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單聲沒,62,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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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珮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99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服飾參件及褲子貳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珮埼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聲請書誤載為adida ,應予更正)服飾3件及仿冒adidas褲子2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1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99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於107 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服飾3件及褲子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上開商品訊息之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仿冒商標商品相片附卷可證,足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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