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之附表內容更正如本判決附
- 二、論罪:
- (一)查本件員警利用網際網路向被告購入CHANEL商標項鍊1件
- (二)被告持有如附件一附表所示仿冒品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 五、沒收:
- (一)扣案如附件一附表所示商品,均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 (二)另被告雖於偵查中提出新臺幣250元之犯罪所得(即警員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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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珍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珍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之條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之附表內容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黃珍珍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一)。
二、論罪:
(一)查本件員警利用網際網路向被告購入CHANEL商標項鍊1件時,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論以明知為仿冒品而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罪。
又被告雖曾於警詢中供稱:共賣出不到100件等語(見偵卷第11頁),然遍查全卷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資料可茲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自難單憑被告之自白,遽認被告已有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品既遂之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未合。
惟販賣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乃高度與低度行為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明定於同一法條內,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持有如附件一附表所示仿冒品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透過網路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而被告基於販賣意圖於民國107年12月某日起,迄至108年2月26日14時52分許止,購入如附件一附表所示仿冒品而持有並透過網路陳列,係以一接續行為持有數種仿冒品,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利益,竟意圖販賣而持有,並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品,此舉非但稀釋商標之價值,而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考量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值及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其因一時舉措失當,致觸犯刑法,惟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見被告甚有悔悟之意,告訴人亦表示同意被告緩刑等情,本院信其經此偵查、審理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如入監執行或繳納易科之罰金更難以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另本院為督促被告能依約給付告訴人賠償金,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方式賠償告訴人,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如於緩刑之期間內未遵循本院諭知之上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告訴人應主動、儘速向檢察官請求撤銷緩刑,使檢察官得以審酌是否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而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
倘告訴人未主動、儘速向檢察官請求撤銷緩刑,致緩刑之期間經過無法撤銷緩刑,然告訴人仍得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處理,併此指明。
至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另建請本院另以「簽署承諾書、辦理登報道歉」為緩刑條件,惟未見具體之內容或履行方式,且本院認以附件二所示方式為緩刑條件即為已足,故就該部分不定為緩刑條件,附此敘明。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件一附表所示商品,均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
(二)另被告雖於偵查中提出新臺幣250元之犯罪所得(即警員蒐證所給付之價款),惟本院考量被告因和解而賠償告訴人之金額已遠超過此犯罪所得,如再將被告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自無再宣告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162號
