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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兆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決議已經變更,認應為被告利益進行法律適用,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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