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43號、第3950號、第3973號、第5644號、第5648號、第5932號、第6312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治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彭治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或遊戲點數及寶物,轉帳或移轉至彭治華指定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或遊戲帳號內。
嗣經葉聖恩等51人發覺遭詐騙,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相關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與監視錄影畫面,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於109年2月10日下午1 時4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彭治華之苗栗縣○○鎮○○路000號4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2號搜索票及被告彭治華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9 偵1943卷一第34頁,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0 頁、第122頁、第127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1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犯上開51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另查,被告前於104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11月20日確定,於105年2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是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加重其刑後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僅因缺錢花用,即以販賣遊戲之點數或遊戲寶物,抑或欲購買他人之遊戲點數,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信賴其之要約而陷於錯誤匯款或移轉遊戲點數及寶物,其濫用告訴人對被告之信賴,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實值非難;
惟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裝潢業,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元,尚有兩名幼子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7頁),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分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
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件被告係重複為附表一所示同類型之詐欺取財犯行,責任非難程度較高,揆諸上開說明,審酌其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併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為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51詐欺取財犯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51所示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追徵」為沒收不能或不宜時之替代措施,性質上為檢察官之執行方法,將舊制之追徵、抵償、追繳等方法統一稱為「追徵」,此不僅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均得宣告以追徵方法替代,至於實際執行上究應如何以金錢繳納或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產抵充,則由檢察官依具體情況執行之,附此敘明。
⒉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皆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109偵1943卷二第21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詐騙方法│匯款時、地│是否涉及│結果 │ 主文及宣告刑 │
│ │ │間(民│ │、金額(新│善意第 3│ │ │
│ │ │國) │ │臺幣)及過│人(3 方│ │ │
│ │ │ │ │程 │詐騙) │ │ │
├───┼───┼───┼────┼─────┼────┼───┼─────────┤
│1 │葉聖恩│108年7│彭治華以│葉聖恩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27日│臉書暱稱│108年7月27│ │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0 │「陳家銘│日凌晨,傳│ │未付款│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時11分│」與葉聖│GASH遊戲序│ │新臺幣│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恩聯絡,│號共10011 │ │(下同│壹日。 │
│ │ │ │向葉聖恩│點至彭治華│ │) 1萬│ │
│ │ │ │謊稱欲向│之GASH會員│ │11元予│ │
│ │ │ │其購買點│帳戶內。 │ │葉聖恩│ │
│ │ │ │數 10011│ │ │,葉聖│ │
│ │ │ │點,致葉│ │ │恩始知│ │
│ │ │ │聖恩陷於│ │ │受騙(│ │
│ │ │ │錯誤而將│ │ │109年 │ │
│ │ │ │點數交付│ │ │度偵字│ │
│ │ │ │至彭治華│ │ │第1943│ │
│ │ │ │之 GASH │ │ │號)。│ │
│ │ │ │會員帳戶│ │ │ │ │
│ │ │ │內。 │ │ │ │ │
├───┼───┼───┼────┼─────┼────┼───┼─────────┤
│2 │張志豪│108 年│彭治華以│張志豪於 │帳號 004│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8 月 7│LINE 暱 │108年8月7 │-0000000│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稱「王裕│日晚間8時 │07817號 │未交付│叁月,如易科罰金,│
│ │ │8 時 │仁」與張│42分許,匯│帳戶,經│虛擬寶│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42 分 │志豪聯絡│款3000元至│確認為不│物予張│壹日。 │
│ │ │許 │,向張志│彭治華指定│知情之王│志豪,│ │
│ │ │ │豪謊稱可│之帳號004 │裕仁所有│張志豪│ │
│ │ │ │出售新楓│-000000007│,王裕仁│始知受│ │
│ │ │ │之谷虛擬│817號帳戶 │於警詢時│騙( │ │
│ │ │ │寶物「燃│,晚間8時 │證述表示│109 年│ │
│ │ │ │燒戒指」│57分許繳費│是臉書暱│度偵字│ │
│ │ │ │,致張志│3045元至彭│稱「王驊│第1943│ │
│ │ │ │豪陷於錯│治華所提供│驊」之人│號)。│ │
│ │ │ │誤而匯款│之星城 │(即彭治│ │ │
│ │ │ │之。 │online帳號│華)表示│ │ │
│ │ │ │ │「陳小粹」│要購買 │ │ │
│ │ │ │ │帳戶內。 │MYCARD點│ │ │
│ │ │ │ │ │數3000元│ │ │
│ │ │ │ │ │,才提供│ │ │
│ │ │ │ │ │上開帳戶│ │ │
│ │ │ │ │ │供其匯款│ │ │
│ │ │ │ │ │。至於繳│ │ │
│ │ │ │ │ │費3045元│ │ │
│ │ │ │ │ │部分,則│ │ │
│ │ │ │ │ │是先匯入│ │ │
│ │ │ │ │ │不知情之│ │ │
│ │ │ │ │ │陳振修之│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陳振修表│ │ │
│ │ │ │ │ │示是星城│ │ │
│ │ │ │ │ │遊戲暱稱│ │ │
│ │ │ │ │ │「陳小粹│ │ │
│ │ │ │ │ │」之人(│ │ │
│ │ │ │ │ │經確認為│ │ │
│ │ │ │ │ │彭治華)│ │ │
│ │ │ │ │ │表示要買│ │ │
│ │ │ │ │ │遊戲幣,│ │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3 │陳柏嘉│108年8│彭治華以│陳柏嘉於 │帳號 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7 日│LINE暱稱│108年8月7 │-0000000│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6 │「沈香」│日晚間7時 │00000000│未交付│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45分│與陳柏嘉│25分許,匯│9號帳戶 │天堂 M│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聯絡,向│款2000元至│,經確認│虛擬貨│壹日。 │
│ │ │ │陳柏嘉謊│彭治華指定│為不知情│幣 │ │
│ │ │ │稱可出售│之帳號812 │之陳威宜│3561 │ │
│ │ │ │天堂M虛 │-000000043│所有,陳│鑽予陳│ │
│ │ │ │擬貨幣 │0000000號 │威宜於警│柏嘉,│ │
│ │ │ │3561鑽,│帳戶。 │詢時證述│陳柏嘉│ │
│ │ │ │致陳柏嘉│ │表示是蝦│始知受│ │
│ │ │ │陷於錯誤│ │皮帳號 │騙( │ │
│ │ │ │而匯款之│ │a0000000│109 年│ │
│ │ │ │。 │ │770之人 │度偵字│ │
│ │ │ │ │ │(即彭治│第 │ │
│ │ │ │ │ │華)表示│1943 │ │
│ │ │ │ │ │要購買星│號)。│ │
│ │ │ │ │ │城幣,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 │ │ │ │ │ │ │
├───┼───┼───┼────┼─────┼────┼───┼─────────┤
│4 │陳祐良│108 年│彭治華以│陳祐良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8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8 │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3 │「王驊」│日凌晨5時 │ │提供天│伍月,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與陳祐良│11分許,轉│ │堂之 M│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聯絡、 │帳2萬5000 │ │陳祐良│壹日。 │
│ │ │ │LINE帳號│元至彭治華│ │,陳祐│ │
│ │ │ │(手機號│指定之帳號│ │良始知│ │
│ │ │ │碼為0937│000 -00000│ │受騙(│ │
│ │ │ │158051)│000000000 │ │109年 │ │
│ │ │ │,向陳祐│號帳戶內(│ │度偵字│ │
│ │ │ │良謊稱可│彭治華之後│ │第1943│ │
│ │ │ │出售天堂│有將款項領│ │號)。│ │
│ │ │ │M之帳號 │出)。 │ │ │ │
│ │ │ │,致陳祐│ │ │ │ │
│ │ │ │良陷於錯│ │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 │之。 │ │ │ │ │
├───┼───┼───┼────┼─────┼────┼───┼─────────┤
│5 │邱瑞益│108年8│彭治華以│邱瑞益於 │該繳費代│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9日 │臉書暱稱│108年8月9 │碼經確認│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10│「邱超男│日晚間10時│,為不知│提供藍│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20分│」、 │20分許,繳│情之張閩│鑽予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LINE 暱 │費5000元至│雄所提供│瑞益,│壹日。 │
│ │ │ │稱「 │彭治華所指│,張閩雄│邱瑞益│ │
│ │ │ │GASH 橘 │定之繳費代│於警詢時│始知受│ │
│ │ │ │子家」與│碼。 │證述表示│騙( │ │
│ │ │ │邱瑞益聯│ │是買方向│109 年│ │
│ │ │ │絡,向邱│ │其購買星│度偵字│ │
│ │ │ │瑞益謊稱│ │城幣匯入│第 │ │
│ │ │ │可出售天│ │星城遊戲│1943 │ │
│ │ │ │堂遊戲之│ │角色「浪│號)。│ │
│ │ │ │藍鑽,致│ │琉連(即│ │ │
│ │ │ │邱瑞益陷│ │彭治華)│ │ │
│ │ │ │於錯誤而│ │」帳戶,│ │ │
│ │ │ │匯款之。│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6 │羅文琪│108 年│彭治華以│羅文琪於 │帳號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0 │臉書暱稱│108年8月10│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凌晨│「邱超男│日凌晨4時 │00000000│提供 M│肆月,如易科罰金,│
│ │ │2時許 │」、 │許,轉帳1 │號帳戶,│鑽石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 暱 │萬元至彭治│經確認為│羅文琪│壹日。 │
│ │ │ │稱「邱鑽│華指定之帳│不知情之│,羅文│ │
│ │ │ │商」與羅│號812 -999│陳威宜所│琪始知│ │
│ │ │ │文琪聯絡│0000000000│有,陳威│受騙(│ │
│ │ │ │,向羅文│253號帳戶 │宜於警詢│109 年│ │
│ │ │ │琪謊稱可│內。 │時證述表│度偵字│ │
│ │ │ │出售天堂│ │示是蝦皮│第1943│ │
│ │ │ │遊戲之 M│ │帳號 │號)。│ │
│ │ │ │鑽石,致│ │sushi888│ │ │
│ │ │ │羅文琪陷│ │之人(即│ │ │
│ │ │ │於錯誤而│ │彭治華)│ │ │
│ │ │ │匯款之。│ │表示要購│ │ │
│ │ │ │ │ │買星城幣│ │ │
│ │ │ │ │ │存入星城│ │ │
│ │ │ │ │ │遊戲角色│ │ │
│ │ │ │ │ │「浪琉連│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廖名揚│108年8│彭治華以│廖名揚於 │帳號 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1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1│-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 │「魏合泰│日上午8時 │00000000│提供裝│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廖名│58分許,轉│號帳戶,│備「戒│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揚聯絡,│帳1萬1000 │經確認為│指」予│壹日。 │
│ │ │ │向廖名揚│元至彭治華│不知情之│廖名揚│ │
│ │ │ │謊稱可出│指定之帳號│陳威宜所│,廖名│ │
│ │ │ │售楓之谷│000 -00000│有,陳威│揚始知│ │
│ │ │ │遊戲之裝│0000000000│宜於警詢│受騙(│ │
│ │ │ │備「戒指│6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109 年│ │
│ │ │ │」,致廖│。 │示是蝦皮│度偵字│ │
│ │ │ │名揚陷於│ │帳號 │第1943│ │
│ │ │ │錯誤而匯│ │sushu888│號)。│ │
│ │ │ │款之。 │ │801之人 │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角色「吳│ │ │
│ │ │ │ │ │亦萱」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8 │鍾繼正│108年8│被告以 │鍾繼正於 │帳號82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4日│LINE 暱 │108年8月14│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9 │稱「雅雅│日下午2時4│00000000│提供裝│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時9分 │小舖」與│分許,匯款│號帳戶,│備藍鑽│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 │鍾繼正聯│3517元至彭│經確認為│予鍾繼│壹日。 │
│ │ │ │絡,向鍾│治華指定之│不知情之│正,鍾│ │
│ │ │ │繼正謊稱│帳號822-00│鄭淳鍇所│繼正始│ │
│ │ │ │可出售天│0000000000│有,鄭淳│知受騙│ │
│ │ │ │堂M之藍 │5168號帳戶│鍇於警詢│(109 │ │
│ │ │ │鑽,致鍾│內。 │及本署偵│年度偵│ │
│ │ │ │繼正陷於│ │訊時證述│字第 │ │
│ │ │ │錯誤而匯│ │表示是臉│1943 │ │
│ │ │ │款之。 │ │書暱稱「│號)。│ │
│ │ │ │ │ │魏合泰」│ │ │
│ │ │ │ │ │、 LINE │ │ │
│ │ │ │ │ │暱稱「浪│ │ │
│ │ │ │ │ │琉連」之│ │ │
│ │ │ │ │ │人(即彭│ │ │
│ │ │ │ │ │治華)表│ │ │
│ │ │ │ │ │示要購買│ │ │
│ │ │ │ │ │GASH 遊 │ │ │
│ │ │ │ │ │戲點數存│ │ │
│ │ │ │ │ │到v09789│ │ │
│ │ │ │ │ │82322@ │ │ │
│ │ │ │ │ │yahoo.co│ │ │
│ │ │ │ │ │m.tw等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9 │林昱呈│108 年│彭治華以│林昱呈於 │帳號008-│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3 │手機號碼│108年8月13│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00000000│日晚間8時 │00000000│提供「│叁月,如易科罰金,│
│ │ │7時許 │51號及臉│40分許,轉│號帳戶,│輪迴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帳號「│帳6,270 元│經確認為│碑」道│壹日。 │
│ │ │ │魏合泰」│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具予林│ │
│ │ │ │與林昱呈│定之帳號 │陳旺勇所│昱呈,│ │
│ │ │ │聯絡,向│000 -00000│有,陳旺│林昱呈│ │
│ │ │ │林昱呈謊│0000000000│勇於警詢│始知受│ │
│ │ │ │稱可出售│1 號虛擬帳│時證述表│騙( │ │
│ │ │ │楓之谷遊│戶內。 │示是YAHO│109 年│ │
│ │ │ │戲之「輪│ │O帳號Y05│度偵字│ │
│ │ │ │迴石碑」│ │00000000│第1943│ │
│ │ │ │道具予林│ │號之人表│號)。│ │
│ │ │ │昱呈,致│ │示要購買│ │ │
│ │ │ │林昱呈陷│ │星城幣存│ │ │
│ │ │ │於錯誤。│ │入星城遊│ │ │
│ │ │ │ │ │戲角色「│ │ │
│ │ │ │ │ │為什麼倒│ │ │
│ │ │ │ │ │著唱」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10 │葉鈞凱│108年8│彭治華以│葉鈞凱於 │帳號 7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6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6│-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 │「夏承憲│日上午9時 │-0000000│提供 A│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葉鈞│50分許,轉│號帳戶,│等級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凱聯絡,│帳4,000元 │經確認為│輛共 7│壹日。 │
│ │ │ │向葉鈞凱│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台予葉│ │
│ │ │ │謊稱可出│定之帳號 │林佑鴻所│鈞凱。│ │
│ │ │ │售遊戲急│000-000000│有,林佑│葉鈞凱│ │
│ │ │ │速領域之│7-0000000 │鴻於警詢│始知受│ │
│ │ │ │A 等級車│號帳戶內。│時證述表│騙( │ │
│ │ │ │輛共7台 │ │示是微信│109 年│ │
│ │ │ │,致葉鈞│ │暱稱「幼│度偵字│ │
│ │ │ │凱陷於錯│ │」、星城│第1943│ │
│ │ │ │誤而匯款│ │遊戲人物│號)。│ │
│ │ │ │之。 │ │「酷寶有│ │ │
│ │ │ │ │ │錢 YO 」│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11 │陳至倫│108年8│彭治華以│葉鈞凱於 │帳號 7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6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7│-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下午 │「陳小粹│日下午1時 │-0000000│提供天│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59分許,轉│號帳戶,│堂M之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 「 │帳1萬1,000│經確認為│點數予│壹日。 │
│ │ │ │林鴻」之│元至彭治華│不知情之│陳至倫│ │
│ │ │ │人與陳至│指定之帳號│林佑鴻所│,陳至│ │
│ │ │ │倫聯絡,│000-000000│有,林佑│倫始知│ │
│ │ │ │向陳至倫│7-0000000 │鴻於警詢│受騙(│ │
│ │ │ │謊稱可出│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109年 │ │
│ │ │ │售遊戲天│ │示是微信│度偵字│ │
│ │ │ │堂M之點 │ │暱稱「幼│第1943│ │
│ │ │ │數,致陳│ │」、星城│號)。│ │
│ │ │ │至倫陷於│ │遊戲人物│ │ │
│ │ │ │錯誤而匯│ │「酷寶有│ │ │
│ │ │ │款之。 │ │錢 YO 」│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12 │楊景棠│108 年│彭治華以│楊景棠於 │700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6 │臉書暱稱│108年8月17│-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夏承憲│日晚間9時 │-0000000│提供線│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楊景│54分許、8 │號帳戶,│上裝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棠聯絡,│月18日凌晨│經確認為│「輪迴│壹日。 │
│ │ │ │向楊景棠│0時3分許,│不知情之│碑石」│ │
│ │ │ │謊稱可出│轉帳5,000 │張閩雄使│予楊景│ │
│ │ │ │售楓之谷│、8,000元 │用,張閩│棠,楊│ │
│ │ │ │遊戲線上│至彭治華指│雄於警詢│景棠始│ │
│ │ │ │裝備「輪│定之帳號 │時證述表│知受騙│ │
│ │ │ │迴碑石」│000-000000│示星城線│(109 │ │
│ │ │ │,致楊景│4-0000000 │上遊戲買│年度偵│ │
│ │ │ │棠陷於錯│號帳戶內 │家 ID 「│字第 │ │
│ │ │ │誤而匯款│ │笑著說贏│1943 │ │
│ │ │ │之。 │ │了」(即│號)。│ │
│ │ │ │ │ │彭治華)│ │ │
│ │ │ │ │ │表示要購│ │ │
│ │ │ │ │ │買星城虛│ │ │
│ │ │ │ │ │擬幣,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13 │魏嘉宏│108 年│彭治華以│魏嘉宏於 │帳號 013│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 月 │臉書暱稱│108年8月18│-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18 日 │「夏承憲│日下午3時 │83926號 │提供線│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下午 │」與魏嘉│49分許、4 │帳戶,經│上裝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宏聯絡,│時25分許,│確認為不│「法師│壹日。 │
│ │ │ │向魏嘉宏│轉帳2,000 │知情之唐│手套鞋│ │
│ │ │ │謊稱可出│、2,000元 │學傑所有│子」予│ │
│ │ │ │售楓之谷│至彭治華指│,唐學傑│魏嘉宏│ │
│ │ │ │遊戲線上│定之帳號 │於警詢時│,魏嘉│ │
│ │ │ │裝備「法│000-00000 │證述表示│宏始知│ │
│ │ │ │師手套鞋│0000000號 │是LINE暱│受騙(│ │
│ │ │ │子」,致│帳戶內 │稱「土匪│109 年│ │
│ │ │ │魏嘉宏陷│ │」之人(│度偵字│ │
│ │ │ │於錯誤而│ │即彭治華│第1943│ │
│ │ │ │匯款之。│ │)表示要│號)。│ │
│ │ │ │ │ │購買GASH│ │ │
│ │ │ │ │ │遊戲點數│ │ │
│ │ │ │ │ │並存到v0│ │ │
│ │ │ │ │ │978982 │ │ │
│ │ │ │ │ │322@yaho│ │ │
│ │ │ │ │ │.com.tw │ │ │
