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撤緩,119,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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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定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813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9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竹簡字第八一三號刑事判決對陳定揚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揚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簡字第8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同時宣告緩刑2 年,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確定。

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8 年6 月27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4 月7 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 月,於109 年7 月21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又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於107 年8 月31日以106年度竹簡字第8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同時宣告緩刑2 年,於107 年10月3 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7 年10月3 日至109 年10月2 日)。

而受刑人又於108 年6 月27日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 年4 月7 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9 年7 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雖受緩刑之宣告,然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有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是以本案聲請,核屬正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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