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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賢
邱雅慧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12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57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葉佳賢、邱雅慧曾為夫妻,因其子葉明享曾砍傷告訴人羅國軒,雙方就賠償問題素有嫌隙,葉佳賢、邱雅慧竟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0 號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向羅國軒辱罵稱:「壓美本因屌」(客語,意指你媽被人幹)、「因屌娘妹」(客語,意指你幹你娘)等語及當場散布:「良拿衝去善檔,係碼該意思」(客語,意旨羅國軒持槍到山上)、「偷歐都賣」(臺語,意指羅國軒偷摩托車)之不實言論,向來往之不特定路人傳述,均足以貶損羅國軒在社會上之評價,並誹謗羅國軒之名譽。
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被告2 人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9年度竹調字第240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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