│ │ │ │ │ │等帳戶,│ │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14 │余守偉│108 年│彭治華以│余守偉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18 │LINE 暱 │108年8月19│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稱「土匪│日凌晨1時 │ │支付 1│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余守│36分許,將│ │萬8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偉聯絡,│GASH點數2 │ │元予余│壹日。 │
│ │ │ │向余守偉│萬1000點發│ │守偉,│ │
│ │ │ │謊稱欲以│送予彭治華│ │余守偉│ │
│ │ │ │1萬8000 │ │ │始知受│ │
│ │ │ │元購買 │ │ │騙( │ │
│ │ │ │GASH點數│ │ │109 年│ │
│ │ │ │2萬1000 │ │ │度偵字│ │
│ │ │ │點,致余│ │ │第1943│ │
│ │ │ │守偉陷於│ │ │號) │ │
│ │ │ │錯誤,而│ │ │ │ │
│ │ │ │為右列行│ │ │ │ │
│ │ │ │為。 │ │ │ │ │
├───┼───┼───┼────┼─────┼────┼───┼─────────┤
│15 │連家萱│108 年│彭治華以│連家萱於 │帳號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 月 │臉書暱稱│108年8月28│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28 日 │「雅蕥范│日下午5時 │00000000│提供線│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下午 │」與連家│37分許,轉│號帳戶,│上裝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萱聯絡,│帳1,000元 │經確認為│予連家│壹日。 │
│ │ │ │向連家萱│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萱,連│ │
│ │ │ │謊稱可出│定之帳號 │郭峯誌所│家萱始│ │
│ │ │ │售楓之谷│000 -00000│有,郭峯│知受騙│ │
│ │ │ │遊戲線上│0000000000│誌於警詢│(109 │ │
│ │ │ │裝備,致│8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年度偵│ │
│ │ │ │連家萱陷│ │示是蝦皮│字第 │ │
│ │ │ │於錯誤而│ │帳號 │1943 │ │
│ │ │ │匯款之。│ │love8855│號、第│ │
│ │ │ │ │ │6685之人│5932 │ │
│ │ │ │ │ │(即彭治│號)。│ │
│ │ │ │ │ │華)表示│ │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 │城幣並存│ │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 │戲角色「│ │ │
│ │ │ │ │ │浪琉連」│ │ │
│ │ │ │ │ │帳戶,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16 │張運承│108 年│彭治華以│張運承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9 月 │手機號碼│108年9月16│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16 日 │00000000│日晚間6時5│ │提供天│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下午 │號及臉書│分許,轉帳│ │堂M帳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帳號「劉│1萬元至彭 │ │號予張│壹日。 │
│ │ │ │鳳畬」與│治華所指定│ │運承,│ │
│ │ │ │張運承聯│之帳號700 │ │張運承│ │
│ │ │ │絡,向張│-000000000│ │始知受│ │
│ │ │ │運承謊稱│25587帳戶 │ │騙( │ │
│ │ │ │可出售天│內(彭治華│ │109年 │ │
│ │ │ │堂 M 遊 │之後有將款│ │度偵字│ │
│ │ │ │戲帳號予│項領出)。│ │第1943│ │
│ │ │ │張運承,│ │ │號)。│ │
│ │ │ │致張運承│ │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之。 │ │ │ │ │
├───┼───┼───┼────┼─────┼────┼───┼─────────┤
│17 │許舜欽│108 年│彭治華以│許舜欽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9 月 │LINE 暱 │108年9月22│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22 日 │稱「麝麝│日上午6時 │ │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上午 │」與許舜│34分許,以│ │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欽聯絡,│代碼繳費方│ │予許舜│壹日。 │
│ │ │ │向許舜欽│式繳4000元│ │欽,許│ │
│ │ │ │謊稱可出│至彭治華指│ │舜欽始│ │
│ │ │ │售遊戲帳│定之8591暱│ │知受騙│ │
│ │ │ │號,致許│稱「林秋」│ │(109 │ │
│ │ │ │舜欽陷於│之帳戶內。│ │年度偵│ │
│ │ │ │錯誤而匯│ │ │字第 │ │
│ │ │ │款之。 │ │ │1943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鄭品榤│108年9│彭治華以│鄭品榤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25日│臉書暱稱│108年9月26│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下午 │「王康承│日上午,以│ │提供遊│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鄭品│代碼繳費方│ │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榤聯絡,│式繳9000、│ │予鄭品│壹日。 │
│ │ │ │向鄭品榤│9000、9000│ │榤,鄭│ │
│ │ │ │謊稱可出│元至彭治華│ │品榤始│ │
│ │ │ │售遊戲帳│指定之8591│ │知受騙│ │
│ │ │ │號,致鄭│暱稱「林秋│ │(109 │ │
│ │ │ │品榤陷於│」之帳戶內│ │年度偵│ │
│ │ │ │錯誤而匯│,又匯款 │ │字第 │ │
│ │ │ │款之。 │3000元至彭│ │1943 │ │
│ │ │ │ │治華指定之│ │號)。│ │
│ │ │ │ │帳號009-4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300號帳戶 │ │ │ │
│ │ │ │ │內 │ │ │ │
├───┼───┼───┼────┼─────┼────┼───┼─────────┤
│19 │林志銘│108年9│彭治華以│林志銘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29日│臉書暱稱│108年9月29│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 │「李嘉淇│日凌晨3時8│ │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林志│分許,以 │ │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銘聯絡,│IBON代碼繳│ │予林志│壹日。 │
│ │ │ │向林志銘│費方式繳 │ │銘,林│ │
│ │ │ │謊稱可出│7000元至彭│ │志銘始│ │
│ │ │ │售遊戲帳│治華指定之│ │知受騙│ │
│ │ │ │號,致林│8591號付款│ │(109 │ │
│ │ │ │志銘陷於│帳戶內 │ │年度偵│ │
│ │ │ │錯誤而匯│ │ │字第 │ │
│ │ │ │款之。 │ │ │1943 │ │
│ │ │ │ │ │ │號)。│ │
├───┼───┼───┼────┼─────┼────┼───┼─────────┤
│20 │陳逸峰│108 年│彭治華以│陳逸峰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9月26 │臉書暱稱│108年9月26│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上午│「我本善│日上午10時│ │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良@奈何│37分許,匯│ │戲寶物│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現實要逼│款3000元至│ │予陳逸│壹日。 │
│ │ │ │良為娼」│彭治華指定│ │峰,陳│ │
│ │ │ │與陳逸峰│之帳號009 │ │逸峰始│ │
│ │ │ │聯絡,向│-0000000 │ │知受騙│ │
│ │ │ │陳逸峰謊│-00000000 │ │(109 │ │
│ │ │ │稱可出售│號帳戶內(│ │年度偵│ │
│ │ │ │天堂遊戲│彭治華之後│ │字第 │ │
│ │ │ │M 之寶物│有將款項領│ │1943 │ │
│ │ │ │,致陳逸│出)。 │ │號)。│ │
│ │ │ │峰陷於錯│ │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 │之。 │ │ │ │ │
├───┼───┼───┼────┼─────┼────┼───┼─────────┤
│21 │謝國翔│108年 │彭治華以│謝國翔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0月5 │臉書暱稱│108年10月5│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上午│「吳明娟│日上午10時│ │提供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謝國│47分許,匯│ │20 萬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翔聯絡,│款2萬元至 │ │藍鑽予│壹日。 │
│ │ │ │向謝國翔│彭治華指定│ │謝國翔│ │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600 │ │,謝國│ │
│ │ │ │售天堂遊│-000000000│ │翔始知│ │
│ │ │ │戲之虛擬│0000000號 │ │受騙(│ │
│ │ │ │貨幣20萬│帳戶內 │ │109 年│ │
│ │ │ │藍鑽,致│ │ │度偵字│ │
│ │ │ │謝國翔陷│ │ │第 │ │
│ │ │ │於錯誤而│ │ │1943 │ │
│ │ │ │匯款之。│ │ │號)。│ │
├───┼───┼───┼────┼─────┼────┼───┼─────────┤
│22 │蔡宜庭│108年 │彭治華以│蔡宜庭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2月18│手機號碼│108年12月 │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 │00000000│18日中午11│ │提供演│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臉│時至12時許│ │唱會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暱稱「│,委託徐佳│ │票予蔡│壹日。 │
│ │ │ │余韓」與│琪轉帳5000│ │宜庭,│ │
│ │ │ │蔡宜庭聯│元、自己轉│ │蔡宜庭│ │
│ │ │ │絡,向蔡│帳4740元至│ │始知受│ │
│ │ │ │宜庭謊稱│帳號803-88│ │騙( │ │
│ │ │ │可出售蔡│0000000000│ │109 年│ │
│ │ │ │依林之演│號帳戶內(│ │度偵字│ │
│ │ │ │唱會門票│彭治華之後│ │第1943│ │
│ │ │ │,致蔡宜│有將款項領│ │號)。│ │
│ │ │ │庭陷於錯│出)。 │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 │之。 │ │ │ │ │
├───┼───┼───┼────┼─────┼────┼───┼─────────┤
│23 │吳承達│108年 │彭治華以│吳承達於10│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2月19│臉書暱稱│8年12月20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晚間│「羅惟彥│日上午12時│號帳戶,│提供遊│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吳承│59分許,轉│經確認為│戲幣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達聯絡,│帳3萬1372 │不知情之│吳承達│壹日。 │
│ │ │ │向吳承達│元至彭治華│史芳瑋所│,吳承│ │
│ │ │ │謊稱可出│指定之帳號│有,史芳│達始知│ │
│ │ │ │售遊戲幣│000-000040│瑋、李俊│受騙(│ │
│ │ │ │,致吳承│444513號帳│昊於警詢│109 年│ │
│ │ │ │達陷於錯│戶內。 │時證述表│度偵字│ │
│ │ │ │誤而匯款│ │示 LINE │第1943│ │
│ │ │ │之。 │ │暱稱「鬼│號)。│ │
│ │ │ │ │ │安(即彭│513 │ │
│ │ │ │ │ │治華)」│ │ │
│ │ │ │ │ │之人之前│ │ │
│ │ │ │ │ │有與其交│ │ │
│ │ │ │ │ │易,才將│ │ │
│ │ │ │ │ │上開款項│ │ │
│ │ │ │ │ │匯到前開│ │ │
│ │ │ │ │ │帳戶。 │ │ │
├───┼───┼───┼────┼─────┼────┼───┼─────────┤
│24 │劉家豪│108年 │彭治華以│劉家豪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2月23│臉書暱稱│108年12月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 │「邰琳博│23日上午9 │2959號帳│提供天│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時9分許、 │戶,經確│堂 M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 暱 │中午12時45│認為不知│遊戲之│壹日。 │
│ │ │ │稱「鬼安│分許,轉帳│情之楊穎│虛擬寶│ │
│ │ │ │」與劉家│5000、4000│紳所有,│物予劉│ │
│ │ │ │豪聯絡,│元至彭治華│楊穎紳於│家豪,│ │
│ │ │ │向劉家豪│指定之帳號│警詢及本│劉家豪│ │
│ │ │ │謊稱可出│000-000010│署偵訊時│始知受│ │
│ │ │ │售天堂 M│0000000000│證述表示│騙( │ │
│ │ │ │遊戲之虛│號帳戶內。│LINE 暱 │109 年│ │
│ │ │ │擬寶物,│ │稱「峰」│度偵字│ │
│ │ │ │致劉家豪│ │、「鬼安│第1943│ │
│ │ │ │陷於錯誤│ │(即彭治│號、第│ │
│ │ │ │而匯款之│ │華)」之│3973號│ │
│ │ │ │。 │ │人表示要│)。 │ │
│ │ │ │ │ │購買星城│ │ │
│ │ │ │ │ │幣並存入│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角色「吳│ │ │
│ │ │ │ │ │亦萱」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25 │詹勳│108年 │彭治華以│詹勳於 │上開虛擬│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2月31│臉書暱稱│108年12月 │帳戶經確│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下午│為羅姓網│31日下午2 │認為笠榮│提供洛│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友之人與│時16分許,│興業有限│汗 M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詹勳聯│以代碼繳費│公司與金│遊戲之│壹日。 │
│ │ │ │絡,向詹│方式繳9000│好運娛樂│虛擬寶│ │
│ │ │ │勳謊稱│元至彭治華│城帳號「│物紅色│ │
│ │ │ │可出售洛│所指定之帳│很會仲(│飾品予│ │
│ │ │ │汗 M 遊 │戶。 │即彭治華│詹勳│ │
│ │ │ │戲之虛擬│ │)」之人│,詹勳│ │
│ │ │ │寶物紅色│ │交易,金│始知│ │
│ │ │ │飾品,致│ │好運娛樂│受騙(│ │
│ │ │ │詹勳陷│ │城帳號「│109 年│ │
│ │ │ │於錯誤而│ │很會仲(│度偵字│ │
│ │ │ │匯款之。│ │即彭治華│第1943│ │
│ │ │ │ │ │)」向笠│號)。│ │
│ │ │ │ │ │榮興業有│ │ │
│ │ │ │ │ │限公司購│ │ │
│ │ │ │ │ │買金好運│ │ │
│ │ │ │ │ │娛樂城金│ │ │
│ │ │ │ │ │幣而產生│ │ │
│ │ │ │ │ │。 │ │ │
├───┼───┼───┼────┼─────┼────┼───┼─────────┤
│26 │鐘佩甄│109 年│彭治華以│鐘佩甄於 │上開虛擬│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2日│臉書暱稱│109 年 1 │帳戶經確│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 │「YANLAI│月 2 日凌 │認為笠榮│提供蔡│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鐘佩│晨 1 時 23│興業有限│依林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甄聯絡,│分許,轉帳│公司與金│演唱會│壹日。 │
│ │ │ │向鐘佩甄│1 萬 8000 │好運娛樂│門票 4│ │
│ │ │ │謊稱可出│元至被告指│城帳號「│張予鐘│ │
│ │ │ │售蔡依林│定之帳號 │很會仲(│佩甄,│ │
│ │ │ │之演唱會│000-000000│即彭治華│鐘佩甄│ │
│ │ │ │門票4張 │0000000000│)」之人│始知受│ │
│ │ │ │,致鐘佩│號帳戶內。│交易,金│騙( │ │
│ │ │ │甄陷於錯│ │好運娛樂│109 年│ │
│ │ │ │誤而匯款│ │城帳號「│度偵字│ │
│ │ │ │之。 │ │很會仲(│第1943│ │
│ │ │ │ │ │即彭治華│號)。│ │
│ │ │ │ │ │)」向笠│ │ │
│ │ │ │ │ │榮興業有│ │ │
│ │ │ │ │ │限公司購│ │ │
│ │ │ │ │ │買金好運│ │ │
│ │ │ │ │ │娛樂城金│ │ │
│ │ │ │ │ │幣而產生│ │ │
│ │ │ │ │ │。 │ │ │
├───┼───┼───┼────┼─────┼────┼───┼─────────┤
│27 │葉渝焙│109 年│彭治華以│葉渝焙於 │上開虛擬│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5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5 │帳戶經確│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 │「KELLYB│日晚間10時│認為笠榮│提供蔡│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RADFIELD│27分許、10│興業有限│依林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與葉渝│時40分許,│公司與金│演唱會│壹日。 │
│ │ │ │焙聯絡,│轉帳5000、│好運娛樂│門票予│ │
│ │ │ │向葉渝焙│4800元至彭│城帳號「│葉渝焙│ │
│ │ │ │謊稱可出│治華指定之│很會仲(│,葉渝│ │
│ │ │ │售蔡依林│帳號007-1 │即彭治華│焙始知│ │
│ │ │ │之演唱會│0000000000│)」之人│受騙(│ │
│ │ │ │門票,致│557260號、│交易,金│109 年│ │
│ │ │ │葉渝焙陷│000-00000 │好運娛樂│度偵字│ │
│ │ │ │於錯誤而│000000000 │城帳號「│第1943│ │
│ │ │ │匯款之。│945號帳戶 │很會仲(│號)。│ │
│ │ │ │ │內。 │即彭治華│ │ │
│ │ │ │ │ │)」向笠│ │ │
│ │ │ │ │ │榮興業有│ │ │
│ │ │ │ │ │限公司購│ │ │
│ │ │ │ │ │買金好運│ │ │
│ │ │ │ │ │娛樂城金│ │ │
│ │ │ │ │ │幣而產生│ │ │
│ │ │ │ │ │。 │ │ │
├───┼───┼───┼────┼─────┼────┼───┼─────────┤
│28 │林嘉信│109 年│彭治華以│林嘉信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8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8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 │「柳橙仔│日上午7時 │號帳戶經│提供蔡│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胖│14分許,轉│確認為不│依林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子」與林│帳1萬9600 │知情之吳│演唱會│壹日。 │
│ │ │ │嘉信聯絡│元至彭治華│承學所有│門票 4│ │
│ │ │ │,向林嘉│指定之帳號│,吳承學│張予林│ │
│ │ │ │信謊稱可│000-000068│於警詢時│嘉信,│ │
│ │ │ │出售蔡依│425843號帳│證述表示│林嘉信│ │
│ │ │ │林之演唱│戶內。 │是臉書暱│始知受│ │
│ │ │ │會門票 4│ │稱「高政│騙( │ │
│ │ │ │張,致林│ │輝」、 │109 年│ │
│ │ │ │嘉信陷於│ │LINE 暱 │度偵字│ │
│ │ │ │錯誤而匯│ │稱龍(即│第1943│ │
│ │ │ │款之。 │ │彭治華)│號)。│ │
│ │ │ │ │ │之人表示│ │ │
│ │ │ │ │ │要其幫他│ │ │
│ │ │ │ │ │購買2萬 │ │ │
│ │ │ │ │ │元之遊戲│ │ │
│ │ │ │ │ │幣,才有│ │ │
│ │ │ │ │ │上開交易│ │ │
│ │ │ │ │ │。 │ │ │
├───┼───┼───┼────┼─────┼────┼───┼─────────┤
│29 │陳柏鈞│109 年│彭治華以│陳柏鈞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13 │臉書暱稱│109年1月13│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凌晨│「朱澤元│日凌晨2時 │號帳戶經│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陳柏│52分許,轉│確認為不│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鈞聯絡,│帳5000元至│知情之呂│予陳柏│壹日。 │
│ │ │ │向陳柏鈞│彭治華指定│嘉玲所有│鈞,陳│ │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004 │,呂嘉玲│柏鈞始│ │
│ │ │ │售遊戲帳│-000000000│於警詢時│知受騙│ │
│ │ │ │號,致陳│085號帳戶 │證述表示│(109 │ │
│ │ │ │柏鈞陷於│內。 │是星城角│年度偵│ │
│ │ │ │錯誤而匯│ │色暱稱「│字第 │ │
│ │ │ │款之。 │ │破螺旋槳│1943 │ │
│ │ │ │ │ │(即彭治│號)。│ │
│ │ │ │ │ │華)」要│ │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 │幣,才提│ │ │
│ │ │ │ │ │供上開帳│ │ │
│ │ │ │ │ │戶供其匯│ │ │
│ │ │ │ │ │款。 │ │ │
├───┼───┼───┼────┼─────┼────┼───┼─────────┤
│30 │莊葳朋│109年1│彭治華以│莊葳朋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3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13│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 │「朱澤元│日凌晨5時 │號帳戶經│提供虛│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莊葳│33分許,轉│確認為不│擬寶物│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朋聯絡,│帳6000元至│知情之呂│「死亡│壹日。 │
│ │ │ │向莊葳朋│彭治華指定│嘉玲所有│系列 M│ │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004 │,呂嘉玲│套時裝│ │
│ │ │ │售楓之谷│-000000000│於警詢時│」予莊│ │
│ │ │ │遊戲虛擬│085號帳戶 │證述表示│葳朋,│ │
│ │ │ │寶物「死│內。 │是星城角│莊葳朋│ │
│ │ │ │亡系列 M│ │色暱稱「│始知受│ │
│ │ │ │套時裝」│ │破螺旋槳│騙( │ │
│ │ │ │,致莊葳│ │(即彭治│109 年│ │
│ │ │ │朋陷於錯│ │華)」要│度偵字│ │
│ │ │ │誤而匯款│ │向其購買│第1943│ │
│ │ │ │之。 │ │星城遊戲│號)。│ │
│ │ │ │ │ │幣,才提│ │ │
│ │ │ │ │ │供上開帳│ │ │
│ │ │ │ │ │戶供其匯│ │ │
│ │ │ │ │ │款。 │ │ │
├───┼───┼───┼────┼─────┼────┼───┼─────────┤
│31 │莊卜鑑│109 年│彭治華以│莊卜鑑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17 │臉書暱稱│109年1月17│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下午│「葉華義│日上午8時 │39號帳戶│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LINE│30分許,轉│經確認為│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暱稱「 │帳9000元至│不知情之│予莊卜│壹日。 │
│ │ │ │老潭」與│彭治華指定│曾麗卿所│鑑,莊│ │
│ │ │ │莊卜鑑聯│之帳號808 │使用(所│卜鑑始│ │
│ │ │ │絡,向莊│-000000000│有人為鄭│知受騙│ │
│ │ │ │卜鑑謊稱│55439號帳 │宥均),│(109 │ │
│ │ │ │可出售遊│戶內。 │曾麗卿於│年度偵│ │
