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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建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建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宋建平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情形,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茲因於本院審理後,被告已坦承犯行,無傳喚證人之必要,而於109年7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年8月5日宣判,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爰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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