、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保字第1214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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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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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OLIVER PEOPLES眼鏡 │35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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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OAKLEY眼鏡 │ 9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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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OVERLORD眼鏡 │ 6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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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OLIVER PEOPLES眼鏡盒│ 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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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OAKLEY眼鏡盒 │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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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OVERLORD眼鏡盒 │ 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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