被 告 黃珍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珍珍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均係由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2月某日起,在其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住處,連結網際網路,利用臉書「黑白賣客社團」及臉書粉絲專頁「珍珍精品質購物」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直播影片,供不特定人瀏覽下標訂購,以此方式出售上開仿冒商品牟利。
經警先於107年12月24日某時佯裝買家在上開臉書直播平台以新臺幣(下同)250元(含運費)之價額下標購得CHANEL商標項鍊1件,依指示將價款匯至黃珍珍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內,並於收受上開項鍊後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循線於108年2月26日14時5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0樓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計1,308件及不法所得250元,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固喜歡固喜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黃珍珍於警詢及偵查│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 │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承有販賣仿冒品之行為,│
│ │ │惟辯稱扣案仿冒品係代其│
│ │ │任職於大陸地區公司取回│
│ │ │之退貨品,並非自己所有│
│ │ │云云。 │
├──┼───────────┼───────────┤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商│
│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香│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之│
│ │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事實。 │
│ │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
│ │CHANEL、BVLGARI、CARTI│ │
│ │ER、ROLEX、TIFFANY、 │ │
│ │MONTBLANC)、貞觀法律 │ │
│ │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
│ │(MICHAEL KORS、HERMES│ │
│ │、GUCCI、Dior、CD)、 │ │
│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
│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LV)│ │
│ │、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 │
│ │市價估價表。 │ │
├──┼───────────┼───────────┤
│3 │臉書「黑白賣客社團」及│全部犯罪事實。 │
│ │臉書粉絲專頁「珍珍精品│ │
│ │質購物」網頁翻拍照片、│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
│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附件二】
┌──────────────────────────────┐
│緩刑所附條件 │
├─┬────────────────────────────┤
│一│履行本院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欄」│
│ │所載之條件即: │
│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 │ 下同)参萬玖仟元整,共分六期,自民國109年6月起, │
│ │ 每月11日前給付陸仟捌佰元,至清償為止,如一期未給付│
│ │ ,視為全部到期。 │
│ │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新臺幣貳萬貳 │
│ │ 仟元整,共分六期,自民國109年6月起,每月11日前給 │
│ │ 付参仟肆佰元(最後一期為109年11月11日,給付伍仟元 │
│ │ )至清償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埃爾梅斯國際新臺幣参萬玖仟元整,共分│
│ │ 六期,自民國109年6月起,每月11日前給付陸仟捌佰元 │
│ │ ,至清償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二│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予告訴人法商路易威 │
│ │登馬爾悌耶公司。 │
└─┴────────────────────────────┘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扣案商品│扣案商品│備註 │
│ │(註冊審定號)│有無提告) │ │名稱 │數量 │ │
│ │ │ │ │ │ │ │
├──┼──────┼─────┼──────┼────┼────┼────┤
│1 │CHANEL │瑞士商香奈│髮飾品 │髮飾 │33件 │ │
│ │(00000000) │兒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未提告) │ │ │ │ │