│ │ │ │戲帳號,│ │警詢時證│字第 │ │
│ │ │ │致莊卜鑑│ │述表示是│1943 │ │
│ │ │ │陷於錯誤│ │8591會員│號)。│ │
│ │ │ │而匯款之│ │「譚劭安│ │ │
│ │ │ │。 │ │」要向其│ │ │
│ │ │ │ │ │購買金好│ │ │
│ │ │ │ │ │運娛樂城│ │ │
│ │ │ │ │ │遊戲幣,│ │ │
│ │ │ │ │ │並存入帳│ │ │
│ │ │ │ │ │號「很會│ │ │
│ │ │ │ │ │仲(即彭│ │ │
│ │ │ │ │ │治華)」│ │ │
│ │ │ │ │ │帳戶,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32 │黃士峰│109 年│彭治華以│黃士峰於 │8591網路│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20 │手機號碼│109年1月20│賣場(編│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 │00000000│日晚間至1 │號737941│未提供│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臉│月21日凌晨│)經確認│其天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暱稱「│,將3000、│為不知情│M 遊戲│壹日。 │
│ │ │ │張華興」│1萬2000元 │之曾麗卿│帳號、│ │
│ │ │ │與黃士峰│,依彭治華│所使用(│密碼予│ │
│ │ │ │聯絡,向│指示,透過│所有人為│黃士峰│ │
│ │ │ │黃士峰謊│金好運娛樂│鄭宥均)│,黃士│ │
│ │ │ │稱可交換│城購買虛擬│,曾麗卿│峰始知│ │
│ │ │ │天堂M遊 │幣後提供予│於警詢時│受騙(│ │
│ │ │ │戲帳號,│彭治華所指│證述表示│109 年│ │
│ │ │ │並要求黃│定之8591網│是金好運│度偵字│ │
│ │ │ │士峰補差│路賣場(編│娛樂城角│第1943│ │
│ │ │ │額,致黃│號737941)│色帳號「│號)。│ │
│ │ │ │士峰陷於│ │很會仲(│ │ │
│ │ │ │錯誤。 │ │即彭治華│ │ │
│ │ │ │ │ │)」之人│ │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 │遊戲分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373860│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33 │陳依婷│109 年│彭治華以│陳依婷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23 │手機號碼│109年1月23│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上午│00000000│日上午7時 │4408號帳│提供演│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臉│21分許,轉│戶經確認│唱會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暱稱「│帳3000元至│為不知情│票予陳│壹日。 │
│ │ │ │葉昌順」│彭治華所指│之曾麗卿│依婷,│ │
│ │ │ │與陳依婷│定帳號808 │所使用(│陳依婷│ │
│ │ │ │聯絡,向│-000000000│所有人為│始知受│ │
│ │ │ │陳依婷謊│0000000號 │鄭宥均)│騙( │ │
│ │ │ │稱可出售│虛擬帳戶內│,曾麗卿│109 年│ │
│ │ │ │蔡依林之│。 │於警詢時│度偵字│ │
│ │ │ │演唱會門│ │證述表示│第1943│ │
│ │ │ │票,致陳│ │是8591會│號)。│ │
│ │ │ │依婷陷於│ │員「莊凱│ │ │
│ │ │ │錯誤。 │ │翔」要向│ │ │
│ │ │ │ │ │其購買金│ │ │
│ │ │ │ │ │好運娛樂│ │ │
│ │ │ │ │ │城遊戲幣│ │ │
│ │ │ │ │ │,並存入│ │ │
│ │ │ │ │ │帳號「很│ │ │
│ │ │ │ │ │會仲(即│ │ │
│ │ │ │ │ │彭治華)│ │ │
│ │ │ │ │ │」帳戶,│ │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34 │林源福│109 年│彭治華以│林源福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1月23 │手機號碼│109 年 1 │ │之後並│,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 │00000000│月 23 日中│ │未付款│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臉│午 12 時 │ │900 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暱稱「│43 分許, │ │予林源│壹日。 │
│ │ │ │葉昌順」│將 GASH 點│ │福,林│ │
│ │ │ │與林源福│數 1000 點│ │源福始│ │
│ │ │ │聯絡,向│序號給予彭│ │知受騙│ │
│ │ │ │林源福謊│治華。 │ │(109 │ │
│ │ │ │稱要向其│ │ │年度偵│ │
│ │ │ │購買GASH│ │ │字第 │ │
│ │ │ │點數,致│ │ │1943 │ │
│ │ │ │林源福陷│ │ │號)。│ │
│ │ │ │於錯誤。│ │ │ │ │
├───┼───┼───┼────┼─────┼────┼───┼─────────┤
│35 │彭曉美│109 年│彭治華以│彭曉美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25 │手機號碼│109年1月25│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下午│00000000│日下午5時9│ │提供演│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臉│分許,轉帳│ │唱會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暱稱「│4500元至彭│ │票予彭│壹日。 │
│ │ │ │彭書易」│治華所指定│ │曉美,│ │
│ │ │ │與彭曉美│帳號700-01│ │彭曉美│ │
│ │ │ │聯絡,向│00000-0000│ │始知受│ │
│ │ │ │彭曉美謊│467號帳戶 │ │騙( │ │
│ │ │ │稱可出售│內。 │ │109 年│ │
│ │ │ │蔡依林之│ │ │度偵字│ │
│ │ │ │演唱會門│ │ │第1943│ │
│ │ │ │票,致彭│ │ │號)。│ │
│ │ │ │曉美陷於│ │ │ │ │
│ │ │ │錯誤。 │ │ │ │ │
├───┼───┼───┼────┼─────┼────┼───┼─────────┤
│36 │陳瑞吉│109 年│彭治華以│陳瑞吉於 │無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25 │臉書暱稱│109年1月25│ │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上午│「彭書易│日中午12時│ │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陳瑞│許,轉帳 │ │戲幣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吉聯絡,│9000元至彭│ │160 億│壹日。 │
│ │ │ │向陳瑞吉│治華所指定│ │予陳瑞│ │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700 │ │吉,陳│ │
│ │ │ │售遊戲幣│-0000000-0│ │瑞吉始│ │
│ │ │ │160 億,│148467號帳│ │知受騙│ │
│ │ │ │致陳瑞吉│戶內。 │ │(109 │ │
│ │ │ │陷於錯誤│ │ │年度偵│ │
│ │ │ │而匯款之│ │ │字第 │ │
│ │ │ │。 │ │ │1943 │ │
│ │ │ │ │ │ │號)。│ │
├───┼───┼───┼────┼─────┼────┼───┼─────────┤
│37 │盛家豪│109 年│彭治華以│盛家豪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30 │手機號碼│109年1月30│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 │00000000│日上午10時│09號帳戶│提供球│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臉│33分許,轉│經確認為│鞋予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暱稱「│帳3500元至│不知情之│家豪,│壹日。 │
│ │ │ │章萊智」│彭治華所指│曾麗卿所│盛家豪│ │
│ │ │ │與盛家豪│定帳號808 │使用(所│始知受│ │
│ │ │ │聯絡,向│-000000000│有人為鄭│騙( │ │
│ │ │ │盛家豪謊│20009號虛 │宥均),│109 年│ │
│ │ │ │稱可出售│擬帳戶內。│曾麗卿於│度偵字│ │
│ │ │ │球鞋予盛│ │警詢時證│第1943│ │
│ │ │ │家豪,致│ │述表示是│號)。│ │
│ │ │ │盛家豪陷│ │8591會員│ │ │
│ │ │ │於錯誤而│ │「周怡萱│ │ │
│ │ │ │為匯款。│ │(即彭治│ │ │
│ │ │ │ │ │華)」要│ │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 │金好運娛│ │ │
│ │ │ │ │ │樂城遊戲│ │ │
│ │ │ │ │ │幣,並存│ │ │
│ │ │ │ │ │入暱稱「│ │ │
│ │ │ │ │ │麝麝」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
├───┼───┼───┼────┼─────┼────┼───┼─────────┤
│38 │李瑞麟│109 年│彭治華以│李瑞麟於 │700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2 月 1│臉書暱稱│109年2月1 │-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上午│「陳志良│日上午10時│-0000000│提供遊│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李瑞│54分許,轉│號帳戶經│戲天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麟聯絡,│帳1萬5000 │確認為不│M 藍鑽│壹日。 │
│ │ │ │向李瑞麟│元至彭治華│知情之陳│予李瑞│ │
│ │ │ │謊稱可出│指定之帳號│志良所有│麟,李│ │
│ │ │ │售遊戲天│000-000000│,陳志良│瑞麟始│ │
│ │ │ │堂 M 藍 │8-0000000 │表示是臉│知受騙│ │
│ │ │ │鑽,致李│號帳戶內。│書暱稱「│(109 │ │
│ │ │ │瑞麟陷於│ │陳皺昇(│年度偵│ │
│ │ │ │錯誤而匯│ │即彭治華│字第 │ │
│ │ │ │款之。 │ │)」之人│1943 │ │
│ │ │ │ │ │請其提供│號)。│ │
│ │ │ │ │ │帳戶轉匯│ │ │
│ │ │ │ │ │協助購買│ │ │
│ │ │ │ │ │遊戲幣,│ │ │
│ │ │ │ │ │才提供上│ │ │
│ │ │ │ │ │開帳戶。│ │ │
├───┼───┼───┼────┼─────┼────┼───┼─────────┤
│39 │馬世博│109 年│彭治華以│馬世博於 │700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2 月 1│手機號碼│109年2月1 │-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中午│00000000│日,轉帳1 │-0000000│提供遊│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 │萬元至彭治│號帳戶經│戲幣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 暱 │華指定之帳│確認為不│馬世博│壹日。 │
│ │ │ │稱「南瓜│號700 -006│知情之陳│,馬世│ │
│ │ │ │精神」與│0000000000│志良所有│博始知│ │
│ │ │ │馬世博聯│8號帳戶內 │,陳志良│受騙(│ │
│ │ │ │絡,向馬│。 │表示是臉│109 年│ │
│ │ │ │世博謊稱│ │書暱稱「│度偵字│ │
│ │ │ │可出售遊│ │陳皺昇(│第1943│ │
│ │ │ │戲幣予馬│ │即彭治華│號)。│ │
│ │ │ │世博,致│ │)」之人│ │ │
│ │ │ │馬世博陷│ │請其提供│ │ │
│ │ │ │於錯誤而│ │帳戶轉匯│ │ │
│ │ │ │匯款。 │ │協助購買│ │ │
│ │ │ │ │ │遊戲幣,│ │ │
│ │ │ │ │ │才提供上│ │ │
│ │ │ │ │ │開帳戶。│ │ │
├───┼───┼───┼────┼─────┼────┼───┼─────────┤
│40 │林俊宏│109 年│彭治華以│林俊宏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2月2日│手機號碼│109年2月3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 │00000000│日凌晨0時 │65號、 │提供球│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32號及臉│42分、0時 │000-0000│鞋予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書暱稱「│58分許,轉│00000000│俊宏,│壹日。 │
│ │ │ │顏寶豐」│帳3000元、│82號虛擬│林俊宏│ │
│ │ │ │與林俊宏│9000元至彭│帳戶經確│始知受│ │
│ │ │ │聯絡,向│治華所指定│認為不知│騙( │ │
│ │ │ │林俊宏謊│之帳號808 │情之陳亮│109 年│ │
│ │ │ │稱可出售│-000000000│蓉所使用│度偵字│ │
│ │ │ │ 3雙球鞋│37365號、 │(所有人│第1943│ │
│ │ │ │予林俊宏│000-000010│為陳亭靜│號)。│ │
│ │ │ │,致林俊│00000000號│),陳亮│ │ │
│ │ │ │宏陷於錯│虛擬帳戶內│蓉於警詢│ │ │
│ │ │ │誤而匯款│。且於109 │時證述表│ │ │
│ │ │ │。 │年2月3日上│示是8591│ │ │
│ │ │ │ │午8時31分 │會員「彭│ │ │
│ │ │ │ │許另以代碼│彥菖(即│ │ │
│ │ │ │ │繳款6000元│彭治華)│ │ │
│ │ │ │ │。 │」要向其│ │ │
│ │ │ │ │ │購買星城│ │ │
│ │ │ │ │ │遊戲幣,│ │ │
│ │ │ │ │ │並存入暱│ │ │
│ │ │ │ │ │稱「破螺│ │ │
│ │ │ │ │ │旋槳」帳│ │ │
│ │ │ │ │ │戶,才有│ │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代碼繳│ │ │
│ │ │ │ │ │費6000元│ │ │
│ │ │ │ │ │則是存入│ │ │
│ │ │ │ │ │不知情之│ │ │
│ │ │ │ │ │詹榮和所│ │ │
│ │ │ │ │ │有帳號 │ │ │
│ │ │ │ │ │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號帳戶 │ │ │
│ │ │ │ │ │,詹榮和│ │ │
│ │ │ │ │ │於警詢時│ │ │
│ │ │ │ │ │證述表示│ │ │
│ │ │ │ │ │是老子有│ │ │
│ │ │ │ │ │錢帳號「│ │ │
│ │ │ │ │ │隨便打的│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要│ │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 │遊戲幣,│ │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 │交易。 │ │ │
├───┼───┼───┼────┼─────┼────┼───┼─────────┤
│41 │林楷桐│109 年│彭治華以│林楷桐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2月5日│手機號碼│109年2月5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凌晨 │00000000│日凌晨1時 │5076號帳│提供球│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32 │53分許,轉│戶為不知│鞋予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號及臉書│帳3500元至│情之詹榮│楷桐,│壹日。 │
│ │ │ │暱稱「周│彭治華所指│和所有,│林楷桐│ │
│ │ │ │欽霖」與│定帳號008 │詹榮和於│始知受│ │
│ │ │ │林楷桐聯│-000000000│警詢時證│騙( │ │
│ │ │ │絡,向林│0000000號 │述表示是│109 年│ │
│ │ │ │楷桐謊稱│帳戶內。 │老子有錢│度偵字│ │
│ │ │ │可出售球│ │帳號「隨│第1943│ │
│ │ │ │鞋予林楷│ │便打的(│號)。│ │
│ │ │ │桐,致林│ │即彭治華│ │ │
│ │ │ │楷桐陷於│ │)」要向│ │ │
│ │ │ │錯誤。 │ │其購買遊│ │ │
│ │ │ │ │ │戲幣,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42 │宋家宏│109 年│彭治華以│宋家宏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2月7日│臉書暱稱│109年2月7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 │「周欽霖│日晚間10時│00號帳戶│提供天│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宋家│36分、10時│為不知情│堂M遊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宏聯絡,│37分許,轉│之蔡坤佑│戲帳號│壹日。 │
│ │ │ │向宋家宏│帳5萬、2萬│所有,蔡│予宋家│ │
│ │ │ │謊稱可出│元至彭治華│坤佑於警│宏,宋│ │
│ │ │ │售天堂 M│指定之帳號│詢時證述│家宏始│ │
│ │ │ │遊戲帳號│000 -00000│表示是有│知受騙│ │
│ │ │ │,致宋家│000000000 │跟臉書帳│(109 │ │
│ │ │ │宏陷於錯│號帳戶內。│號暱稱「│年度偵│ │
│ │ │ │誤而匯款│ │周欽霖(│字第 │ │
│ │ │ │之。 │ │即彭治華│1943號│ │
│ │ │ │ │ │)」之人│)。 │ │
│ │ │ │ │ │購買遊戲│ │ │
│ │ │ │ │ │幣,之後│ │ │
│ │ │ │ │ │「周欽霖│ │ │
│ │ │ │ │ │」又匯款│ │ │
│ │ │ │ │ │要其幫忙│ │ │
│ │ │ │ │ │買幣,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 │ │ │
├───┼───┼───┼────┼─────┼────┼───┼─────────┤
│43 │林裕修│109年2│彭治華以│林裕修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月1日 │臉書暱稱│109年2月1 │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中午 │「南瓜精│日下午1時 │158號帳 │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神」與林│11分許,轉│戶經確認│戲鑽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裕修聯絡│帳5000元至│為不知情│8000 │壹日。 │
│ │ │ │,向林裕│彭治華指定│之陳志良│鑽予林│ │
│ │ │ │修謊稱可│之帳號700 │所有,陳│裕修,│ │
│ │ │ │出售遊戲│-0000000 │志良表示│林裕修│ │
│ │ │ │鑽石8000│-0000000號│是臉書暱│始知受│ │
│ │ │ │鑽,致林│帳戶內。 │稱「陳皺│騙( │ │
│ │ │ │裕修陷於│ │昇(即彭│109 年│ │
│ │ │ │錯誤而匯│ │治華)」│度偵字│ │
│ │ │ │款之。 │ │之人請其│第1943│ │
│ │ │ │ │ │提供帳戶│號)。│ │
│ │ │ │ │ │轉匯協助│ │ │
│ │ │ │ │ │購買遊戲│ │ │
│ │ │ │ │ │幣,才提│ │ │
│ │ │ │ │ │供上開帳│ │ │
│ │ │ │ │ │戶。 │ │ │
├───┼───┼───┼────┼─────┼────┼───┼─────────┤
│44 │王仁儒│109 年│彭治華以│王仁儒於 │000-0000│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未提│2月4日│臉書暱稱│109年2月4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 │「周欽霖│日晚間7時 │8號帳戶 │提供天│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與王仁│18分許,轉│經確認為│堂 M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儒聯絡,│帳3萬元至 │不知情之│遊戲之│壹日。 │
│ │ │ │向王仁儒│彭治華指定│周承頡所│遊戲幣│ │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808 │有,周承│與裝備│ │
│ │ │ │售天堂 M│-000000000│頡於警詢│予王仁│ │
│ │ │ │遊戲之遊│5788號帳戶│時證述表│儒,王│ │
│ │ │ │戲幣與裝│內。 │示是臉書│仁儒始│ │
│ │ │ │備,致王│ │暱稱「周│知受騙│ │
│ │ │ │仁儒陷於│ │欽霖(即│(109 │ │
│ │ │ │錯誤而匯│ │彭治華)│年度偵│ │
│ │ │ │款之。 │ │」當時要│字第 │ │
│ │ │ │ │ │出售鞋子│1943 │ │
│ │ │ │ │ │,但因「│號)。│ │
│ │ │ │ │ │周欽霖」│ │ │
│ │ │ │ │ │表示未有│ │ │
│ │ │ │ │ │其尺寸,│ │ │
│ │ │ │ │ │要退還款│ │ │
│ │ │ │ │ │項才退款│ │ │
│ │ │ │ │ │至上開帳│ │ │
│ │ │ │ │ │戶。 │ │ │
├───┼───┼───┼────┼─────┼────┼───┼─────────┤
│45 │陳柏嘉│108 年│彭治華以│陳柏嘉於 │帳號81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2日│LINE 暱 │108年8月2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晚間 │稱「天堂│日晚間8時 │00000000│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咪妮魔力│42分許,轉│號帳戶,│戲鑽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之人與│帳3500元至│經確認為│6805 │壹日。 │
│ │ │ │陳柏嘉聯│彭治華指定│不知情之│鑽予陳│ │
│ │ │ │絡,向陳│之帳號812 │張庭甄所│柏嘉,│ │
│ │ │ │柏嘉謊稱│-000000002│有,張庭│陳柏嘉│ │
│ │ │ │可出售天│0000000號 │甄於警詢│始知受│ │
│ │ │ │堂 M 虛 │帳戶內。 │時證述表│騙( │ │
│ │ │ │擬貨幣 │ │示是蝦皮│109 年│ │
│ │ │ │6805 鑽 │ │帳號黃頎│度偵字│ │
│ │ │ │,致陳柏│ │衡之人(│第2878│ │
│ │ │ │嘉陷於錯│ │即彭治華│號、第│ │
│ │ │ │誤而匯款│ │)表示要│6312號│ │
│ │ │ │之。 │ │買星城 │)。 │ │
│ │ │ │ │ │ONLINE │ │ │
│ │ │ │ │ │遊戲幣存│ │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 │戲角色「│ │ │
│ │ │ │ │ │浪琉連(│ │ │
│ │ │ │ │ │即彭治華│ │ │
│ │ │ │ │ │)」帳戶│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46 │蘇臣蜂│108 年│彭治華以│蘇臣蜂於 │上開8591│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6月5日│臉書帳號│108年6月5 │帳戶,經│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 │「林尚孝│日下午2時 │確認為不│提供遊│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35分許,以│知情之周│戲鑽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LINE 暱 │IBON系統代│世晨所有│蘇臣蜂│壹日。 │
│ │ │ │稱「幸運│碼繳費方式│,周世晨│,蘇臣│ │
│ │ │ │鑽」之人│繳7000元至│於警詢時│蜂始知│ │
│ │ │ │與蘇臣蜂│彭治華所指│證述表示│受騙(│ │
│ │ │ │聯絡,向│定之8591帳│是8591帳│109 年│ │
│ │ │ │蘇臣蜂謊│戶。 │號之人(│度偵字│ │
│ │ │ │稱可代購│ │經確認為│第3950│ │
│ │ │ │遊戲內之│ │彭治華)│號)。│ │
│ │ │ │鑽石,致│ │表示要買│ │ │
│ │ │ │蘇臣蜂陷│ │星城 │ │ │
│ │ │ │於錯誤而│ │ONLINE遊│ │ │
│ │ │ │匯款之。│ │戲幣,才│ │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 │易,前開│ │ │
│ │ │ │ │ │購買之遊│ │ │
│ │ │ │ │ │戲幣之後│ │ │
│ │ │ │ │ │存入彭治│ │ │
│ │ │ │ │ │華所使用│ │ │
│ │ │ │ │ │之8591「│ │ │
│ │ │ │ │ │彭耀(│ │ │
│ │ │ │ │ │彭治華所│ │ │
│ │ │ │ │ │使用)」│ │ │
│ │ │ │ │ │帳戶內。│ │ │
├───┼───┼───┼────┼─────┼────┼───┼─────────┤
│47 │胡孟孝│108 年│彭治華以│胡孟孝於 │帳號 82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4日│臉書帳號│108年8月4 │-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上午 │「劉瑋瑋│日上午9時 │38122號 │提供虛│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人與│41分、9時 │帳戶,經│擬寶物│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胡孟孝聯│53分許,轉│確認為不│予胡孟│壹日。 │
│ │ │ │絡,向胡│帳2萬3000 │知情之張│孝,胡│ │
│ │ │ │孟孝謊稱│元、5000元│庭甄所有│孟孝始│ │
│ │ │ │可出售虛│至彭治華指│,張庭甄│知受騙│ │
