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易,272,2020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依琳
被 告 游添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830號),本院認為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8年12月1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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