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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91號
109年度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李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61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6、2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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