│ │ │ │擬寶物商│定之帳號 │於警詢時│(109 │ │
│ │ │ │品,致胡│000 -00000│證述表示│年度偵│ │
│ │ │ │孟孝陷於│0000000號 │是蝦皮帳│字第 │ │
│ │ │ │錯誤而匯│帳戶內。 │號黃頎衡│5445 │ │
│ │ │ │款之。 │ │之人(即│號、第│ │
│ │ │ │ │ │彭治華)│6312 │ │
│ │ │ │ │ │表示要買│號)。│ │
│ │ │ │ │ │星城 │ │ │
│ │ │ │ │ │ONLINE │ │ │
│ │ │ │ │ │遊戲幣存│ │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 │戲角色「│ │ │
│ │ │ │ │ │浪琉連(│ │ │
│ │ │ │ │ │即彭治華│ │ │
│ │ │ │ │ │)」帳戶│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48 │劉思傑│108 年│彭治華以│劉思傑於 │帳號 822│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8月4日│臉書帳號│108年8月4 │-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下午 │「劉瑋瑋│日下午2時 │38122號 │提供虛│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人與│28分、2時 │帳戶,經│擬寶物│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劉思傑聯│33分許,轉│確認為不│予劉思│壹日。 │
│ │ │ │絡,向劉│帳1萬5000 │知情之張│傑,劉│ │
│ │ │ │思傑謊稱│元、1萬 │庭甄所有│思傑始│ │
│ │ │ │可出售遊│5000元至彭│,張庭甄│知受騙│ │
│ │ │ │戲道具,│治華指定之│於警詢時│(109 │ │
│ │ │ │致劉思傑│帳號822-54│證述表示│年度偵│ │
│ │ │ │陷於錯誤│0000000000│是蝦皮帳│字第 │ │
│ │ │ │而匯款之│號帳戶內。│號黃頎衡│5445 │ │
│ │ │ │。 │ │之人(即│號、第│ │
│ │ │ │ │ │彭治華)│6312 │ │
│ │ │ │ │ │表示要買│號)。│ │
│ │ │ │ │ │星城 │ │ │
│ │ │ │ │ │ONLINE │ │ │
│ │ │ │ │ │遊戲幣存│ │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 │戲角色「│ │ │
│ │ │ │ │ │浪琉連(│ │ │
│ │ │ │ │ │即彭治華│ │ │
│ │ │ │ │ │)」帳戶│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49 │陳師敏│108 年│彭治華以│陳師敏於 │上開帳戶│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3月30 │手機號碼│108 年 3 │,經確認│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日下午│00000000│月 30 日晚│為聚冠有│提供天│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72、臉書│間 8 時 31│限公司所│堂遊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帳號「彭│分許,以 │有,聚冠│鑽石予│壹日。 │
│ │ │ │治華」、│IBON 系統 │有限公司│陳師敏│ │
│ │ │ │LINE 暱 │代碼繳費方│表示是帳│,陳師│ │
│ │ │ │稱「古」│式繳 1500 │號「特總│敏始知│ │
│ │ │ │之人與陳│元至彭治華│兵」之人│受騙(│ │
│ │ │ │師敏聯絡│所指定之帳│(經確認│109 年│ │
│ │ │ │,向陳師│戶。 │為彭治華│度偵字│ │
│ │ │ │敏謊稱可│ │)表示要│第5644│ │
│ │ │ │出售天堂│ │買遊戲分│號)。│ │
│ │ │ │遊戲鑽石│ │數,才有│ │ │
│ │ │ │,致彭師│ │前開交易│ │ │
│ │ │ │敏陷於錯│ │。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 │之。 │ │ │ │ │
├───┼───┼───┼────┼─────┼────┼───┼─────────┤
│50 │吳承學│109 年│彭治華以│吳承學於 │帳號 │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7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7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下午 │「高政輝│日下午2時 │00000000│提供天│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LINE│36分許,轉│號帳戶經│堂 M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暱稱龍之│帳9000元至│確認為不│遊戲手│壹日。 │
│ │ │ │人與吳承│彭治華指定│知情之黃│遊帳號│ │
│ │ │ │學聯絡,│之帳號0092│盛揮所有│予吳承│ │
│ │ │ │向吳承學│0000000000│,黃盛揮│學,吳│ │
│ │ │ │謊稱可出│05號帳戶內│於警詢時│承學始│ │
│ │ │ │售天堂M │,另於109 │證述表示│知受騙│ │
│ │ │ │遊戲手遊│年1月8日中│是「陳隨│(109 │ │
│ │ │ │帳號,致│午12時18分│意(即彭│年度偵│ │
│ │ │ │吳承學陷│許,將1萬 │治華)」│字第 │ │
│ │ │ │於錯誤而│5000元以 │向其購買│5648 │ │
│ │ │ │匯款之。│IBON系統代│GASH 點 │號)。│ │
│ │ │ │ │碼繳費方式│數 9000 │ │ │
│ │ │ │ │存入至彭治│,才有前│ │ │
│ │ │ │ │華所指定之│開交易。│ │ │
│ │ │ │ │帳戶內。 │代碼繳費│ │ │
│ │ │ │ │ │1萬5000 │ │ │
│ │ │ │ │ │元部分,│ │ │
│ │ │ │ │ │則是匯入│ │ │
│ │ │ │ │ │不知情之│ │ │
│ │ │ │ │ │周世晨之│ │ │
│ │ │ │ │ │8591會員│ │ │
│ │ │ │ │ │帳戶,再│ │ │
│ │ │ │ │ │由不知情│ │ │
│ │ │ │ │ │之周世晨│ │ │
│ │ │ │ │ │依第3方 │ │ │
│ │ │ │ │ │(即彭治│ │ │
│ │ │ │ │ │華)之指│ │ │
│ │ │ │ │ │示匯到星│ │ │
│ │ │ │ │ │城ONLINE│ │ │
│ │ │ │ │ │帳號「吳│ │ │
│ │ │ │ │ │亦萱」之│ │ │
│ │ │ │ │ │帳戶內。│ │ │
├───┼───┼───┼────┼─────┼────┼───┼─────────┤
│51 │吳小涵│109 年│彭治華以│吳小涵於 │帳號9294│彭治華│彭治華犯詐欺取財罪│
│ │(有提│1月8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8 │00000000│之後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告) │下午 │「高政輝│日下午5時7│34號帳戶│提供演│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人與│分許,轉帳│經確認為│唱會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吳小涵聯│1萬元至彭 │不知情之│票予吳│壹日。 │
│ │ │ │絡,向吳│治華指定之│黃盛揮所│小涵,│ │
│ │ │ │小涵謊稱│帳號929430│有,黃盛│吳小涵│ │
│ │ │ │可出售蔡│00000000號│揮於警詢│始知受│ │
│ │ │ │依林演唱│帳戶內。 │時證述表│騙( │ │
│ │ │ │會門票,│ │示是「陳│109 年│ │
│ │ │ │致吳小涵│ │隨意(即│度偵字│ │
│ │ │ │陷於錯誤│ │彭治華)│第5648│ │
│ │ │ │而匯款之│ │」向其購│號)。│ │
│ │ │ │。 │ │買GASH點│ │ │
│ │ │ │ │ │數10000 │ │ │
│ │ │ │ │ │,才有前│ │ │
│ │ │ │ │ │開交易。│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所得(新臺幣)│備註 │
├──┼─────────┼───────┤
│ 1 │GASH點數10,011點 │犯罪事實一附表│
│ │(價值10,011元) │一編號1 │
├──┼─────────┼───────┤
│ 2 │6,045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 │
├──┼─────────┼───────┤
│ 3 │2,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 │
├──┼─────────┼───────┤
│ 4 │25,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 │
├──┼─────────┼───────┤
│ 5 │5,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5 │
├──┼─────────┼───────┤
│ 6 │1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6 │
├──┼─────────┼───────┤
│ 7 │11,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7 │
├──┼─────────┼───────┤
│ 8 │3,517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8 │
├──┼─────────┼───────┤
│ 9 │6,27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9 │
├──┼─────────┼───────┤
│ 10 │4,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0 │
├──┼─────────┼───────┤
│ 11 │11,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1 │
├──┼─────────┼───────┤
│ 12 │13,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2 │
├──┼─────────┼───────┤
│ 13 │4,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3 │
├──┼─────────┼───────┤
│ 14 │GASH點數21,000點 │犯罪事實一附表│
│ │(價值18,000元) │一編號14 │
├──┼─────────┼───────┤
│ 15 │1,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5 │
├──┼─────────┼───────┤
│ 16 │1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6 │
├──┼─────────┼───────┤
│ 17 │4,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7 │
├──┼─────────┼───────┤
│ 18 │3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8 │
├──┼─────────┼───────┤
│ 19 │7,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19 │
├──┼─────────┼───────┤
│ 20 │3,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0 │
├──┼─────────┼───────┤
│ 21 │2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1 │
├──┼─────────┼───────┤
│ 22 │9,74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2 │
├──┼─────────┼───────┤
│ 23 │31,372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3 │
├──┼─────────┼───────┤
│ 24 │9,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4 │
├──┼─────────┼───────┤
│ 25 │9,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5 │
├──┼─────────┼───────┤
│ 26 │18,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6 │
├──┼─────────┼───────┤
│ 27 │9,8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7 │
├──┼─────────┼───────┤
│ 28 │19,6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8 │
├──┼─────────┼───────┤
│ 29 │5,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9 │
├──┼─────────┼───────┤
│ 30 │6,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0 │
├──┼─────────┼───────┤
│ 31 │9,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1 │
├──┼─────────┼───────┤
│ 32 │15,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2 │
├──┼─────────┼───────┤
│ 33 │3,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3 │
├──┼─────────┼───────┤
│ 34 │GASH點數1,000點 │犯罪事實一附表│
│ │(價值900元) │一編號34 │
├──┼─────────┼───────┤
│ 35 │4,5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5 │
├──┼─────────┼───────┤
│ 36 │9,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6 │
├──┼─────────┼───────┤
│ 37 │3,5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7 │
├──┼─────────┼───────┤
│ 38 │5,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8 │
├──┼─────────┼───────┤
│ 39 │1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39 │
├──┼─────────┼───────┤
│ 40 │18,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0 │
├──┼─────────┼───────┤
│ 41 │3,5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1 │
├──┼─────────┼───────┤
│ 42 │7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2 │
├──┼─────────┼───────┤
│ 43 │5,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3 │
├──┼─────────┼───────┤
│ 44 │3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4 │
├──┼─────────┼───────┤
│ 45 │3,5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5 │
├──┼─────────┼───────┤
│ 46 │7,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6 │
├──┼─────────┼───────┤
│ 47 │28,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7 │
├──┼─────────┼───────┤
│ 48 │3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8 │
├──┼─────────┼───────┤
│ 49 │1,5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49 │
├──┼─────────┼───────┤
│ 50 │24,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50 │
├──┼─────────┼───────┤
│ 51 │10,000元 │犯罪事實一附表│
│ │ │一編號21 │
└──┴─────────┴───────┘
附表三:
┌──────┬───────────┬────┐
│ 編 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 1 │ASUS筆記型電腦1組 │本院109 │
├──────┼───────────┤年度院保│
│ 2 │SAMSUNG手機1支(含門號│字第391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號 │
├──────┼───────────┤ │
│ 3 │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 │
│ │號SIM卡 1枚 │ │
├──────┼───────────┤ │
│ 4 │OPPO手機 1支 │ │
├──────┼───────────┤ │
│ 5 │聯邦銀行卡號000-000000│ │
│ │91875號VISA金融卡1張 │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943號
109年度偵字第3950號
109年度偵字第3973號
109年度偵字第5644號
109年度偵字第5648號
109年度偵字第5932號
109年度偵字第6312號
被 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治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判刑確定,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葉聖恩等 51 人施以詐術,致葉聖恩等 51 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如附表或提供如附表所示具有財產價值利益之物品予彭治華。
嗣經葉聖恩等51 人發覺遭詐騙,報警處理並調閱相關帳戶申登資料、交易明細與監視錄影畫面,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員警於 109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 時 45 分許,持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彭治華之苗栗縣○○鎮○○路 000號 4 樓住處搜索,扣得 ASUS 筆記型電腦 1 組、 SAMSUNG手機 1 支、 oppo 手機 1 支、聯邦銀行信用卡 1 張與中
華電信 SIM 卡 1 張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彭治華於警詢及本署│坦承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事│
│ │偵訊時之自白 │實。 │
├──┼───────────┼────────────┤
│2 │證人即告訴人葉聖恩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3 │被告與告訴人葉聖恩之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 所示 │
│ │書對話紀錄、 GASH 點數│犯行。 │
│ │交易明細(109 年度偵字│ │
│ │第 1943 號卷四) │ │
├──┼───────────┼────────────┤
│4 │證人即被害人張志豪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5 │證人王裕仁、陳振修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八)│ │
├──┼───────────┼────────────┤
│6 │被害人張志豪提供之繳費│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 所示 │
│ │明細、金果數位科技股份│犯行。 │
│ │有限公司函覆之遊戲 IP │ │
│ │資料、星城 ONLINE 遊戲│ │
│ │會員申請資料(109 年度│ │
│ │偵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7 │證人王裕仁之帳號 004 │被害人張志豪有於附表編號│
│ │-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2 所示時間,匯款 3000 元│
│ │明細批次查詢(109 年度│至該帳戶之事實。 │
│ │偵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8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嘉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9 │證人陳威宜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 、 6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 7 所示犯行。 │
│ │1943 號卷四) │ │
├──┼───────────┼────────────┤
│10 │被告與告訴人陳柏嘉之 │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 所示 │
│ │LINE 對話紀錄、被告與 │犯行。 │
│ │證人陳威宜之對話紀錄、│ │
│ │交易明細截圖、蝦皮公司│ │
│ │提供之帳號交易資料( │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四) │ │
├──┼───────────┼────────────┤
│11 │證人即告訴人陳祐良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12 │被告與告訴人陳祐良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 所示 │
│ │話紀錄、匯款交易截圖、│犯行。 │
│ │被告提領畫面等資料( │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四) │ │
├──┼───────────┼────────────┤
│13 │帳號000-00000042160917│告訴人陳祐良有於附表編號│
│ │號帳戶交易明細(109 年│4 所示時間,匯款 2 萬 │
│ │度偵字第 1943 號卷四)│5000 元至該帳戶之事實。 │
├──┼───────────┼────────────┤
│14 │證人即告訴人邱瑞益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15 │證人張閩雄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 所示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四) │ │
├──┼───────────┼────────────┤
│16 │告訴人邱瑞益之繳費收據│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 所示 │
│ │、被告與告訴人邱瑞益之│犯行。 │
│ │對話紀錄、被告與證人張│ │
│ │閩雄之對話紀錄、藍星金│ │
│ │流回函資料、通聯調閱查│ │
│ │詢單、交易紀錄截圖( │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四) │ │
├──┼───────────┼────────────┤
│17 │證人即告訴人羅文琪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6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18 │被告與告訴人羅文琪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6 所示 │
│ │話紀錄、匯款交易截圖、│犯行。 │
│ │蝦皮公司函覆之訂單明細│ │
│ │與帳款調整明細等資料(│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四) │ │
├──┼───────────┼────────────┤
│19 │證人即告訴人廖名揚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7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20 │被告與告訴人廖名揚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7 所示 │
│ │話紀錄、匯款交易截圖、│犯行。 │
│ │蝦皮公司函覆與通聯調閱│ │
│ │查詢單、被告與證人陳威│ │
│ │宜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
│ │截圖、蝦皮公司提供之帳│ │
│ │號交易資料(109 年度偵│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21 │證人即告訴人鍾繼正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8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22 │證人鄭淳鍇於警詢及本署│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8 所示 │
│ │偵訊時之證述(109 年度│犯行。 │
│ │偵字第 1943 號卷四、七│ │
│ │) │ │
├──┼───────────┼────────────┤
│23 │被告與告訴人鍾繼正、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8 所示 │
│ │人鄭淳鍇之對話紀錄、交│犯行。 │
