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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羿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判決對方羿璇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方羿璇因犯強盜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108年9月16日確定。
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6年7月5日、107年1月17日、同年3月9日、3月24日、4月3日、4月18日、5月7日、5月9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109年4月1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撤回上訴於109年7月28日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係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方羿璇因犯強盜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08年8月2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108年9月16日確定。
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6年7月5日、107年1月17日、同年3月9日、3月24日、4月3日、4月18日、5月7日、5月9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於109年4月1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撤回上訴於109年7月28日確定乙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甚明。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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