├──┼──────┼─────┼──────┼────┼────┼────┤
│2 │Monogram)(bi│瑞士商香奈│戒指、手鍊、│手環 │23件 │ │
│ │-colored │兒股份有限│項鍊、胸針、│ │ │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耳環 │ │ │ │
│ │ │告) │ │ │ │ │
├──┼──────┼─────┼──────┼────┼────┼────┤
│3 │Monogram)(bi│瑞士商香奈│戒指、手鍊、│項鍊 │135件 │ │
│ │-colored │兒股份有限│項鍊、胸針、│ │ │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耳環 │ │ │ │
│ │ │告) │ │ │ │ │
├──┼──────┼─────┼──────┼────┼────┼────┤
│4 │Monogram)(bi│瑞士商香奈│戒指、手鍊、│耳環 │584件 │ │
│ │-colored │兒股份有限│項鍊、胸針、│ │ │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耳環 │ │ │ │
│ │ │告) │ │ │ │ │
├──┼──────┼─────┼──────┼────┼────┼────┤
│5 │Monogram)(bi│瑞士商香奈│戒指、手鍊、│胸針 │25件 │ │
│ │-colored │兒股份有限│項鍊、胸針、│ │ │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耳環 │ │ │ │
│ │ │告) │ │ │ │ │
├──┼──────┼─────┼──────┼────┼────┼────┤
│6 │CC Monogram │瑞士商香奈│眼鏡盒 │眼鏡盒 │4件 │ │
│ │in Circle │兒股份有限│ │ │ │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 │ │ │ │
│ │ │告) │ │ │ │ │
├──┼──────┼─────┼──────┼────┼────┼────┤
│7 │CHANEL │瑞士商香奈│衣服袋(塑膠 │塑膠袋 │40件 │有更正 │
│ │(00000000) │兒股份有限│製) │ │ │ │
│ │ │公司(未提 │ │ │ │ │
│ │ │告) │ │ │ │ │
├──┼──────┼─────┼──────┼────┼────┼────┤
│8 │Monogram)(bi│瑞士商香奈│戒指、手鍊、│戒指 │50件 │ │
│ │-colored │兒股份有限│項鍊、胸針、│ │ │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耳環 │ │ │ │
│ │ │告) │ │ │ │ │
├──┼──────┼─────┼──────┼────┼────┼────┤
│9 │CHANEL │瑞士商香奈│購物紙袋、衣│紙盒 │72件 │有更正 │
│ │(00000000) │兒股份有限│服袋(塑膠製 │ │ │ │
│ │ │公司(未提 │、紙製、紙盒│ │ │ │
│ │ │告) │) │ │ │ │
├──┼──────┼─────┼──────┼────┼────┼────┤
│10 │CHANEL │瑞士商香奈│購物紙袋、衣│束口袋 │75件 │ │
│ │(00000000) │兒股份有限│服袋(塑膠製 │ │ │ │
│ │ │公司(未提 │、紙製) │ │ │ │
│ │ │告) │ │ │ │ │
├──┼──────┼─────┼──────┼────┼────┼────┤
│11 │LV Circle │法商路易威│耳環、手鐲、│手環 │16件 │ │
│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鍊條或鐲子上│ │ │ │
│ │ │公司(提告)│的小飾物、胸│ │ │ │
│ │ │ │針 │ │ │ │
├──┼──────┼─────┼──────┼────┼────┼────┤
│12 │LV LOGO │法商路易威│頭飾品及髮飾│髮飾 │2件 │ │
│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品 │ │ │ │
│ │ │公司(提告)│ │ │ │ │
├──┼──────┼─────┼──────┼────┼────┼────┤
│13 │LV Circle │法商路易威│耳環、手鐲、│耳環 │33件 │ │
│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鍊條或鐲子上│ │ │ │
│ │ │公司(提告)│的小飾物、胸│ │ │ │
│ │ │ │針 │ │ │ │
├──┼──────┼─────┼──────┼────┼────┼────┤
│14 │LV Circle │法商路易威│耳環、手鐲、│胸針 │1件 │ │
│ │(00000000) │登馬爾悌耶│鍊條或鐲子上│ │ │ │
│ │ │公司(提告)│的小飾物、胸│ │ │ │
│ │ │ │針 │ │ │ │
├──┼──────┼─────┼──────┼────┼────┼────┤
│15 │CARTIER in │瑞士商卡地│類似組群 │戒指 │7件 │ │
│ │Script │亞國際有限│(1401):手鐲│ │ │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手鐲(首飾)│ │ │ │
│ │ │告) │、手鍊、戒指│ │ │ │
├──┼──────┼─────┼──────┼────┼────┼────┤
│16 │BVLGARI │義大利商台│類似組群 │戒指 │16件 │ │
│ │(00000000) │灣寶格麗股│(1401):手鐲│ │ │ │
│ │ │份有限公司│、手鐲(首飾)│ │ │ │
│ │ │(未提告) │、手鍊、戒指│ │ │ │
├──┼──────┼─────┼──────┼────┼────┼────┤
│17 │BVLGARI │義大利商台│類似組群 │手環 │14件 │ │
│ │(00000000) │灣寶格麗股│(1401):手鐲│ │ │ │
│ │ │份有限公司│、手鐲(首飾)│ │ │ │
│ │ │(未提告) │、手鍊、戒指│ │ │ │
├──┼──────┼─────┼──────┼────┼────┼────┤
