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易,52,20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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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建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2號),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建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9 年4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姜建宇等情,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9 年5 月5 日向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提出刑事上訴狀,本院於109 年5 月6 日收受該書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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