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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李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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