│ │易明細截圖、 GASH 樂點│ │
│ │公司函覆與相關 IP 位址│ │
│ │等資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四) │ │
├──┼───────────┼────────────┤
│24 │證人即告訴人林昱呈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9 所示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25 │證人陳旺勇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9 所示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四) │ │
├──┼───────────┼────────────┤
│26 │被告與告訴人林昱呈、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9 所示 │
│ │人陳旺勇之對話紀錄、匯│犯行。 │
│ │款翻拍照片、 YAHOO 拍 │ │
│ │賣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 │
│ │詢單、星城 ONLINE 會員│ │
│ │申請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
│ │等(109 年度偵字第 │ │
│ │1943 號卷四) │ │
├──┼───────────┼────────────┤
│27 │證人即告訴人葉鈞凱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0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四) │ │
├──┼───────────┼────────────┤
│28 │證人林佑鴻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0 、 │
│ │述(109年度偵字第1943 │11 所示犯行。 │
│ │號卷四) │ │
├──┼───────────┼────────────┤
│29 │被告與告訴人葉鈞凱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0 所示│
│ │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犯行。 │
│ │星城 ONLINE 會員申請資│ │
│ │料等(109 年度偵字第 │ │
│ │1943 號卷四) │ │
├──┼───────────┼────────────┤
│30 │證人即告訴人陳至倫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1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31 │被告與告訴人陳至倫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1 所示│
│ │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犯行。 │
│ │星城 ONLINE 會員申請資│ │
│ │料等(109 年度偵字第 │ │
│ │1943 號卷五) │ │
├──┼───────────┼────────────┤
│32 │證人即告訴人楊景棠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2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33 │證人張閩雄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2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五) │ │
├──┼───────────┼────────────┤
│34 │被告與告訴人楊景棠、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2 所示│
│ │人張閩雄之對話紀錄、匯│犯行。 │
│ │款截圖、帳戶交易明細、│ │
│ │星城 ONLINE 會員申請資│ │
│ │料等(109 年度偵字第 │ │
│ │1943 號卷五) │ │
├──┼───────────┼────────────┤
│35 │證人即告訴人魏嘉宏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3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36 │證人唐學傑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3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五) │ │
├──┼───────────┼────────────┤
│37 │被告與告訴人魏嘉宏、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3 所示│
│ │人唐學傑之對話紀錄、國│犯行。 │
│ │泰世華銀行對帳單、 │ │
│ │GASH 樂點公司函覆與通 │ │
│ │聯調閱查詢單等(109 年│ │
│ │度偵字第 1943 號卷五)│ │
├──┼───────────┼────────────┤
│38 │證人即告訴人余守偉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4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39 │被告與告訴人余守偉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4 所示│
│ │話紀錄、相關截圖、帳戶│犯行。 │
│ │交易明細、 GASH 樂點公│ │
│ │司函覆與通聯調閱查詢單│ │
│ │等(109 年度偵字第 │ │
│ │1943 號卷五) │ │
├──┼───────────┼────────────┤
│40 │證人即告訴人連家萱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5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109│ │
│ │年度偵字第 5932 號卷)│ │
├──┼───────────┼────────────┤
│41 │證人郭峯誌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5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五、八、 109 │ │
│ │年度偵字第 5932 號卷)│ │
├──┼───────────┼────────────┤
│42 │被告與告訴人連家萱、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5 所示│
│ │人郭峯誌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截圖與蝦皮公│ │
│ │司回覆資料(109 年度偵│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109│ │
│ │年度偵字第 5932 號卷)│ │
├──┼───────────┼────────────┤
│43 │證人即告訴人張運承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6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44 │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提領│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6 所示│
│ │畫面等資料(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45 │證人即告訴人許舜欽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7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46 │被告與告訴人許舜欽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7 所示│
│ │話紀錄、繳費明細、 │犯行。 │
│ │8591 虛擬寶物交易資料 │ │
│ │與通聯調閱查詢資料( │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五) │ │
├──┼───────────┼────────────┤
│47 │證人即告訴人鄭品榤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8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48 │被告與告訴人鄭品榤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8 所示│
│ │話紀錄、 8591 虛擬寶物│犯行。 │
│ │交易資料、通聯調閱查詢│ │
│ │資料與帳戶交易明細( │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五) │ │
├──┼───────────┼────────────┤
│49 │證人即告訴人林志銘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9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50 │繳費代碼資料、 8591 虛│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19 所示│
│ │擬寶物交易資料、會員購│犯行。 │
│ │買證明與星城 ONLINE 會│ │
│ │員申請資料等(109 年度│ │
│ │偵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51 │證人即告訴人陳逸峰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0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52 │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告提領│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0 所示│
│ │畫面等資料(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53 │證人即告訴人謝國翔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1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54 │證人劉金蓮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1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五) │ │
├──┼───────────┼────────────┤
│55 │被告與告訴人謝國翔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1 所示│
│ │話紀錄與帳戶交易明細(│犯行。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五) │ │
├──┼───────────┼────────────┤
│56 │證人即告訴人蔡宜庭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2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57 │證人徐佳琪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2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五) │ │
├──┼───────────┼────────────┤
│58 │被告與告訴人蔡宜庭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2 所示│
│ │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及│犯行。 │
│ │被告提領畫面等資料( │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五) │ │
├──┼───────────┼────────────┤
│59 │證人即告訴人吳承達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3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 │ │
├──┼───────────┼────────────┤
│60 │證人史芳瑋、李俊昊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3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八)│ │
├──┼───────────┼────────────┤
│61 │被告與告訴人吳承達、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3 所示│
│ │人李俊昊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等資料(109 │ │
│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卷五│ │
│ │、八) │ │
├──┼───────────┼────────────┤
│62 │證人即告訴人劉家豪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4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五、八、│ │
│ │109 年度偵字第 3973 號│ │
│ │卷) │ │
├──┼───────────┼────────────┤
│63 │證人楊穎紳於警詢及本署│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4 所示│
│ │偵訊時之證述(109 年度│犯行。 │
│ │偵字第 1943 號卷五、八│ │
│ │、 109 年度偵字第 3973│ │
│ │號卷) │ │
├──┼───────────┼────────────┤
│64 │被告與證人楊穎紳之對話│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4 所示│
│ │紀錄與帳戶交易明細等資│犯行。 │
│ │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 │1943 號卷五、八、 109 │ │
│ │年度偵字第 3973 號卷)│ │
├──┼───────────┼────────────┤
│65 │證人即告訴人詹勳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5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六) │ │
├──┼───────────┼────────────┤
│66 │證人陳塏豐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5 、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26 、 27 所示犯行。 │
│ │1943 號卷六、八) │ │
├──┼───────────┼────────────┤
│67 │被告與告訴人詹勳、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5 所示│
│ │人陳塏豐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藍星金流交│ │
│ │易資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六) │ │
├──┼───────────┼────────────┤
│68 │證人即告訴人鐘佩甄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6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六) │ │
├──┼───────────┼────────────┤
│69 │被告與告訴人鐘佩甄、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6 所示│
│ │人陳塏豐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藍星金流交│ │
│ │易資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六) │ │
├──┼───────────┼────────────┤
│70 │證人即告訴人葉渝焙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7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六) │ │
├──┼───────────┼────────────┤
│71 │被告與告訴人葉渝焙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7 所示│
│ │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犯行。 │
│ │藍星金流交易資料(109 │ │
│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卷六│ │
│ │、八) │ │
├──┼───────────┼────────────┤
│72 │證人即告訴人林嘉信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8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六) │ │
├──┼───────────┼────────────┤
│73 │證人吳承學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8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六) │ │
├──┼───────────┼────────────┤
│74 │被告與告訴人林嘉信、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8 所示│
│ │人吳承學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與登入 IP 位│ │
│ │址等資料(109 年度偵字│ │
│ │第 1943 號卷六) │ │
├──┼───────────┼────────────┤
│75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鈞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9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六) │ │
├──┼───────────┼────────────┤
│76 │證人呂嘉玲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9 、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30 所示犯行。 │
│ │1943 號卷六) │ │
├──┼───────────┼────────────┤
│77 │被告與告訴人陳柏鈞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29 所示│
│ │話紀錄、被告與證人呂嘉│犯行。 │
│ │玲之通話紀錄、帳戶交易│ │
│ │明細與星城 ONLINE 遊戲│ │
│ │交易截圖等資料(109 年│ │
│ │度偵字第 1943 號卷六)│ │
├──┼───────────┼────────────┤
│78 │告訴人莊葳朋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0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六) │ │
├──┼───────────┼────────────┤
│79 │帳戶交易明細(109 年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0 所示│
│ │偵字第 1943 號卷六) │犯行。 │
├──┼───────────┼────────────┤
│80 │告訴人莊卜鑑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1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六) │ │
├──┼───────────┼────────────┤
│81 │證人鄧宥均、曾麗卿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1 、 │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32 、 33 、 37 所示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六) │。 │
├──┼───────────┼────────────┤
│82 │被告與告訴人莊卜鑑、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1 所示│
│ │人曾麗卿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與 8591 虛擬│ │
│ │寶物交易資料(109 年度│ │
│ │偵字第 1943 號卷六、九│ │
│ │) │ │
├──┼───────────┼────────────┤
│83 │告訴人黃士峰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2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六) │ │
├──┼───────────┼────────────┤
│84 │被告與告訴人黃士峰、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2 所示│
│ │人曾麗卿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金好運娛樂│ │
│ │城交易明細與 8591 虛擬│ │
│ │寶物交易資料(109 年度│ │
│ │偵字第 1943 號卷六、九│ │
│ │) │ │
├──┼───────────┼────────────┤
│85 │告訴人陳依婷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3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六) │ │
├──┼───────────┼────────────┤
│86 │被告與告訴人陳依婷、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3 所示│
│ │人曾麗卿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金好運娛樂│ │
│ │城交易明細與 8591 虛擬│ │
│ │寶物交易資料(109 年度│ │
│ │偵字第 1943 號卷六、九│ │
│ │) │ │
├──┼───────────┼────────────┤
│87 │告訴人林源福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4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六) │ │
├──┼───────────┼────────────┤
│88 │被告與告訴人林源福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4 所示│
│ │話紀錄、 GASH 點數儲值│犯行。 │
│ │紀錄與 GASH 樂點公司函│ │
│ │覆資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六) │ │
├──┼───────────┼────────────┤
│89 │告訴人彭曉美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5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90 │被告與告訴人彭曉美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5 所示│
│ │話紀錄與帳戶交易明細(│犯行。 │
│ │109 年度偵字第 1943 號│ │
│ │卷七) │ │
├──┼───────────┼────────────┤
│91 │告訴人陳瑞吉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6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92 │帳戶交易明細(109 年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6 所示│
│ │偵字第 1943 號卷七) │犯行。 │
├──┼───────────┼────────────┤
│93 │告訴人盛家豪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7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94 │被告與告訴人盛家豪、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7 所示│
│ │人曾麗卿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 8591 虛擬│ │
│ │寶物交易資料(109 年度│ │
│ │偵字第 1943 號卷七、九│ │
│ │) │ │
├──┼───────────┼────────────┤
│95 │告訴人李瑞麟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8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96 │證人陳志良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8 、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39 、 43 所示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97 │被告與告訴人李瑞麟、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8 所示│
│ │人陳志良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與陳志良之提│ │
