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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綱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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