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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啓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69號,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4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IPHONE手機觸控螢幕面板貳個、IPHONE手機背蓋壹個、IPHONE手機內部零件排線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啓勝因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之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IPHONE面板2 個、IPHONE背蓋1 個、IPHONE排線1 個,為仿冒商品,爰依刑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啓勝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IPHONE手機觸控螢幕面板2 個、IPHONE手機背蓋1 個、IPHONE手機內部零件排線1 個(保管字號:109 年度保字第977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 年度偵字第4534號卷【下稱偵卷】第153 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2頁至第29頁、第67頁至第71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綜此,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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