│ │款畫面(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七) │ │
├──┼───────────┼────────────┤
│98 │告訴人馬世博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9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99 │被告與告訴人馬世博、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39 所示│
│ │人陳志良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與陳志良之提│ │
│ │款畫面(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七) │ │
├──┼───────────┼────────────┤
│100 │告訴人林俊宏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0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101 │證人陳亮蓉、陳亭靜於警│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0 所示│
│ │詢時之證述(109 年度偵│犯行。 │
│ │字第 1943 號卷九) │ │
├──┼───────────┼────────────┤
│102 │證人詹榮和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0 、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41 所示犯行。 │
│ │1943 號卷八) │ │
├──┼───────────┼────────────┤
│103 │被告與告訴人林俊宏、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0 所示│
│ │人詹榮和、陳亮蓉之對話│犯行。 │
│ │紀錄、 8591 虛擬寶物交│ │
│ │易資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七、八、九) │ │
├──┼───────────┼────────────┤
│104 │告訴人林楷桐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1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105 │被告與告訴人林楷桐、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1 所示│
│ │人詹榮和之對話紀錄、轉│犯行。 │
│ │帳資料、 8591 虛擬寶物│ │
│ │交易資料(109 年度偵字│ │
│ │第 1943 號卷七、八) │ │
├──┼───────────┼────────────┤
│106 │告訴人宋家宏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2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107 │證人蔡坤佑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2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108 │被告與告訴人宋家宏、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2 所示│
│ │人蔡坤佑之對話紀錄、轉│犯行。 │
│ │帳資料與 GASH 樂點公司│ │
│ │函覆資料(109 年度偵字│ │
│ │第 1943 號卷七) │ │
├──┼───────────┼────────────┤
│109 │告訴人林裕修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3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110 │被告與告訴人林裕修、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3 所示│
│ │人陳志良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與陳志良之提│ │
│ │款畫面(109 年度偵字第│ │
│ │1943 號卷七) │ │
├──┼───────────┼────────────┤
│111 │告訴人王仁儒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4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112 │證人周承頡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4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1943 號卷七) │ │
├──┼───────────┼────────────┤
│113 │被告與告訴人王仁儒、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4 所示│
│ │人周承頡之對話紀錄與帳│犯行。 │
│ │戶交易明細截圖(109 年│ │
│ │度偵字第 1943 號卷七)│ │
├──┼───────────┼────────────┤
│114 │告訴人陳柏嘉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5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2878 號卷) │ │
├──┼───────────┼────────────┤
│115 │證人張庭甄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5 、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47 、 48 所示犯行。 │
│ │2878 號卷、第 5445 號 │ │
│ │卷) │ │
├──┼───────────┼────────────┤
│116 │被告與告訴人陳柏嘉、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5 所示│
│ │人張庭甄之對話紀錄與轉│犯行。 │
│ │帳帳戶交易明細截圖( │ │
│ │109 年度偵字第 2878 號│ │
│ │卷) │ │
├──┼───────────┼────────────┤
│117 │告訴人蘇臣蜂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6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3950 號卷) │ │
├──┼───────────┼────────────┤
│118 │證人周世晨、周世御、廖│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6 所示│
│ │佩愉於警詢時之證述( │犯行。 │
│ │109 年度偵字第 3950 號│ │
│ │卷) │ │
├──┼───────────┼────────────┤
│119 │被告與告訴人蘇臣蜂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6 所示│
│ │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犯行。 │
│ │8591 虛擬寶物會員資料 │ │
│ │、交易資料(109 年度偵│ │
│ │字第 3950 號卷) │ │
├──┼───────────┼────────────┤
│120 │告訴人胡孟孝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7 所示│
│ │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犯行。 │
│ │署 109 年度偵字第 2085│ │
│ │號卷) │ │
├──┼───────────┼────────────┤
│121 │被告與證人張庭甄之對話│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7 所示│
│ │紀錄、轉帳帳戶交易明細│犯行。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109 年度偵字第 2085 號│ │
│ │卷) │ │
├──┼───────────┼────────────┤
│122 │告訴人劉思傑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8 所示│
│ │證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犯行。 │
│ │署 109 年度偵字第 2085│ │
│ │號卷) │ │
├──┼───────────┼────────────┤
│123 │被告與告訴人劉思傑、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8 所示│
│ │人張庭甄之對話紀錄、帳│犯行。 │
│ │戶轉帳交易明細(臺灣桃│ │
│ │園地方檢察署 109 年度 │ │
│ │偵字第 2085 號卷) │ │
├──┼───────────┼────────────┤
│124 │告訴人陳師敏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9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5644 號卷) │ │
├──┼───────────┼────────────┤
│125 │被告與告訴人陳師敏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49 所示│
│ │話紀錄、金果數位科技股│犯行。 │
│ │份有限公司函、聚冠有限│ │
│ │公司聲明資料與星城 │ │
│ │ONLINE 遊戲會員申請資 │ │
│ │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 │5644 號卷) │ │
├──┼───────────┼────────────┤
│126 │告訴人吳承學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0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5648 號卷) │ │
├──┼───────────┼────────────┤
│127 │證人黃盛揮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0 、 │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51 所示犯行。 │
│ │5648 號卷) │ │
├──┼───────────┼────────────┤
│128 │證人周世晨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0 所示│
│ │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5648 號卷) │ │
├──┼───────────┼────────────┤
│129 │被告與告訴人吳承學之對│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0 所示│
│ │話紀錄、交易明細、 │犯行。 │
│ │8591 虛擬寶物交易會員 │ │
│ │購買證明等資料(109 年│ │
│ │度偵字第 5648 號卷) │ │
├──┼───────────┼────────────┤
│130 │告訴人吳小涵於警詢時之│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1 所示│
│ │證述(109 年度偵字第 │犯行。 │
│ │5648 號卷) │ │
├──┼───────────┼────────────┤
│131 │交易明細、 8591 虛擬寶│證明被告附表編號 51 所示│
│ │物交易會員購買證明等資│犯行。 │
│ │料(109 年度偵字第 │ │
│ │5648 號卷) │ │
├──┼───────────┼────────────┤
│13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證明被告本件犯行 │
│ │數位裝置內容檢視資料之│ │
│ │勘驗報告 │ │
├──┼───────────┼────────────┤
│133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佐證被告本件犯行 │
├──┼───────────┼────────────┤
│134 │1. 扣案之 ASUS 筆記型 │證明被告本件犯行 │
│ │ 電腦 1 組、 SAMSUNG │ │
│ │ 手機 1 支、 oppo 手 │ │
│ │ 機 1 台、聯邦銀行信 │ │
│ │ 用卡 1 張與中華電信 │ │
│ │ SIM 卡 1 張。2. 內政│ │
│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 │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各 1 份。 │ │
└──┴───────────┴────────────┘
二、核被告如附表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共51次)。
被告上開51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之。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ASUS筆記型電腦1組、SAMSUNG手機1 支、oppo手機1支、聯邦銀行信用卡1張與中華電信SIM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法沒收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劉 正 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詐騙方法│匯款時、地│是否涉及│結果 │
│ │ │間(民│ │、金額(新│善意第 3│ │
│ │ │國) │ │臺幣)及過│人(3 方│ │
│ │ │ │ │程 │詐騙) │ │
├───┼───┼───┼────┼─────┼────┼───┤
│1 │葉聖恩│108年7│彭治華以│葉聖恩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月27日│臉書暱稱│108年7月27│ │之後並│
│ │告) │凌晨0 │「陳家銘│日凌晨,傳│ │未付款│
│ │ │時11分│」與葉聖│GASH遊戲序│ │新臺幣│
│ │ │許 │恩聯絡,│號共10011 │ │(下同│
│ │ │ │向葉聖恩│點至彭治華│ │)1萬 │
│ │ │ │謊稱欲向│之GASH會員│ │11元予│
│ │ │ │其購買點│帳戶內。 │ │葉聖恩│
│ │ │ │數 10011│ │ │,葉聖│
│ │ │ │點,致葉│ │ │恩始知│
│ │ │ │聖恩陷於│ │ │受騙(│
│ │ │ │錯誤而將│ │ │109年 │
│ │ │ │點數交付│ │ │度偵字│
│ │ │ │至彭治華│ │ │第1943│
│ │ │ │之 GASH │ │ │號)。│
│ │ │ │會員帳戶│ │ │ │
│ │ │ │內。 │ │ │ │
├───┼───┼───┼────┼─────┼────┼───┤
│2 │張志豪│108 年│彭治華以│張志豪於 │帳號 004│彭治華│
│ │(未提│8 月 7│LINE 暱 │108年8月7 │-0000000│之後並│
│ │告) │日晚間│稱「王裕│日晚間8時 │07817號 │未交付│
│ │ │8 時 │仁」與張│42分許,匯│帳戶,經│虛擬寶│
│ │ │42 分 │志豪聯絡│款3000元至│確認為不│物予張│
│ │ │許 │,向張志│彭治華指定│知情之王│志豪,│
│ │ │ │豪謊稱可│之帳號004 │裕仁所有│張志豪│
│ │ │ │出售新楓│-000000007│,王裕仁│始知受│
│ │ │ │之谷虛擬│817號帳戶 │於警詢時│騙( │
│ │ │ │寶物「燃│,晚間8時 │證述表示│109 年│
│ │ │ │燒戒指」│57分許繳費│是臉書暱│度偵字│
│ │ │ │,致張志│3045元至彭│稱「王驊│第1943│
│ │ │ │豪陷於錯│治華所提供│驊」之人│號)。│
│ │ │ │誤而匯款│之星城 │(即彭治│ │
│ │ │ │之。 │online帳號│華)表示│ │
│ │ │ │ │「陳小粹」│要購買 │ │
│ │ │ │ │帳戶內。 │MYCARD點│ │
│ │ │ │ │ │數3000元│ │
│ │ │ │ │ │,才提供│ │
│ │ │ │ │ │上開帳戶│ │
│ │ │ │ │ │供其匯款│ │
│ │ │ │ │ │。至於繳│ │
│ │ │ │ │ │費3045元│ │
│ │ │ │ │ │部分,則│ │
│ │ │ │ │ │是先匯入│ │
│ │ │ │ │ │不知情之│ │
│ │ │ │ │ │陳振修之│ │
│ │ │ │ │ │帳戶內,│ │
│ │ │ │ │ │陳振修表│ │
│ │ │ │ │ │示是星城│ │
│ │ │ │ │ │遊戲暱稱│ │
│ │ │ │ │ │「陳小粹│ │
│ │ │ │ │ │」之人(│ │
│ │ │ │ │ │經確認為│ │
│ │ │ │ │ │彭治華)│ │
│ │ │ │ │ │表示要買│ │
│ │ │ │ │ │遊戲幣,│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交易。 │ │
├───┼───┼───┼────┼─────┼────┼───┤
│3 │陳柏嘉│108年8│彭治華以│陳柏嘉於 │帳號 812│彭治華│
│ │(有提│月7 日│LINE暱稱│108年8月7 │-0000000│之後並│
│ │告) │晚間6 │「沈香」│日晚間7時 │00000000│未交付│
│ │ │時45分│與陳柏嘉│25分許,匯│9號帳戶 │天堂 M│
│ │ │許 │聯絡,向│款2000元至│,經確認│虛擬貨│
│ │ │ │陳柏嘉謊│彭治華指定│為不知情│幣3561│
│ │ │ │稱可出售│之帳號812 │之陳威宜│鑽予陳│
│ │ │ │天堂M虛 │-000000043│所有,陳│柏嘉,│
│ │ │ │擬貨幣 │0000000號 │威宜於警│陳柏嘉│
│ │ │ │3561鑽,│帳戶。 │詢時證述│始知受│
│ │ │ │致陳柏嘉│ │表示是蝦│騙( │
│ │ │ │陷於錯誤│ │皮帳號 │109 年│
│ │ │ │而匯款之│ │a0000000│度偵字│
│ │ │ │。 │ │770之人 │第1943│
│ │ │ │ │ │(即彭治│號)。│
│ │ │ │ │ │華)表示│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城幣,才│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易。 │ │
│ │ │ │ │ │ │ │
├───┼───┼───┼────┼─────┼────┼───┤
│4 │陳祐良│108 年│彭治華以│陳祐良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8月8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8 │ │之後未│
│ │告) │凌晨3 │「王驊」│日凌晨5時 │ │提供天│
│ │ │時許 │與陳祐良│11分許,轉│ │堂之 M│
│ │ │ │聯絡、 │帳2萬5000 │ │000000│
│ │ │ │LINE帳號│元至彭治華│ │陳祐良│
│ │ │ │(手機號│指定之帳號│ │,陳祐│
│ │ │ │碼為0937│000 -00000│ │良始知│
│ │ │ │158051)│000000000 │ │受騙(│
│ │ │ │,向陳祐│號帳戶內(│ │109 年│
│ │ │ │良謊稱可│彭治華之後│ │度偵字│
│ │ │ │出售天堂│有將款項領│ │第1943│
│ │ │ │M之帳號 │出)。 │ │號)。│
│ │ │ │,致陳祐│ │ │ │
│ │ │ │良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之。 │ │ │ │
├───┼───┼───┼────┼─────┼────┼───┤
│5 │邱瑞益│108年8│彭治華以│邱瑞益於 │該繳費代│彭治華│
│ │(有提│月9日 │臉書暱稱│108年8月9 │碼經確認│之後未│
│ │告) │晚間10│「邱超男│日晚間10時│,為不知│提供藍│
│ │ │時20分│」、 │20分許,繳│情之張閩│鑽予邱│
│ │ │許 │LINE 暱 │費5000元至│雄所提供│瑞益,│
│ │ │ │稱「 │彭治華所指│,張閩雄│邱瑞益│
│ │ │ │GASH 橘 │定之繳費代│於警詢時│始知受│
│ │ │ │子家」與│碼。 │證述表示│騙( │
│ │ │ │邱瑞益聯│ │是買方向│109 年│
│ │ │ │絡,向邱│ │其購買星│度偵字│
│ │ │ │瑞益謊稱│ │城幣匯入│第1943│
│ │ │ │可出售天│ │星城遊戲│號)。│
│ │ │ │堂遊戲之│ │角色「浪│ │
│ │ │ │藍鑽,致│ │琉連(即│ │
│ │ │ │邱瑞益陷│ │彭治華)│ │
│ │ │ │於錯誤而│ │」帳戶,│ │
│ │ │ │匯款之。│ │才有前開│ │
│ │ │ │ │ │交易。 │ │
├───┼───┼───┼────┼─────┼────┼───┤
│6 │羅文琪│108 年│彭治華以│羅文琪於 │帳號812-│彭治華│
│ │(有提│8月10 │臉書暱稱│108年8月10│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凌晨│「邱超男│日凌晨4時 │00000000│提供 M│
│ │ │2時許 │」、 │許,轉帳1 │號帳戶,│鑽石予│
│ │ │ │LINE 暱 │萬元至彭治│經確認為│羅文琪│
│ │ │ │稱「邱鑽│華指定之帳│不知情之│,羅文│
│ │ │ │商」與羅│號812 -999│陳威宜所│琪始知│
│ │ │ │文琪聯絡│0000000000│有,陳威│受騙(│
│ │ │ │,向羅文│253號帳戶 │宜於警詢│109 年│
│ │ │ │琪謊稱可│內。 │時證述表│度偵字│
│ │ │ │出售天堂│ │示是蝦皮│第1943│
│ │ │ │遊戲之 M│ │帳號 │號)。│
│ │ │ │鑽石,致│ │sushi888│ │
│ │ │ │羅文琪陷│ │之人(即│ │
│ │ │ │於錯誤而│ │彭治華)│ │
│ │ │ │匯款之。│ │表示要購│ │
│ │ │ │ │ │買星城幣│ │
│ │ │ │ │ │存入星城│ │
│ │ │ │ │ │遊戲角色│ │
│ │ │ │ │ │「浪琉連│ │
│ │ │ │ │ │(即彭治│ │
│ │ │ │ │ │華)」帳│ │
│ │ │ │ │ │戶,才有│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7 │廖名揚│108年8│彭治華以│廖名揚於 │帳號 812│彭治華│
│ │(有提│月11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1│-0000000│之後未│
│ │告) │上午 │「魏合泰│日上午8時 │00000000│提供裝│
│ │ │ │」與廖名│58分許,轉│號帳戶,│備「戒│
│ │ │ │揚聯絡,│帳1萬1000 │經確認為│指」予│
│ │ │ │向廖名揚│元至彭治華│不知情之│廖名揚│
│ │ │ │謊稱可出│指定之帳號│陳威宜所│,廖名│
│ │ │ │售楓之谷│000 -00000│有,陳威│揚始知│
│ │ │ │遊戲之裝│0000000000│宜於警詢│受騙(│
│ │ │ │備「戒指│6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109 年│
│ │ │ │」,致廖│。 │示是蝦皮│度偵字│
│ │ │ │名揚陷於│ │帳號 │第1943│
│ │ │ │錯誤而匯│ │sushu888│號)。│
│ │ │ │款之。 │ │801之人 │ │
│ │ │ │ │ │(即彭治│ │
│ │ │ │ │ │華)表示│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角色「吳│ │
│ │ │ │ │ │亦萱」帳│ │
│ │ │ │ │ │戶,才有│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8 │鍾繼正│108年8│被告以 │鍾繼正於 │帳號822-│彭治華│
│ │(有提│月14日│LINE 暱 │108年8月14│00000000│之後未│
│ │告) │上午9 │稱「雅雅│日下午2時4│00000000│提供裝│
│ │ │時9分 │小舖」與│分許,匯款│號帳戶,│備藍鑽│
│ │ │許 │鍾繼正聯│3517元至彭│經確認為│予鍾繼│
│ │ │ │絡,向鍾│治華指定之│不知情之│正,鍾│
│ │ │ │繼正謊稱│帳號822-00│鄭淳鍇所│繼正始│
│ │ │ │可出售天│0000000000│有,鄭淳│知受騙│
│ │ │ │堂M之藍 │5168號帳戶│鍇於警詢│(109 │
│ │ │ │鑽,致鍾│內。 │及本署偵│年度偵│
│ │ │ │繼正陷於│ │訊時證述│字第 │
│ │ │ │錯誤而匯│ │表示是臉│1943 │
│ │ │ │款之。 │ │書暱稱「│號)。│
│ │ │ │ │ │魏合泰」│ │
│ │ │ │ │ │、 LINE │ │
│ │ │ │ │ │暱稱「浪│ │
│ │ │ │ │ │琉連」之│ │
│ │ │ │ │ │人(即彭│ │
│ │ │ │ │ │治華)表│ │
│ │ │ │ │ │示要購買│ │
│ │ │ │ │ │GASH 遊 │ │
│ │ │ │ │ │戲點數存│ │
│ │ │ │ │ │到v09789│ │
│ │ │ │ │ │82322@ │ │
│ │ │ │ │ │yahoo.co│ │
│ │ │ │ │ │m.tw等帳│ │
│ │ │ │ │ │戶,才有│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9 │林昱呈│108 年│彭治華以│林昱呈於 │帳號008-│彭治華│
│ │(有提│8月13 │手機號碼│108年8月13│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晚間│00000000│日晚間8時 │00000000│提供「│
│ │ │7時許 │51號及臉│40分許,轉│號帳戶,│輪迴石│
│ │ │ │書帳號「│帳6,270 元│經確認為│碑」道│
│ │ │ │魏合泰」│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具予林│
│ │ │ │與林昱呈│定之帳號 │陳旺勇所│昱呈,│
│ │ │ │聯絡,向│000 -00000│有,陳旺│林昱呈│
│ │ │ │林昱呈謊│0000000000│勇於警詢│始知受│
│ │ │ │稱可出售│1 號虛擬帳│時證述表│騙( │
│ │ │ │楓之谷遊│戶內。 │示是YAHO│109 年│
│ │ │ │戲之「輪│ │O帳號Y05│度偵字│
│ │ │ │迴石碑」│ │00000000│第1943│
│ │ │ │道具予林│ │號之人表│號)。│
│ │ │ │昱呈,致│ │示要購買│ │
│ │ │ │林昱呈陷│ │星城幣存│ │
│ │ │ │於錯誤。│ │入星城遊│ │
│ │ │ │ │ │戲角色「│ │
│ │ │ │ │ │為什麼倒│ │
│ │ │ │ │ │著唱」帳│ │
│ │ │ │ │ │戶,才有│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10 │葉鈞凱│108年8│彭治華以│葉鈞凱於 │帳號 700│彭治華│
│ │(有提│月16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6│-0000000│之後未│
│ │告) │上午 │「夏承憲│日上午9時 │-0000000│提供 A│
│ │ │ │」與葉鈞│50分許,轉│號帳戶,│等級車│
