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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冠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冠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冠豪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8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同時宣告緩刑2年,並於108年3月18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故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均逾6 月之有期徒刑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所為,再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森林法等罪,係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自身反省力不足,足見受刑人於前案遭判決後,並未因此心生警惕,猶仍違反法規範,主觀之惡性難謂非微。
受刑人鄒冠豪無視緩刑期間內應遵循法規範之誡命要求,顯見本件緩刑之宣告並不足以矯正受刑人之個性,亦難收預期之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同時宣告緩刑2年,並於108年3月18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8年3 月18日至110年3月17日),惟其另於緩刑期內即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犯罪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均逾6 月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嗣經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9年6月2 日確定;
又另於緩刑期內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逾6月之刑,於109年5月6日確定等情,有前案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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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日期│ 罪名及宣告刑 │確定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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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年4月│鄒冠豪販賣第一級毒│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19日 │品,處有期徒刑8 年│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2 月。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 日於確定│
│ │ │ │。 │
├──┼────┼─────────┼─────────┤
│2 │108年4月│鄒冠豪販賣第一級毒│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22日 │品,處有期徒刑8 年│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2 月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3 │108年4月│鄒冠豪販賣第二級毒│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25日 │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拾月。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4 │108年6月│鄒冠豪販賣第二級毒│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2日 │品,處有期徒刑1 年│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10月。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5 │108年7月│鄒冠豪販賣第二級毒│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21日 │品,處有期徒刑1 年│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10月。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6 │108年4月│鄒冠豪轉讓禁藥,處│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29日 │有期徒刑7 月。 │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7 │108年4月│鄒冠豪轉讓第一級毒│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30日 │品,處有期徒刑1 年│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貳月。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8 │108年5月│鄒冠豪轉讓第一級毒│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26日 │品,處有期徒刑1 年│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2 月。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9 │108年6月│鄒冠豪轉讓禁藥,處│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 │19日 │有期徒刑7 月。 │字第825 判決判處如│
│ │ │ │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 │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 │109年6月2日確定。 │
├──┼────┼─────────┼─────────┤
│10 │108年4月│鄒冠豪犯森林法第52│經本院以108年度訴 │
│ │21日 │條第3項、第1項第4 │字第825判決判處如 │
│ │ │款、第6 款之竊取森│左列之刑,嗣經上訴│
│ │ │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度上訴字第442│
│ │ │併科罰金新臺幣120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
│ │ │萬元。 │109年6月2日確定。 │
├──┼────┼─────────┼─────────┤
│11 │108年4月│鄒冠豪犯森林法第5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27日 │條第3項、第1項第6 │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
│ │ │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2256號判決判處如左│
│ │ │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列之刑,於109年5月│
│ │ │刑1年2月,併科罰金│6日確定。 │
│ │ │新臺幣1,51萬5,360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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