│18 │ROLEX+crown │瑞士商勞力│類似組群 │戒指 │1件 │ │
│ │device │士公司(未 │(1401):手鐲│ │ │ │
│ │(00000000) │提告) │、手鐲(首飾)│ │ │ │
│ │ │ │、手鍊、戒指│ │ │ │
├──┼──────┼─────┼──────┼────┼────┼────┤
│19 │TIFFANY │美商第凡內│手鐲 │手環 │1件 │有更正 │
│ │(00000000) │公司(未提 │ │ │ │ │
│ │ │告) │ │ │ │ │
│ │ │ │ │ │ │ │
├──┼──────┼─────┼──────┼────┼────┼────┤
│20 │MK MCHAEL │邁可科斯瑞│類似組群 │戒指 │16件 │ │
│ │KORS and │士國際公司│(1401):手鐲│ │ │ │
│ │Devide │(提告) │、手鐲(首飾)│ │ │ │
│ │ (00000000) │ │、手鍊、戒指│ │ │ │
├──┼──────┼─────┼──────┼────┼────┼────┤
│21 │MONT BLANC │德商萬寶龍│手鐲 │手環 │1件 │有更正 │
│ │AND STAR │文具有限公│ │ │ │ │
│ │DEVICE │司(未提告)│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22 │Dior │克麗絲汀迪│類似組群 │耳環 │29件 │ │
│ │(00000000) │奧高巧股份│(1401):胸針│ │ │ │
│ │ │有限公司( │、項鍊、耳環│ │ │ │
│ │ │提告) │ │ │ │ │
├──┼──────┼─────┼──────┼────┼────┼────┤
│23 │Dior │克麗絲汀迪│類似組群 │胸針 │1件 │ │
│ │(00000000) │奧高巧股份│(1401):胸針│ │ │ │
│ │ │有限公司( │、項鍊、耳環│ │ │ │
│ │ │提告) │ │ │ │ │
├──┼──────┼─────┼──────┼────┼────┼────┤
│24 │CD │克麗絲汀迪│項鍊、耳環 │項鍊 │1件 │ │
│ │(00000000) │奧高巧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提告) │ │ │ │ │
├──┼──────┼─────┼──────┼────┼────┼────┤
│25 │GG(20)(WITHO│固喜歡固喜│眼鏡、眼鏡盒│眼鏡盒 │2件 │有更正 │
│ │UT SHADOWS) │公司(提告)│ │ │ │ │
│ │(00000000) │ │ │ │ │ │
├──┼──────┼─────┼──────┼────┼────┼────┤
│26 │GG(20)(WITHO│固喜歡固喜│眼鏡、眼鏡盒│眼鏡 │8件 │ │
│ │UT SHADOWS) │公司(提告)│ │ │ │ │
│ │(00000000) │ │ │ │ │ │
├──┼──────┼─────┼──────┼────┼────┼────┤
│27 │GG(18)(Logo)│固喜歡固喜│耳環、項鍊 │項鍊 │10件 │ │
│ │(00000000) │公司(提告)│ │ │ │ │
├──┼──────┼─────┼──────┼────┼────┼────┤
│28 │GG(18)(Logo)│固喜歡固喜│耳環、項鍊 │耳環 │10件 │有更正 │
│ │(00000000) │公司(提告)│ │ │ │ │
│ │(00000000) │ │ │ │ │ │
├──┼──────┼─────┼──────┼────┼────┼────┤
│29 │GG(18)(Logo)│固喜歡固喜│類似組群 │胸針 │2件 │ │
│ │(00000000) │公司(提告)│(1401):胸針│ │ │ │
│ │ │ │、項鍊、耳環│ │ │ │
│ │ │ │、戒指、手環│ │ │ │
│ │ │ │、首飾 │ │ │ │
├──┼──────┼─────┼──────┼────┼────┼────┤
│30 │GG(18)(Logo)│固喜歡固喜│類似組群 │髮飾 │20件 │有更正 │
│ │(00000000) │公司(提告)│(250401):束│ │ │ │
│ │(00000000) │ │髮巾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GG(18)(Logo)│固喜歡固喜│手鐲 │手環 │3件 │有更正 │
│ │(00000000) │公司(提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GG(18)(Logo)│固喜歡固喜│戒子 │戒指 │19件 │有更正 │
│ │(00000000) │公司(提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H PERFORE FA│埃爾梅斯國│項鍊、手鐲、│手環 │12件 │有更正 │
│ │CON EVELYNE │際(提告) │手鍊、戒子、│ │ │ │
│ │(00000000) │ │耳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H PERFORE FA│埃爾梅斯國│項鍊、手鐲、│項鍊 │11件 │ │
│ │CON EVELYNE │際(提告) │手鍊、戒子、│ │ │ │
│ │(00000000) │ │耳環 │ │ │ │
├──┼──────┼─────┼──────┼────┼────┼────┤
│35 │H PERFORE FA│埃爾梅斯國│項鍊、手鐲、│戒指 │21件 │有更正 │
│ │CON EVELYNE │際(提告) │手鍊、戒子、│ │ │ │
│ │(00000000) │ │耳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H PERFORE FA│埃爾梅斯國│項鍊、手鐲、│耳環 │10件 │ │
│ │CON EVELYNE │際(提告) │手鍊、戒子、│ │ │ │
│ │(00000000) │ │耳環 │ │ │ │
├──┴──────┴─────┴──────┴────┼────┼────┤
│ 合計 │1308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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