│ │ │ │凱聯絡,│帳4,000元 │經確認為│輛共 7│
│ │ │ │向葉鈞凱│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台予葉│
│ │ │ │謊稱可出│定之帳號 │林佑鴻所│鈞凱。│
│ │ │ │售遊戲急│000-000000│有,林佑│葉鈞凱│
│ │ │ │速領域之│7-0000000 │鴻於警詢│始知受│
│ │ │ │A 等級車│號帳戶內。│時證述表│騙( │
│ │ │ │輛共7台 │ │示是微信│109 年│
│ │ │ │,致葉鈞│ │暱稱「幼│度偵字│
│ │ │ │凱陷於錯│ │」、星城│第1943│
│ │ │ │誤而匯款│ │遊戲人物│號)。│
│ │ │ │之。 │ │「酷寶有│ │
│ │ │ │ │ │錢 YO 」│ │
│ │ │ │ │ │(即彭治│ │
│ │ │ │ │ │華)表示│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才有前│ │
│ │ │ │ │ │開交易。│ │
├───┼───┼───┼────┼─────┼────┼───┤
│11 │陳至倫│108年8│彭治華以│葉鈞凱於 │帳號 700│彭治華│
│ │(有提│月16日│臉書暱稱│108年8月17│-0000000│之後未│
│ │告) │下午 │「陳小粹│日下午1時 │-0000000│提供天│
│ │ │ │」、 │59分許,轉│號帳戶,│堂 M │
│ │ │ │LINE 「 │帳1萬1,000│經確認為│之點數│
│ │ │ │林鴻」之│元至彭治華│不知情之│予陳至│
│ │ │ │人與陳至│指定之帳號│林佑鴻所│倫,陳│
│ │ │ │倫聯絡,│000-000000│有,林佑│至倫始│
│ │ │ │向陳至倫│7-0000000 │鴻於警詢│知受騙│
│ │ │ │謊稱可出│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109 │
│ │ │ │售遊戲天│ │示是微信│年度偵│
│ │ │ │堂M之點 │ │暱稱「幼│字第 │
│ │ │ │數,致陳│ │」、星城│1943 │
│ │ │ │至倫陷於│ │遊戲人物│號)。│
│ │ │ │錯誤而匯│ │「酷寶有│ │
│ │ │ │款之。 │ │錢 YO 」│ │
│ │ │ │ │ │(即彭治│ │
│ │ │ │ │ │華)表示│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城幣存入│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才有前│ │
│ │ │ │ │ │開交易。│ │
├───┼───┼───┼────┼─────┼────┼───┤
│12 │楊景棠│108 年│彭治華以│楊景棠於 │700 │彭治華│
│ │(有提│8月16 │臉書暱稱│108年8月17│-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晚間│「夏承憲│日晚間9時 │-0000000│提供線│
│ │ │ │」與楊景│54分許、8 │號帳戶,│上裝備│
│ │ │ │棠聯絡,│月18日凌晨│經確認為│「輪迴│
│ │ │ │向楊景棠│0時3分許,│不知情之│碑石」│
│ │ │ │謊稱可出│轉帳5,000 │張閩雄使│予楊景│
│ │ │ │售楓之谷│、8,000元 │用,張閩│棠,楊│
│ │ │ │遊戲線上│至彭治華指│雄於警詢│景棠始│
│ │ │ │裝備「輪│定之帳號 │時證述表│知受騙│
│ │ │ │迴碑石」│000-000000│示星城線│(109 │
│ │ │ │,致楊景│4-0000000 │上遊戲買│年度偵│
│ │ │ │棠陷於錯│號帳戶內 │家 ID 「│字第 │
│ │ │ │誤而匯款│ │笑著說贏│1943 │
│ │ │ │之。 │ │了」(即│號)。│
│ │ │ │ │ │彭治華)│ │
│ │ │ │ │ │表示要購│ │
│ │ │ │ │ │買星城虛│ │
│ │ │ │ │ │擬幣,才│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易。 │ │
├───┼───┼───┼────┼─────┼────┼───┤
│13 │魏嘉宏│108 年│彭治華以│魏嘉宏於 │帳號 013│彭治華│
│ │(有提│8 月 │臉書暱稱│108年8月18│-0000000│之後未│
│ │告) │18 日 │「夏承憲│日下午3時 │83926號 │提供線│
│ │ │下午 │」與魏嘉│49分許、4 │帳戶,經│上裝備│
│ │ │ │宏聯絡,│時25分許,│確認為不│「法師│
│ │ │ │向魏嘉宏│轉帳2,000 │知情之唐│手套鞋│
│ │ │ │謊稱可出│、2,000元 │學傑所有│子」予│
│ │ │ │售楓之谷│至彭治華指│,唐學傑│魏嘉宏│
│ │ │ │遊戲線上│定之帳號 │於警詢時│,魏嘉│
│ │ │ │裝備「法│000-00000 │證述表示│宏始知│
│ │ │ │師手套鞋│0000000號 │是LINE暱│受騙(│
│ │ │ │子」,致│帳戶內 │稱「土匪│109 年│
│ │ │ │魏嘉宏陷│ │」之人(│度偵字│
│ │ │ │於錯誤而│ │即彭治華│第1943│
│ │ │ │匯款之。│ │)表示要│號)。│
│ │ │ │ │ │購買GASH│ │
│ │ │ │ │ │遊戲點數│ │
│ │ │ │ │ │並存到v0│ │
│ │ │ │ │ │978982 │ │
│ │ │ │ │ │322@yaho│ │
│ │ │ │ │ │.com.tw │ │
│ │ │ │ │ │等帳戶,│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交易。 │ │
├───┼───┼───┼────┼─────┼────┼───┤
│14 │余守偉│108 年│彭治華以│余守偉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8月18 │LINE 暱 │108年8月19│ │之後未│
│ │告) │日晚間│稱「土匪│日凌晨1時 │ │支付 1│
│ │ │ │」與余守│36分許,將│ │萬8000│
│ │ │ │偉聯絡,│GASH點數2 │ │元予余│
│ │ │ │向余守偉│萬1000點發│ │守偉,│
│ │ │ │謊稱欲以│送予彭治華│ │余守偉│
│ │ │ │1 萬 │ │ │始知受│
│ │ │ │8000 元 │ │ │騙( │
│ │ │ │購買 │ │ │109 年│
│ │ │ │GASH 點 │ │ │度偵字│
│ │ │ │數 2 萬 │ │ │第1943│
│ │ │ │1000 點 │ │ │號) │
│ │ │ │,致余守│ │ │ │
│ │ │ │偉陷於錯│ │ │ │
│ │ │ │誤。 │ │ │ │
├───┼───┼───┼────┼─────┼────┼───┤
│15 │連家萱│108 年│彭治華以│連家萱於 │帳號812-│彭治華│
│ │(有提│8 月 │臉書暱稱│108年8月28│00000000│之後未│
│ │告) │28 日 │「雅蕥范│日下午5時 │00000000│提供線│
│ │ │下午 │」與連家│37分許,轉│號帳戶,│上裝備│
│ │ │ │萱聯絡,│帳1,000元 │經確認為│予連家│
│ │ │ │向連家萱│至彭治華指│不知情之│萱,連│
│ │ │ │謊稱可出│定之帳號 │郭峯誌所│家萱始│
│ │ │ │售楓之谷│000 -00000│有,郭峯│知受騙│
│ │ │ │遊戲線上│0000000000│誌於警詢│(109 │
│ │ │ │裝備,致│8號帳戶內 │時證述表│年度偵│
│ │ │ │連家萱陷│ │示是蝦皮│字第 │
│ │ │ │於錯誤而│ │帳號 │1943 │
│ │ │ │匯款之。│ │love8855│號、第│
│ │ │ │ │ │6685之人│5932 │
│ │ │ │ │ │(即彭治│號)。│
│ │ │ │ │ │華)表示│ │
│ │ │ │ │ │要購買星│ │
│ │ │ │ │ │城幣並存│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戲角色「│ │
│ │ │ │ │ │浪琉連」│ │
│ │ │ │ │ │帳戶,才│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易。 │ │
├───┼───┼───┼────┼─────┼────┼───┤
│16 │張運承│108 年│彭治華以│張運承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9 月 │手機號碼│108年9月16│ │之後未│
│ │告) │16 日 │00000000│日晚間6時5│ │提供天│
│ │ │下午 │號及臉書│分許,轉帳│ │堂M帳 │
│ │ │ │帳號「劉│1萬元至彭 │ │號予張│
│ │ │ │鳳畬」與│治華所指定│ │運承,│
│ │ │ │張運承聯│之帳號700 │ │張運承│
│ │ │ │絡,向張│-000000000│ │始知受│
│ │ │ │運承謊稱│25587帳戶 │ │騙( │
│ │ │ │可出售天│內(彭治華│ │109年 │
│ │ │ │堂 M 遊 │之後有將款│ │度偵字│
│ │ │ │戲帳號予│項領出)。│ │第1943│
│ │ │ │張運承,│ │ │號)。│
│ │ │ │致張運承│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 │ │ │ │
├───┼───┼───┼────┼─────┼────┼───┤
│17 │許舜欽│108 年│彭治華以│許舜欽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9 月 │LINE 暱 │108年9月22│ │之後未│
│ │告) │22 日 │稱「麝麝│日上午6時 │ │提供遊│
│ │ │上午 │」與許舜│34分許,以│ │戲帳號│
│ │ │ │欽聯絡,│代碼繳費方│ │予許舜│
│ │ │ │向許舜欽│式繳4000元│ │欽,許│
│ │ │ │謊稱可出│至彭治華指│ │舜欽始│
│ │ │ │售遊戲帳│定之8591暱│ │知受騙│
│ │ │ │號,致許│稱「林秋」│ │(109 │
│ │ │ │舜欽陷於│之帳戶內。│ │年度偵│
│ │ │ │錯誤而匯│ │ │字第 │
│ │ │ │款之。 │ │ │1943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鄭品榤│108年9│彭治華以│鄭品榤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月25日│臉書暱稱│108年9月26│ │之後未│
│ │告) │下午 │「王康承│日上午,以│ │提供遊│
│ │ │ │」與鄭品│代碼繳費方│ │戲帳號│
│ │ │ │榤聯絡,│式繳9000、│ │予鄭品│
│ │ │ │向鄭品榤│9000、9000│ │榤,鄭│
│ │ │ │謊稱可出│元至彭治華│ │品榤始│
│ │ │ │售遊戲帳│指定之8591│ │知受騙│
│ │ │ │號,致鄭│暱稱「林秋│ │(109 │
│ │ │ │品榤陷於│」之帳戶內│ │年度偵│
│ │ │ │錯誤而匯│,又匯款 │ │字第 │
│ │ │ │款之。 │3000元至彭│ │1943 │
│ │ │ │ │治華指定之│ │號)。│
│ │ │ │ │帳號009-40│ │ │
│ │ │ │ │00000-0000│ │ │
│ │ │ │ │300號帳戶 │ │ │
│ │ │ │ │內 │ │ │
├───┼───┼───┼────┼─────┼────┼───┤
│19 │林志銘│108年9│彭治華以│林志銘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月29日│臉書暱稱│108年9月29│ │之後未│
│ │告) │凌晨 │「李嘉淇│日凌晨3時8│ │提供遊│
│ │ │ │」與林志│分許,以 │ │戲帳號│
│ │ │ │銘聯絡,│IBON代碼繳│ │予林志│
│ │ │ │向林志銘│費方式繳 │ │銘,林│
│ │ │ │謊稱可出│7000元至彭│ │志銘始│
│ │ │ │售遊戲帳│治華指定之│ │知受騙│
│ │ │ │號,致林│8591號付款│ │(109 │
│ │ │ │志銘陷於│帳戶內 │ │年度偵│
│ │ │ │錯誤而匯│ │ │字第 │
│ │ │ │款之。 │ │ │1943號│
│ │ │ │ │ │ │)。 │
├───┼───┼───┼────┼─────┼────┼───┤
│20 │陳逸峰│108 年│彭治華以│陳逸峰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9月26 │臉書暱稱│108年9月26│ │之後未│
│ │告) │日上午│「我本善│日上午10時│ │提供遊│
│ │ │ │良@奈何│37分許,匯│ │戲寶物│
│ │ │ │現實要逼│款3000元至│ │予陳逸│
│ │ │ │良為娼」│彭治華指定│ │峰,陳│
│ │ │ │與陳逸峰│之帳號009 │ │逸峰始│
│ │ │ │聯絡,向│-0000000 │ │知受騙│
│ │ │ │陳逸峰謊│-00000000 │ │(109 │
│ │ │ │稱可出售│號帳戶內(│ │年度偵│
│ │ │ │天堂遊戲│彭治華之後│ │字第 │
│ │ │ │M 之寶物│有將款項領│ │1943 │
│ │ │ │,致陳逸│出)。 │ │號)。│
│ │ │ │峰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之。 │ │ │ │
├───┼───┼───┼────┼─────┼────┼───┤
│21 │謝國翔│108年 │彭治華以│謝國翔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10月5 │臉書暱稱│108年10月5│ │之後未│
│ │告) │日上午│「吳明娟│日上午10時│ │提供20│
│ │ │ │」與謝國│47分許,匯│ │萬藍鑽│
│ │ │ │翔聯絡,│款2萬元至 │ │予謝國│
│ │ │ │向謝國翔│彭治華指定│ │翔,謝│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600 │ │國翔始│
│ │ │ │售天堂遊│-000000000│ │知受騙│
│ │ │ │戲之虛擬│0000000號 │ │(109 │
│ │ │ │貨幣20萬│帳戶內 │ │年度偵│
│ │ │ │藍鑽,致│ │ │字第 │
│ │ │ │謝國翔陷│ │ │1943號│
│ │ │ │於錯誤而│ │ │)。 │
│ │ │ │匯款之。│ │ │ │
├───┼───┼───┼────┼─────┼────┼───┤
│22 │蔡宜庭│108年 │彭治華以│蔡宜庭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12月18│手機號碼│108年12月 │ │之後未│
│ │告) │日 │00000000│18日中午11│ │提供演│
│ │ │ │32號及臉│時至12時許│ │唱會門│
│ │ │ │書暱稱「│,委託徐佳│ │票予蔡│
│ │ │ │余韓」與│琪轉帳5000│ │宜庭,│
│ │ │ │蔡宜庭聯│元、自己轉│ │蔡宜庭│
│ │ │ │絡,向蔡│帳4740元至│ │始知受│
│ │ │ │宜庭謊稱│帳號803-88│ │騙( │
│ │ │ │可出售蔡│0000000000│ │109 年│
│ │ │ │依林之演│號帳戶內(│ │度偵字│
│ │ │ │唱會門票│彭治華之後│ │第1943│
│ │ │ │,致蔡宜│有將款項領│ │號)。│
│ │ │ │庭陷於錯│出)。 │ │ │
│ │ │ │誤。 │ │ │ │
├───┼───┼───┼────┼─────┼────┼───┤
│23 │吳承達│108年 │彭治華以│吳承達於10│000-0000│彭治華│
│ │(有提│12月19│臉書暱稱│8年12月20 │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晚間│「羅惟彥│日上午12時│號帳戶,│提供遊│
│ │ │ │」與吳承│59分許,轉│經確認為│戲幣予│
│ │ │ │達聯絡,│帳3萬1372 │不知情之│吳承達│
│ │ │ │向吳承達│元至彭治華│史芳瑋所│,吳承│
│ │ │ │謊稱可出│指定之帳號│有,史芳│達始知│
│ │ │ │售遊戲幣│000-000040│瑋、李俊│受騙(│
│ │ │ │,致吳承│444513號帳│昊於警詢│109 年│
│ │ │ │達陷於錯│戶內。 │時證述表│度偵字│
│ │ │ │誤而匯款│ │示 LINE │第1943│
│ │ │ │之。 │ │暱稱「鬼│號)。│
│ │ │ │ │ │安(即彭│ │
│ │ │ │ │ │治華)」│ │
│ │ │ │ │ │之人之前│ │
│ │ │ │ │ │有與其交│ │
│ │ │ │ │ │易,才將│ │
│ │ │ │ │ │上開款項│ │
│ │ │ │ │ │匯到前開│ │
│ │ │ │ │ │帳戶。 │ │
├───┼───┼───┼────┼─────┼────┼───┤
│24 │劉家豪│108年 │彭治華以│劉家豪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12月23│臉書暱稱│108年12月 │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 │「邰琳博│23日上午9 │2959號帳│提供天│
│ │ │ │」、 │時9分許、 │戶,經確│堂 M │
│ │ │ │LINE 暱 │中午12時45│認為不知│遊戲之│
│ │ │ │稱「鬼安│分許,轉帳│情之楊穎│虛擬寶│
│ │ │ │」與劉家│5000、4000│紳所有,│物予劉│
│ │ │ │豪聯絡,│元至彭治華│楊穎紳於│家豪,│
│ │ │ │向劉家豪│指定之帳號│警詢及本│劉家豪│
│ │ │ │謊稱可出│000-000010│署偵訊時│始知受│
│ │ │ │售天堂 M│0000000000│證述表示│騙( │
│ │ │ │遊戲之虛│號帳戶內。│LINE 暱 │109 年│
│ │ │ │擬寶物,│ │稱「峰」│度偵字│
│ │ │ │致劉家豪│ │、「鬼安│第1943│
│ │ │ │陷於錯誤│ │(即彭治│號、第│
│ │ │ │而匯款之│ │華)」之│3973號│
│ │ │ │。 │ │人表示要│)。 │
│ │ │ │ │ │購買星城│ │
│ │ │ │ │ │幣並存入│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角色「吳│ │
│ │ │ │ │ │亦萱」帳│ │
│ │ │ │ │ │戶,才有│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25 │詹勳│108年 │彭治華以│詹勳於 │上開虛擬│彭治華│
│ │(有提│12月31│臉書暱稱│108年12月 │帳戶經確│之後未│
│ │告) │日下午│為羅姓網│31日下午2 │認為笠榮│提供洛│
│ │ │ │友之人與│時16分許,│興業有限│汗 M │
│ │ │ │詹勳聯│以代碼繳費│公司與金│遊戲之│
│ │ │ │絡,向詹│方式繳9000│好運娛樂│虛擬寶│
│ │ │ │勳謊稱│元至彭治華│城帳號「│物紅色│
│ │ │ │可出售洛│所指定之帳│很會仲(│飾品予│
│ │ │ │汗 M 遊 │戶。 │即彭治華│詹勳│
│ │ │ │戲之虛擬│ │)」之人│,詹勳│
│ │ │ │寶物紅色│ │交易,金│始知│
│ │ │ │飾品,致│ │好運娛樂│受騙(│
│ │ │ │詹勳陷│ │城帳號「│109 年│
│ │ │ │於錯誤而│ │很會仲(│度偵字│
│ │ │ │匯款之。│ │即彭治華│第1943│
│ │ │ │ │ │)」向笠│號)。│
│ │ │ │ │ │榮興業有│ │
│ │ │ │ │ │限公司購│ │
│ │ │ │ │ │買金好運│ │
│ │ │ │ │ │娛樂城金│ │
│ │ │ │ │ │幣而產生│ │
│ │ │ │ │ │。 │ │
├───┼───┼───┼────┼─────┼────┼───┤
│26 │鐘佩甄│109 年│彭治華以│鐘佩甄於 │上開虛擬│彭治華│
│ │(有提│1月2日│臉書暱稱│109 年 1 │帳戶經確│之後未│
│ │告) │凌晨 │「YANLAI│月 2 日凌 │認為笠榮│提供蔡│
│ │ │ │」與鐘佩│晨 1 時 23│興業有限│依林之│
│ │ │ │甄聯絡,│分許,轉帳│公司與金│演唱會│
│ │ │ │向鐘佩甄│1 萬 8000 │好運娛樂│門票 4│
│ │ │ │謊稱可出│元至被告指│城帳號「│張予鐘│
│ │ │ │售蔡依林│定之帳號 │很會仲(│佩甄,│
│ │ │ │之演唱會│000-000000│即彭治華│鐘佩甄│
│ │ │ │門票4張 │0000000000│)」之人│始知受│
│ │ │ │,致鐘佩│號帳戶內。│交易,金│騙( │
│ │ │ │甄陷於錯│ │好運娛樂│109 年│
│ │ │ │誤而匯款│ │城帳號「│度偵字│
│ │ │ │之。 │ │很會仲(│第1943│
│ │ │ │ │ │即彭治華│號)。│
│ │ │ │ │ │)」向笠│ │
│ │ │ │ │ │榮興業有│ │
│ │ │ │ │ │限公司購│ │
│ │ │ │ │ │買金好運│ │
│ │ │ │ │ │娛樂城金│ │
│ │ │ │ │ │幣而產生│ │
│ │ │ │ │ │。 │ │
├───┼───┼───┼────┼─────┼────┼───┤
│27 │葉渝焙│109 年│彭治華以│葉渝焙於 │上開虛擬│彭治華│
│ │(有提│1月5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5 │帳戶經確│之後未│
│ │告) │晚間 │「KELLYB│日晚間10時│認為笠榮│提供蔡│
│ │ │ │RADFIELD│27分許、10│興業有限│依林之│
│ │ │ │」與葉渝│時40分許,│公司與金│演唱會│
│ │ │ │焙聯絡,│轉帳5000、│好運娛樂│門票予│
│ │ │ │向葉渝焙│4800元至彭│城帳號「│葉渝焙│
│ │ │ │謊稱可出│治華指定之│很會仲(│,葉渝│
│ │ │ │售蔡依林│帳號007-1 │即彭治華│焙始知│
│ │ │ │之演唱會│0000000000│)」之人│受騙(│
│ │ │ │門票,致│557260號、│交易,金│109 年│
│ │ │ │葉渝焙陷│000-00000 │好運娛樂│度偵字│
│ │ │ │於錯誤而│000000000 │城帳號「│第1943│
│ │ │ │匯款之。│945號帳戶 │很會仲(│號)。│
│ │ │ │ │內。 │即彭治華│ │
│ │ │ │ │ │)」向笠│ │
│ │ │ │ │ │榮興業有│ │
│ │ │ │ │ │限公司購│ │
│ │ │ │ │ │買金好運│ │
│ │ │ │ │ │娛樂城金│ │
│ │ │ │ │ │幣而產生│ │
│ │ │ │ │ │。 │ │
├───┼───┼───┼────┼─────┼────┼───┤
│28 │林嘉信│109 年│彭治華以│林嘉信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1月8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8 │00000000│之後未│
│ │告) │上午 │「柳橙仔│日上午7時 │號帳戶經│提供蔡│
│ │ │ │」、「胖│14分許,轉│確認為不│依林之│
│ │ │ │子」與林│帳1萬9600 │知情之吳│演唱會│
│ │ │ │嘉信聯絡│元至彭治華│承學所有│門票 4│
│ │ │ │,向林嘉│指定之帳號│,吳承學│張予林│
│ │ │ │信謊稱可│000-000068│於警詢時│嘉信,│
│ │ │ │出售蔡依│425843號帳│證述表示│林嘉信│
│ │ │ │林之演唱│戶內。 │是臉書暱│始知受│
│ │ │ │會門票 4│ │稱「高政│騙( │
│ │ │ │張,致林│ │輝」、 │109 年│
│ │ │ │嘉信陷於│ │LINE 暱 │度偵字│
│ │ │ │錯誤而匯│ │稱龍(即│第1943│
│ │ │ │款之。 │ │彭治華)│號)。│
│ │ │ │ │ │之人表示│ │
│ │ │ │ │ │要其幫他│ │
│ │ │ │ │ │購買2萬 │ │
│ │ │ │ │ │元之遊戲│ │
│ │ │ │ │ │幣,才有│ │
│ │ │ │ │ │上開交易│ │
│ │ │ │ │ │。 │ │
├───┼───┼───┼────┼─────┼────┼───┤
│29 │陳柏鈞│109 年│彭治華以│陳柏鈞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1月13 │臉書暱稱│109年1月13│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凌晨│「朱澤元│日凌晨2時 │號帳戶經│提供遊│
│ │ │ │」與陳柏│52分許,轉│確認為不│戲帳號│
│ │ │ │鈞聯絡,│帳5000元至│知情之呂│予陳柏│
│ │ │ │向陳柏鈞│彭治華指定│嘉玲所有│鈞,陳│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004 │,呂嘉玲│柏鈞始│
│ │ │ │售遊戲帳│-000000000│於警詢時│知受騙│
│ │ │ │號,致陳│085號帳戶 │證述表示│(109 │
│ │ │ │柏鈞陷於│內。 │是星城角│年度偵│
│ │ │ │錯誤而匯│ │色暱稱「│字第 │
│ │ │ │款之。 │ │破螺旋槳│1943 │
│ │ │ │ │ │(即彭治│號)。│
│ │ │ │ │ │華)」要│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星城遊戲│ │
│ │ │ │ │ │幣,才提│ │
│ │ │ │ │ │供上開帳│ │
│ │ │ │ │ │戶供其匯│ │
│ │ │ │ │ │款。 │ │
├───┼───┼───┼────┼─────┼────┼───┤
│30 │莊葳朋│109年1│彭治華以│莊葳朋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月13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13│00000000│之後未│
│ │告) │凌晨 │「朱澤元│日凌晨5時 │號帳戶經│提供虛│
│ │ │ │」與莊葳│33分許,轉│確認為不│擬寶物│
│ │ │ │朋聯絡,│帳6000元至│知情之呂│「死亡│
│ │ │ │向莊葳朋│彭治華指定│嘉玲所有│系列 M│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004 │,呂嘉玲│套時裝│
│ │ │ │售楓之谷│-000000000│於警詢時│」予莊│
│ │ │ │遊戲虛擬│085號帳戶 │證述表示│葳朋,│
│ │ │ │寶物「死│內。 │是星城角│莊葳朋│
│ │ │ │亡系列 M│ │色暱稱「│始知受│
│ │ │ │套時裝」│ │破螺旋槳│騙( │
│ │ │ │,致莊葳│ │(即彭治│109 年│
│ │ │ │朋陷於錯│ │華)」要│度偵字│
│ │ │ │誤而匯款│ │向其購買│第1943│
│ │ │ │之。 │ │星城遊戲│號)。│
│ │ │ │ │ │幣,才提│ │
│ │ │ │ │ │供上開帳│ │
│ │ │ │ │ │戶供其匯│ │
│ │ │ │ │ │款。 │ │
├───┼───┼───┼────┼─────┼────┼───┤
│31 │莊卜鑑│109 年│彭治華以│莊卜鑑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1月17 │臉書暱稱│109年1月17│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下午│「葉華義│日上午8時 │39號帳戶│提供遊│
│ │ │ │」、LINE│30分許,轉│經確認為│戲帳號│
│ │ │ │ 暱稱「 │帳9000元至│不知情之│予莊卜│
│ │ │ │老潭」與│彭治華指定│曾麗卿所│鑑,莊│
│ │ │ │莊卜鑑聯│之帳號808 │使用(所│卜鑑始│
│ │ │ │絡,向莊│-000000000│有人為鄭│知受騙│
│ │ │ │卜鑑謊稱│55439號帳 │宥均),│(109 │
│ │ │ │可出售遊│戶內。 │曾麗卿於│年度偵│
│ │ │ │戲帳號,│ │警詢時證│字第 │
│ │ │ │致莊卜鑑│ │述表示是│1943 │
│ │ │ │陷於錯誤│ │8591會員│號)。│
│ │ │ │而匯款之│ │「譚劭安│ │
│ │ │ │。 │ │」要向其│ │
│ │ │ │ │ │購買金好│ │
│ │ │ │ │ │運娛樂城│ │
│ │ │ │ │ │遊戲幣,│ │
│ │ │ │ │ │並存入帳│ │
│ │ │ │ │ │號「很會│ │
│ │ │ │ │ │仲(即彭│ │
│ │ │ │ │ │治華)」│ │
│ │ │ │ │ │帳戶,才│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易。 │ │
├───┼───┼───┼────┼─────┼────┼───┤
│32 │黃士峰│109 年│彭治華以│黃士峰於 │8591網路│彭治華│
