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易,559,2020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李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同日裁定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

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多數法律意見已有變更,本案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所定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形,是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爰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