│ │(有提│1月20 │手機號碼│109年1月20│賣場(編│之後並│
│ │告) │日 │00000000│日晚間至1 │號737941│未提供│
│ │ │ │32號及臉│月21日凌晨│)經確認│其天堂│
│ │ │ │書暱稱「│,將3000、│為不知情│M 遊戲│
│ │ │ │張華興」│1萬2000元 │之曾麗卿│帳號、│
│ │ │ │與黃士峰│,依彭治華│所使用(│密碼予│
│ │ │ │聯絡,向│指示,透過│所有人為│黃士峰│
│ │ │ │黃士峰謊│金好運娛樂│鄭宥均)│,黃士│
│ │ │ │稱可交換│城購買虛擬│,曾麗卿│峰始知│
│ │ │ │天堂M遊 │幣後提供予│於警詢時│受騙(│
│ │ │ │戲帳號,│彭治華所指│證述表示│109 年│
│ │ │ │並要求黃│定之8591網│是金好運│度偵字│
│ │ │ │士峰補差│路賣場(編│娛樂城角│第1943│
│ │ │ │額,致黃│號737941)│色帳號「│號)。│
│ │ │ │士峰陷於│ │很會仲(│ │
│ │ │ │錯誤。 │ │即彭治華│ │
│ │ │ │ │ │)」之人│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遊戲分 │ │
│ │ │ │ │ │0000000 │ │
│ │ │ │ │ │、373860│ │
│ │ │ │ │ │,才有前│ │
│ │ │ │ │ │開交易。│ │
├───┼───┼───┼────┼─────┼────┼───┤
│33 │陳依婷│109 年│彭治華以│陳依婷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1月23 │手機號碼│109 年 1 │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上午│00000000│月 23 日上│4408號帳│提供演│
│ │ │ │32號及臉│午 7 時 21│戶經確認│唱會門│
│ │ │ │書暱稱「│分許,轉帳│為不知情│票予陳│
│ │ │ │葉昌順」│3000 元至 │之曾麗卿│依婷,│
│ │ │ │與陳依婷│彭治華所指│所使用(│陳依婷│
│ │ │ │聯絡,向│定帳號 808│所有人為│始知受│
│ │ │ │陳依婷謊│-000000000│鄭宥均)│騙( │
│ │ │ │稱可出售│0000000號 │,曾麗卿│109 年│
│ │ │ │蔡依林之│虛擬帳戶內│於警詢時│度偵字│
│ │ │ │演唱會門│。 │證述表示│第1943│
│ │ │ │票,致陳│ │是8591會│號)。│
│ │ │ │依婷陷於│ │員「莊凱│ │
│ │ │ │錯誤。 │ │翔」要向│ │
│ │ │ │ │ │其購買金│ │
│ │ │ │ │ │好運娛樂│ │
│ │ │ │ │ │城遊戲幣│ │
│ │ │ │ │ │,並存入│ │
│ │ │ │ │ │帳號「很│ │
│ │ │ │ │ │會仲(即│ │
│ │ │ │ │ │彭治華)│ │
│ │ │ │ │ │」帳戶,│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交易。 │ │
├───┼───┼───┼────┼─────┼────┼───┤
│34 │林源福│109 年│彭治華以│林源福於 │無 │彭治華│
│ │(未提│1月23 │手機號碼│109 年 1 │ │之後並│
│ │告) │日 │00000000│月 23 日中│ │未付款│
│ │ │ │32號及臉│午 12 時 │ │900 元│
│ │ │ │書暱稱「│43 分許, │ │予林源│
│ │ │ │葉昌順」│將 GASH 點│ │福,林│
│ │ │ │與林源福│數 1000 點│ │源福始│
│ │ │ │聯絡,向│序號給予彭│ │知受騙│
│ │ │ │林源福謊│治華。 │ │(109 │
│ │ │ │稱要向其│ │ │年度偵│
│ │ │ │購買GASH│ │ │字第 │
│ │ │ │點數,致│ │ │1943 │
│ │ │ │林源福陷│ │ │號)。│
│ │ │ │於錯誤。│ │ │ │
├───┼───┼───┼────┼─────┼────┼───┤
│35 │彭曉美│109 年│彭治華以│彭曉美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1月25 │手機號碼│109年1月25│ │之後未│
│ │告) │日下午│00000000│日下午5時9│ │提供演│
│ │ │ │32號及臉│分許,轉帳│ │唱會門│
│ │ │ │書暱稱「│4500元至彭│ │票予彭│
│ │ │ │彭書易」│治華所指定│ │曉美,│
│ │ │ │與彭曉美│帳號700-01│ │彭曉美│
│ │ │ │聯絡,向│00000-0000│ │始知受│
│ │ │ │彭曉美謊│467號帳戶 │ │騙( │
│ │ │ │稱可出售│內。 │ │109 年│
│ │ │ │蔡依林之│ │ │度偵字│
│ │ │ │演唱會門│ │ │第1943│
│ │ │ │票,致彭│ │ │號)。│
│ │ │ │曉美陷於│ │ │ │
│ │ │ │錯誤。 │ │ │ │
├───┼───┼───┼────┼─────┼────┼───┤
│36 │陳瑞吉│109 年│彭治華以│陳瑞吉於 │無 │彭治華│
│ │(有提│1月25 │臉書暱稱│109年1月25│ │之後未│
│ │告) │日上午│「彭書易│日中午12時│ │提供遊│
│ │ │ │」與陳瑞│許,轉帳 │ │戲幣 │
│ │ │ │吉聯絡,│9000元至彭│ │160 億│
│ │ │ │向陳瑞吉│治華所指定│ │予陳瑞│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700 │ │吉,陳│
│ │ │ │售遊戲幣│-0000000-0│ │瑞吉始│
│ │ │ │160 億,│148467號帳│ │知受騙│
│ │ │ │致陳瑞吉│戶內。 │ │(109 │
│ │ │ │陷於錯誤│ │ │年度偵│
│ │ │ │而匯款之│ │ │字第 │
│ │ │ │。 │ │ │1943 │
│ │ │ │ │ │ │號)。│
├───┼───┼───┼────┼─────┼────┼───┤
│37 │盛家豪│109 年│彭治華以│盛家豪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1月30 │手機號碼│109年1月30│0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 │00000000│日上午10時│09號帳戶│提供球│
│ │ │ │32號及臉│33分許,轉│經確認為│鞋予盛│
│ │ │ │書暱稱「│帳3500元至│不知情之│家豪,│
│ │ │ │章萊智」│彭治華所指│曾麗卿所│盛家豪│
│ │ │ │與盛家豪│定帳號808 │使用(所│始知受│
│ │ │ │聯絡,向│-000000000│有人為鄭│騙( │
│ │ │ │盛家豪謊│20009號虛 │宥均),│109 年│
│ │ │ │稱可出售│擬帳戶內。│曾麗卿於│度偵字│
│ │ │ │球鞋予盛│ │警詢時證│第1943│
│ │ │ │家豪,致│ │述表示是│號)。│
│ │ │ │盛家豪陷│ │8591會員│ │
│ │ │ │於錯誤。│ │「周怡萱│ │
│ │ │ │ │ │(即彭治│ │
│ │ │ │ │ │華)」要│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金好運娛│ │
│ │ │ │ │ │樂城遊戲│ │
│ │ │ │ │ │幣,並存│ │
│ │ │ │ │ │入暱稱「│ │
│ │ │ │ │ │麝麝」帳│ │
│ │ │ │ │ │戶,才有│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 │ │
├───┼───┼───┼────┼─────┼────┼───┤
│38 │李瑞麟│109 年│彭治華以│李瑞麟於 │700 │彭治華│
│ │(有提│2 月 1│臉書暱稱│109年2月1 │-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上午│「陳志良│日上午10時│-0000000│提供遊│
│ │ │ │」與李瑞│54分許,轉│號帳戶經│戲天堂│
│ │ │ │麟聯絡,│帳1萬5000 │確認為不│M 藍鑽│
│ │ │ │向李瑞麟│元至彭治華│知情之陳│予李瑞│
│ │ │ │謊稱可出│指定之帳號│志良所有│麟,李│
│ │ │ │售遊戲天│000-000000│,陳志良│瑞麟始│
│ │ │ │堂 M 藍 │8-0000000 │表示是臉│知受騙│
│ │ │ │鑽,致李│號帳戶內。│書暱稱「│(109 │
│ │ │ │瑞麟陷於│ │陳皺昇(│年度偵│
│ │ │ │錯誤而匯│ │即彭治華│字第 │
│ │ │ │款之。 │ │)」之人│1943 │
│ │ │ │ │ │請其提供│號)。│
│ │ │ │ │ │帳戶轉匯│ │
│ │ │ │ │ │協助購買│ │
│ │ │ │ │ │遊戲幣,│ │
│ │ │ │ │ │才提供上│ │
│ │ │ │ │ │開帳戶。│ │
├───┼───┼───┼────┼─────┼────┼───┤
│39 │馬世博│109 年│彭治華以│馬世博於 │700 │彭治華│
│ │(有提│2 月 1│手機號碼│109年2月1 │-0000000│之後未│
│ │告) │日中午│00000000│日,轉帳1 │-0000000│提供遊│
│ │ │ │32號及 │萬元至彭治│號帳戶經│戲幣予│
│ │ │ │LINE 暱 │華指定之帳│確認為不│馬世博│
│ │ │ │稱「南瓜│號700 -006│知情之陳│,馬世│
│ │ │ │精神」與│0000000000│志良所有│博始知│
│ │ │ │馬世博聯│8號帳戶內 │,陳志良│受騙(│
│ │ │ │絡,向馬│。 │表示是臉│109 年│
│ │ │ │世博謊稱│ │書暱稱「│度偵字│
│ │ │ │可出售遊│ │陳皺昇(│第1943│
│ │ │ │戲幣予馬│ │即彭治華│號)。│
│ │ │ │世博,致│ │)」之人│ │
│ │ │ │馬世博陷│ │請其提供│ │
│ │ │ │於錯誤。│ │帳戶轉匯│ │
│ │ │ │ │ │協助購買│ │
│ │ │ │ │ │遊戲幣,│ │
│ │ │ │ │ │才提供上│ │
│ │ │ │ │ │開帳戶。│ │
├───┼───┼───┼────┼─────┼────┼───┤
│40 │林俊宏│109 年│彭治華以│林俊宏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2月2日│手機號碼│109年2月3 │00000000│之後未│
│ │告) │晚間 │00000000│日凌晨0時 │65號、 │提供球│
│ │ │ │32號及臉│42分、0時 │000-0000│鞋予林│
│ │ │ │書暱稱「│58分許,轉│00000000│俊宏,│
│ │ │ │顏寶豐」│帳3000元、│82號虛擬│林俊宏│
│ │ │ │與林俊宏│9000元至彭│帳戶經確│始知受│
│ │ │ │聯絡,向│治華所指定│認為不知│騙( │
│ │ │ │林俊宏謊│之帳號808 │情之陳亮│109 年│
│ │ │ │稱可出售│-000000000│蓉所使用│度偵字│
│ │ │ │ 3雙球鞋│37365號、 │(所有人│第1943│
│ │ │ │予林俊宏│000-000010│為陳亭靜│號)。│
│ │ │ │,致林俊│00000000號│),陳亮│ │
│ │ │ │宏陷於錯│虛擬帳戶內│蓉於警詢│ │
│ │ │ │誤。 │。且於109 │時證述表│ │
│ │ │ │ │年2月3日上│示是8591│ │
│ │ │ │ │午8時31分 │會員「彭│ │
│ │ │ │ │許另以代碼│彥菖(即│ │
│ │ │ │ │繳款6000元│彭治華)│ │
│ │ │ │ │。 │」要向其│ │
│ │ │ │ │ │購買星城│ │
│ │ │ │ │ │遊戲幣,│ │
│ │ │ │ │ │並存入暱│ │
│ │ │ │ │ │稱「破螺│ │
│ │ │ │ │ │旋槳」帳│ │
│ │ │ │ │ │戶,才有│ │
│ │ │ │ │ │前開交易│ │
│ │ │ │ │ │。代碼繳│ │
│ │ │ │ │ │費6000元│ │
│ │ │ │ │ │則是存入│ │
│ │ │ │ │ │不知情之│ │
│ │ │ │ │ │詹榮和所│ │
│ │ │ │ │ │有帳號 │ │
│ │ │ │ │ │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 │ │ │ │0號帳戶 │ │
│ │ │ │ │ │,詹榮和│ │
│ │ │ │ │ │於警詢時│ │
│ │ │ │ │ │證述表示│ │
│ │ │ │ │ │是老子有│ │
│ │ │ │ │ │錢帳號「│ │
│ │ │ │ │ │隨便打的│ │
│ │ │ │ │ │(即彭治│ │
│ │ │ │ │ │華)」要│ │
│ │ │ │ │ │向其購買│ │
│ │ │ │ │ │遊戲幣,│ │
│ │ │ │ │ │才有前開│ │
│ │ │ │ │ │交易。 │ │
├───┼───┼───┼────┼─────┼────┼───┤
│41 │林楷桐│109 年│彭治華以│林楷桐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2月5日│手機號碼│109年2月5 │00000000│之後未│
│ │告) │凌晨 │00000000│日凌晨1時 │5076號帳│提供球│
│ │ │ │32 │53分許,轉│戶為不知│鞋予林│
│ │ │ │號及臉書│帳3500元至│情之詹榮│楷桐,│
│ │ │ │暱稱「周│彭治華所指│和所有,│林楷桐│
│ │ │ │欽霖」與│定帳號008 │詹榮和於│始知受│
│ │ │ │林楷桐聯│-000000000│警詢時證│騙( │
│ │ │ │絡,向林│0000000號 │述表示是│109 年│
│ │ │ │楷桐謊稱│帳戶內。 │老子有錢│度偵字│
│ │ │ │可出售球│ │帳號「隨│第1943│
│ │ │ │鞋予林楷│ │便打的(│號)。│
│ │ │ │桐,致林│ │即彭治華│ │
│ │ │ │楷桐陷於│ │)」要向│ │
│ │ │ │錯誤。 │ │其購買遊│ │
│ │ │ │ │ │戲幣,才│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易。 │ │
├───┼───┼───┼────┼─────┼────┼───┤
│42 │宋家宏│109 年│彭治華以│宋家宏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2月7日│臉書暱稱│109年2月7 │00000000│之後未│
│ │告) │晚間 │「周欽霖│日晚間10時│00號帳戶│提供天│
│ │ │ │」與宋家│36分、10時│為不知情│堂 M │
│ │ │ │宏聯絡,│37分許,轉│之蔡坤佑│遊戲帳│
│ │ │ │向宋家宏│帳5萬、2萬│所有,蔡│號予宋│
│ │ │ │謊稱可出│元至彭治華│坤佑於警│家宏,│
│ │ │ │售天堂 M│指定之帳號│詢時證述│宋家宏│
│ │ │ │遊戲帳號│000 -00000│表示是有│始知受│
│ │ │ │,致宋家│000000000 │跟臉書帳│騙( │
│ │ │ │宏陷於錯│號帳戶內。│號暱稱「│109 年│
│ │ │ │誤而匯款│ │周欽霖(│度偵字│
│ │ │ │之。 │ │即彭治華│第1943│
│ │ │ │ │ │)」之人│號)。│
│ │ │ │ │ │購買遊戲│ │
│ │ │ │ │ │幣,之後│ │
│ │ │ │ │ │「周欽霖│ │
│ │ │ │ │ │」又匯款│ │
│ │ │ │ │ │要其幫忙│ │
│ │ │ │ │ │買幣,才│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易。 │ │
├───┼───┼───┼────┼─────┼────┼───┤
│43 │林裕修│109年2│彭治華以│林裕修於 │000-0000│彭治華│
│ │(有提│月1日 │臉書暱稱│109年2月1 │000-0000│之後未│
│ │告) │中午 │「南瓜精│日下午1時 │158號帳 │提供遊│
│ │ │ │神」與林│11分許,轉│戶經確認│戲鑽石│
│ │ │ │裕修聯絡│帳5000元至│為不知情│8000 │
│ │ │ │,向林裕│彭治華指定│之陳志良│鑽予林│
│ │ │ │修謊稱可│之帳號700 │所有,陳│裕修,│
│ │ │ │出售遊戲│-0000000 │志良表示│林裕修│
│ │ │ │鑽石8000│-0000000號│是臉書暱│始知受│
│ │ │ │鑽,致林│帳戶內。 │稱「陳皺│騙( │
│ │ │ │裕修陷於│ │昇(即彭│109 年│
│ │ │ │錯誤而匯│ │治華)」│度偵字│
│ │ │ │款之。 │ │之人請其│第1943│
│ │ │ │ │ │提供帳戶│號)。│
│ │ │ │ │ │轉匯協助│ │
│ │ │ │ │ │購買遊戲│ │
│ │ │ │ │ │幣,才提│ │
│ │ │ │ │ │供上開帳│ │
│ │ │ │ │ │戶。 │ │
├───┼───┼───┼────┼─────┼────┼───┤
│44 │王仁儒│109 年│彭治華以│王仁儒於 │000-0000│彭治華│
│ │(未提│2月4日│臉書暱稱│109年2月4 │00000000│之後未│
│ │告) │ │「周欽霖│日晚間7時 │8號帳戶 │提供天│
│ │ │ │」與王仁│18分許,轉│經確認為│堂 M │
│ │ │ │儒聯絡,│帳3萬元至 │不知情之│遊戲之│
│ │ │ │向王仁儒│彭治華指定│周承頡所│遊戲幣│
│ │ │ │謊稱可出│之帳號808 │有,周承│與裝備│
│ │ │ │售天堂 M│-000000000│頡於警詢│予王仁│
│ │ │ │遊戲之遊│5788號帳戶│時證述表│儒,王│
│ │ │ │戲幣與裝│內。 │示是臉書│仁儒始│
│ │ │ │備,致王│ │暱稱「周│知受騙│
│ │ │ │仁儒陷於│ │欽霖(即│(109 │
│ │ │ │錯誤而匯│ │彭治華)│年度偵│
│ │ │ │款之。 │ │」當時要│字第 │
│ │ │ │ │ │出售鞋子│1943 │
│ │ │ │ │ │,但因「│號)。│
│ │ │ │ │ │周欽霖」│ │
│ │ │ │ │ │表示未有│ │
│ │ │ │ │ │其尺寸,│ │
│ │ │ │ │ │要退還款│ │
│ │ │ │ │ │項才退款│ │
│ │ │ │ │ │至上開帳│ │
│ │ │ │ │ │戶。 │ │
├───┼───┼───┼────┼─────┼────┼───┤
│45 │陳柏嘉│108 年│彭治華以│陳柏嘉於 │帳號812-│彭治華│
│ │(有提│8月2日│LINE 暱 │108年8月2 │00000000│之後未│
│ │告) │晚間 │稱「天堂│日晚間8時 │00000000│提供遊│
│ │ │ │咪妮魔力│42分許,轉│號帳戶,│戲鑽石│
│ │ │ │」之人與│帳3500元至│經確認為│6805 │
│ │ │ │陳柏嘉聯│彭治華指定│不知情之│鑽予陳│
│ │ │ │絡,向陳│之帳號812 │張庭甄所│柏嘉,│
│ │ │ │柏嘉謊稱│-000000002│有,張庭│陳柏嘉│
│ │ │ │可出售天│0000000號 │甄於警詢│始知受│
│ │ │ │堂 M 虛 │帳戶內。 │時證述表│騙( │
│ │ │ │擬貨幣 │ │示是蝦皮│109 年│
│ │ │ │6805 鑽 │ │帳號黃頎│度偵字│
│ │ │ │,致陳柏│ │衡之人(│第2878│
│ │ │ │嘉陷於錯│ │即彭治華│號、第│
│ │ │ │誤而匯款│ │)表示要│6312號│
│ │ │ │之。 │ │買星城 │)。 │
│ │ │ │ │ │ONLINE │ │
│ │ │ │ │ │遊戲幣存│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戲角色「│ │
│ │ │ │ │ │浪琉連(│ │
│ │ │ │ │ │即彭治華│ │
│ │ │ │ │ │)」帳戶│ │
│ │ │ │ │ │,才有前│ │
│ │ │ │ │ │開交易。│ │
├───┼───┼───┼────┼─────┼────┼───┤
│46 │蘇臣蜂│108 年│彭治華以│蘇臣蜂於 │上開8591│彭治華│
│ │(有提│6月5日│臉書帳號│108年6月5 │帳戶,經│之後未│
│ │告) │ │「林尚孝│日下午2時 │確認為不│提供遊│
│ │ │ │」、 │35分許,以│知情之周│戲鑽予│
│ │ │ │LINE 暱 │IBON系統代│世晨所有│蘇臣蜂│
│ │ │ │稱「幸運│碼繳費方式│,周世晨│,蘇臣│
│ │ │ │鑽」之人│繳7000元至│於警詢時│蜂始知│
│ │ │ │與蘇臣蜂│彭治華所指│證述表示│受騙(│
│ │ │ │聯絡,向│定之8591帳│是8591帳│109 年│
│ │ │ │蘇臣蜂謊│戶。 │號之人(│度偵字│
│ │ │ │稱可代購│ │經確認為│第3950│
│ │ │ │遊戲內之│ │彭治華)│號)。│
│ │ │ │鑽石,致│ │表示要買│ │
│ │ │ │蘇臣蜂陷│ │星城 │ │
│ │ │ │於錯誤而│ │ONLINE遊│ │
│ │ │ │匯款之。│ │戲幣,才│ │
│ │ │ │ │ │有前開交│ │
│ │ │ │ │ │易,前開│ │
│ │ │ │ │ │購買之遊│ │
│ │ │ │ │ │戲幣之後│ │
│ │ │ │ │ │存入彭治│ │
│ │ │ │ │ │華所使用│ │
│ │ │ │ │ │之8591「│ │
│ │ │ │ │ │彭耀(│ │
│ │ │ │ │ │彭治華所│ │
│ │ │ │ │ │使用)」│ │
│ │ │ │ │ │帳戶內。│ │
├───┼───┼───┼────┼─────┼────┼───┤
│47 │胡孟孝│108 年│彭治華以│胡孟孝於 │帳號 822│彭治華│
│ │(有提│8月4日│臉書帳號│108年8月4 │-0000000│之後未│
│ │告) │上午 │「劉瑋瑋│日上午9時 │38122號 │提供虛│
│ │ │ │」之人與│41分、9時 │帳戶,經│擬寶物│
│ │ │ │胡孟孝聯│53分許,轉│確認為不│予胡孟│
│ │ │ │絡,向胡│帳2萬3000 │知情之張│孝,胡│
│ │ │ │孟孝謊稱│元、5000元│庭甄所有│孟孝始│
│ │ │ │可出售虛│至彭治華指│,張庭甄│知受騙│
│ │ │ │擬寶物商│定之帳號 │於警詢時│(109 │
│ │ │ │品,致胡│000 -00000│證述表示│年度偵│
│ │ │ │孟孝陷於│0000000號 │是蝦皮帳│字第 │
│ │ │ │錯誤而匯│帳戶內。 │號黃頎衡│5445 │
│ │ │ │款之。 │ │之人(即│號、第│
│ │ │ │ │ │彭治華)│6312 │
│ │ │ │ │ │表示要買│號)。│
│ │ │ │ │ │星城 │ │
│ │ │ │ │ │ONLINE │ │
│ │ │ │ │ │遊戲幣存│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戲角色「│ │
│ │ │ │ │ │浪琉連(│ │
│ │ │ │ │ │即彭治華│ │
│ │ │ │ │ │)」帳戶│ │
│ │ │ │ │ │,才有前│ │
│ │ │ │ │ │開交易。│ │
├───┼───┼───┼────┼─────┼────┼───┤
│48 │劉思傑│108 年│彭治華以│劉思傑於 │帳號 822│彭治華│
│ │(有提│8月4日│臉書帳號│108年8月4 │-0000000│之後未│
│ │告) │下午 │「劉瑋瑋│日下午2時 │38122號 │提供虛│
│ │ │ │」之人與│28分、2時 │帳戶,經│擬寶物│
│ │ │ │劉思傑聯│33分許,轉│確認為不│予劉思│
│ │ │ │絡,向劉│帳1萬5000 │知情之張│傑,劉│
│ │ │ │思傑謊稱│元、1萬 │庭甄所有│思傑始│
│ │ │ │可出售遊│5000元至彭│,張庭甄│知受騙│
│ │ │ │戲道具,│治華指定之│於警詢時│(109 │
│ │ │ │致劉思傑│帳號822-54│證述表示│年度偵│
│ │ │ │陷於錯誤│0000000000│是蝦皮帳│字第 │
│ │ │ │而匯款之│號帳戶內。│號黃頎衡│5445 │
│ │ │ │。 │ │之人(即│號、第│
│ │ │ │ │ │彭治華)│6312 │
│ │ │ │ │ │表示要買│號)。│
│ │ │ │ │ │星城 │ │
│ │ │ │ │ │ONLINE │ │
│ │ │ │ │ │遊戲幣存│ │
│ │ │ │ │ │入星城遊│ │
│ │ │ │ │ │戲角色「│ │
│ │ │ │ │ │浪琉連(│ │
│ │ │ │ │ │即彭治華│ │
│ │ │ │ │ │)」帳戶│ │
│ │ │ │ │ │,才有前│ │
│ │ │ │ │ │開交易。│ │
├───┼───┼───┼────┼─────┼────┼───┤
│49 │陳師敏│108 年│彭治華以│陳師敏於 │上開帳戶│彭治華│
│ │(有提│3月30 │手機號碼│108 年 3 │,經確認│之後未│
│ │告) │日下午│00000000│月 30 日晚│為聚冠有│提供天│
│ │ │ │72、臉書│間 8 時 31│限公司所│堂遊戲│
│ │ │ │帳號「彭│分許,以 │有,聚冠│鑽石予│
│ │ │ │治華」、│IBON 系統 │有限公司│陳師敏│
│ │ │ │LINE 暱 │代碼繳費方│表示是帳│,陳師│
│ │ │ │稱「古」│式繳 1500 │號「特總│敏始知│
│ │ │ │之人與陳│元至彭治華│兵」之人│受騙(│
│ │ │ │師敏聯絡│所指定之帳│(經確認│109 年│
│ │ │ │,向陳師│戶。 │為彭治華│度偵字│
│ │ │ │敏謊稱可│ │)表示要│第5644│
│ │ │ │出售天堂│ │買遊戲分│號)。│
│ │ │ │遊戲鑽石│ │數,才有│ │
│ │ │ │,致彭師│ │前開交易│ │
│ │ │ │敏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之。 │ │ │ │
├───┼───┼───┼────┼─────┼────┼───┤
│50 │吳承學│109 年│彭治華以│吳承學於 │帳號 │彭治華│
│ │(有提│1月7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7 │00000000│之後未│
│ │告) │下午 │「高政輝│日下午2時 │00000000│提供天│
│ │ │ │」、LINE│36分許,轉│號帳戶經│堂 M │
│ │ │ │暱稱龍之│帳9000元至│確認為不│遊戲手│
│ │ │ │人與吳承│彭治華指定│知情之黃│遊帳號│
│ │ │ │學聯絡,│之帳號0092│盛揮所有│予吳承│
│ │ │ │向吳承學│0000000000│,黃盛揮│學,吳│
│ │ │ │謊稱可出│05號帳戶內│於警詢時│承學始│
│ │ │ │售天堂M │,另於109 │證述表示│知受騙│
│ │ │ │遊戲手遊│年1月8日中│是「陳隨│(109 │
│ │ │ │帳號,致│午12時18分│意(即彭│年度偵│
│ │ │ │吳承學陷│許,將1萬 │治華)」│字第 │
│ │ │ │於錯誤而│5000元以 │向其購買│5648 │
│ │ │ │匯款之。│IBON系統代│GASH 點 │號)。│
│ │ │ │ │碼繳費方式│數 9000 │ │
│ │ │ │ │存入至彭治│,才有前│ │
│ │ │ │ │華所指定之│開交易。│ │
│ │ │ │ │帳戶內。 │代碼繳費│ │
│ │ │ │ │ │1萬5000 │ │
│ │ │ │ │ │元部分,│ │
│ │ │ │ │ │則是匯入│ │
│ │ │ │ │ │不知情之│ │
│ │ │ │ │ │周世晨之│ │
│ │ │ │ │ │8591會員│ │
│ │ │ │ │ │帳戶,再│ │
│ │ │ │ │ │由不知情│ │
│ │ │ │ │ │之周世晨│ │
│ │ │ │ │ │依第3方 │ │
│ │ │ │ │ │(即彭治│ │
│ │ │ │ │ │華)之指│ │
│ │ │ │ │ │示匯到星│ │
│ │ │ │ │ │城ONLINE│ │
│ │ │ │ │ │帳號「吳│ │
│ │ │ │ │ │亦萱」之│ │
│ │ │ │ │ │帳戶內。│ │
├───┼───┼───┼────┼─────┼────┼───┤
│51 │吳小涵│109 年│彭治華以│吳小涵於 │帳號9294│彭治華│
│ │(有提│1月8日│臉書暱稱│109年1月8 │00000000│之後未│
│ │告) │下午 │「高政輝│日下午5時7│34號帳戶│提供演│
│ │ │ │」之人與│分許,轉帳│經確認為│唱會門│
│ │ │ │吳小涵聯│1萬元至彭 │不知情之│票予吳│
│ │ │ │絡,向吳│治華指定之│黃盛揮所│小涵,│
│ │ │ │小涵謊稱│帳號929430│有,黃盛│吳小涵│
│ │ │ │可出售蔡│00000000號│揮於警詢│始知受│
│ │ │ │依林演唱│帳戶內。 │時證述表│騙( │
│ │ │ │會門票,│ │示是「陳│109 年│
│ │ │ │致吳小涵│ │隨意(即│度偵字│
│ │ │ │陷於錯誤│ │彭治華)│第5648│
│ │ │ │而匯款之│ │」向其購│號)。│
│ │ │ │。 │ │買GASH點│ │
│ │ │ │ │ │數10000 │ │
│ │ │ │ │ │,才有前│ │
│ │ │ │ │ │開交易。│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